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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113年度國民小學體育促進會桌球聯賽
競賽章程

高雄市113年度國民小學體育促進會桌球比賽

競賽規程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13年1月3日高市教健字第11330096000號函辦理。

二、目的:發展全民體育,鼓勵學童愛好運動,厚植國家運動競爭力。增進校際交流,以普及桌球運動風氣,提升全市桌球運動。

三、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四、承辦單位:高雄市國民小學體育促進會。

五、協辦單位:高雄市鳳山區南成國民小學、高雄市體育總會桌球委員會。

六、比賽時間:113年10月4日(星期五)至5日(星期六)。

七、比賽地點:高雄市鳳山區五甲國小體育館(高雄市鳯山區五甲二路424號)

八、分組:

  1.六年級男童組及女童組。

  2.五年級男童組及女童組。

  3.四年級男童組及女童組【含四年級以下】。

  ※各校各組限報一隊。

  ※中年級組可越級參加高年級組,高年級組不得參加中年級組。

  ※女童可參加男童組(已報名男童組者不得再報名女童組),男童不得參加女童組。

九、參賽資格:本市公、私立國小學之在籍學生(含外僑小學),參加比賽時應攜帶貼有照片之在學證明書備查。

十、報名日期:09月04日(星期三)至9月18日(星期三)下午4時止,逾期概不受理。

十一、報名方式:採網路線上報名(請勿來電報名與郵寄或紙本報名)

   (報名網址:https://reurl.cc/RevxVn)並將報名頁報名表列印並空白處核章,正本掃描轉檔(PDF),承辦人核章即可,傳至(yangchiahui@ntp.kh.edu.tw)收到後承辦人將以e-mail回覆,若於二日內未收到e-mail回覆,請來電確認,網路報名及核章電子檔缺一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若有報名相關問題請洽(07)8215354,本校學務主任簡伯陞(#730)、體育組長楊佳慧(#733)。

十二、領隊及抽籤日期:113年09月25日(星期三)下午2時假本校群英樓二樓會議室舉行抽籤,未到者由大會代抽,不得異議。賽程預定於113年09月25日(星期三)下午4時前公佈於本校網站,不另行通知。

十三、依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12年1月19日高市教健字第11230530200號,教育局同意本項活動相關工作人員、各校帶隊教職員及裁判依據實際賽程公假派代,其所需費用由學校用人費用項下支應;如逢假日,則同意於活動結束後1年內覈實補休(課務自理)。

十四、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桌球協會審定之最新桌球規則。

十五、比賽用球:採用中華民國桌球協會審定之白色比賽用球。

十六、比賽制度:

  1.比賽方式視報名隊數多寡,由大會於抽籤時決定之。

  2.採四單一雙六人五分制(單、單、雙、單、單﹔單、雙不可重複)。

  3.各隊於比賽前三十分到場,填寫出賽名單。

  4.十一分制,五戰三勝制。

  5.比賽時間以大會宣佈為準。

十七、獎勵:

  1.男、女各隊依報名隊數,3隊以下取2名,4至5隊取3名,6至9隊取4名,10至15隊取6名,16隊以上取8名。

  2.各組獲獎學校頒發獎狀(5、6名並列第5名)。

  3.敘獎額度依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依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12年2月1日高市教健字第11230606100號函辦理。

   (1)本項賽事獲1至3名者,指導人員或教練各嘉獎貳次。

   (2)本項賽事獲4至6名者,指導人員或教練各嘉獎壹次。

   (3)本項賽事敘獎之指導人員或教練至多二人。依各承辦學校成績證明,獲獎學校本依權責自行敘獎。

  4.各校優勝名次依教育局年度獎勵辦法,自行申請績效獎勵金。

  5.優勝隊伍中,外僑小學不佔名次,依比賽成績另頒發獎牌。

十八、附則:

  1.開幕典禮於113年10月4日(星期五)上午9時00分舉行,參賽選手一律參加。

  2.各隊逾比賽時間十分鐘或經唱名三次未出場者,取消其比賽資格。大會有權拆桌比賽。

  3.本次競賽依中央疾管局及教育部防疫規定滾動式修正辦理,如有異動或取消,

    將另行通知。

  4.請參賽各校準備不同顏色之隊服,以防衣服撞衫。

  5.比賽場地會做控管,一樓場地僅有下場的學校,等待的球員或老師、教練請

    坐在椅上,非下場的學校請在二樓觀眾席(另因疫情期間請確實佩戴口罩)。

十九、工作人員表現優異者,依照「高雄市各級學校及幼稚園教職員工獎懲事件處理要點」自行獎勵,國民小學體育促進會工作人員由體促會另案簽核。

二十、申訴:

  1.比賽進行中發生爭議時,如規則上有明文規定者,依裁判員判決為終決。

  2.合法之申訴,應該場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以書面由領隊或教練簽章,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2000元,向大會申訴。申訴成立退回保證金,不成立没收保證金並交做大會獎品經費,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之判決為終決。

  3.比賽中如發現冒名頂替者,應即以口頭向裁判提出,並於該場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檢附申訴書及繳交保證金新台幣2,000元向裁判長提出。

  4.球員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者,送交教育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二十一、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公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