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賽章程 |
2024第1屆樹人球館桃園暨鄰近地區大專校院系際排球交流賽
競賽章程
一、宗旨:為推動桃園市區域暨鄰近地區排球運動,提供大專校院學生一個交流的平台,使青年從事正當休閒活動,並促進全民排球運動,特別舉辦此活動。
二、主辦單位:樹人球館。
三、贊助單位:敬邀各單位洽詢合作。
四、比賽日期:2024年10月5日至10月6日(星期六至星期日)。
【表定第1場比賽為08:30】
五、比賽地點:樹人球館(桃園市龜山區樹人路53號巷8號)。
六、比賽組別:
(一)系際男子組:參賽球隊上限為12隊(主辦方得保留2隊報名名額)。
(二)系際混合組:參賽球隊上限為12隊(主辦方得保留2隊報名名額)。
(三)如遇有報名組別未達所定上限者,則另加開予其他組別增額報名。
七、參加資格:
(一)系際男子組:凡生理性別為男性之桃園市區域暨鄰近地區大專校院113年第1學期註冊在學之學生均得以單一系(所)為單位組隊參加,惟每一球員以報名1隊為限,不得跨隊,且每場比賽至多只能1名體保生在場上比賽(但每隊至多可報名2名體保生),同時至少要有1名大一新生比賽時在場上。
(二)系際混合組:凡桃園市區域暨鄰近地區大專校院113年第1學期註冊在學之學生及畢業生均得以單一系(所)為單位組隊參加,惟每一球員以報名1隊為限,不得跨隊,且每場比賽至多只能1名體保生在場上比賽(但每隊至多可報名2名體保生),同時至多只能1名畢業生在場上比賽(但每隊至多可報名3名畢業生)。
(三)凡符合下列其中之一身分者,視為體保生,但35歲以上者不在此限:
1、曾以排球專長經獨招、甄試等多元入學管道作為保送或加分條件入學就讀大專校院者。
2、現為高中(職)生,並曾參加高中甲級聯賽者。
3、曾入選為各國家或地區國家代表隊(National Sports Teams)並實際代表所屬排球項目單項運動協會(National Governing Body,NGB)參加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IOC)系統轄管或適用IOC系統參賽之各級選手。
4、曾參加中華民國企業甲級排球聯賽,或其他國家或地區頂尖排球職業或業餘聯賽者。
5、其餘經主辦方賽前認定或於比賽中經審視選手個人公開資訊查證符合以上資格者,推定之。
6、曾參加高中甲級聯賽,惟非以排球專長經獨招、甄試等多元入學管道作為保送或加分條件入學就讀大專校院者,不在此限。
(四)主辦單位自報名開始至比賽結束後保有審查球員資格之權利,並得拒絕不符資格者參賽。
(五)凡經核備判處停止比賽權之運動員、相關職隊員及隊伍,至本賽事正式比賽前1日尚未恢復其權利者,不予登記報名。
(六)參賽選手身體狀況:
1、球員之身體健康由參加之隊伍自行指定醫院檢查,可以參加劇烈運動者始能報名參加。
2、性別認定:球員之生理性別以身份證所載明者為認定標準。
3、球員經報名後應審慎評估比賽當日自我身體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賽,並應遵守競賽章程、運動規則及裁判指示;若於比賽過程中因個人疾病、身體因素、不遵守排球規則或裁判指示而導致猝死或意外發生,視為「默認同意放棄」任何損害賠償請求權,主辦方將不負《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參賽隊職員若不同意,請勿報名。
(七)同一球員得跨組參賽,惟跨組參賽遇賽程衝突時,請自行擇一參賽,不得以包括賽程延誤等理由請求調整賽程時間。
(八)參賽選手資格注意事項:
1、各隊可於賽前或遲至該場比賽結束由球隊隊長簽名確認結果時提出要求檢查選手資格,惟檢舉隊伍需負舉證責任,否則視為接受該場比賽結果,賽後異議將不予接受,須自行承擔主張無法成立之不利益。
2、主辦單位可於活動期間要求檢查球員身分及參賽資格,若發現資格不符即取消該隊伍比賽資格或據此變更比賽結果。
3、如遇資格爭議時,由臨場比賽裁判偕同主辦單位共同裁定之。
4、身分之查驗:身分證、健保卡、駕照等附有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以及學生證、在學證明或畢業證書等為憑。體保生資格以公開資訊查驗為原則。
八、報名辦法:採用盃賽網之網路報名供主辦單位核備及審查資格。
(一)日期:自2024年9月4日(星期三)22:30 起至9月26日(星期四)22:00止。報名截止後非正當事由不得修改球員名單。
(二)報名費:
1、每隊新臺幣(以下同)4500元(含保證金500元)。
2、各隊保證金得於該隊完成所有賽事且無發生任何違規事宜後主動向主辦方於活動期間內申請退還,逾時未主動辦理保證金退款事宜者,請自行提供匯款資訊予主辦方,主辦方並得扣除200元行政作業費後將餘款退還。
(三)報名流程:
1、至活動官網(即盃賽網)填寫報名相關資料後並繳交報名費用(以優先至系統報名者錄取為主,逾報名後7日內尚未匯款者,依序由備取遞補)。
2、繳費方式:請匯款至中華郵政(銀行代碼:700),帳號:00510910313769。請於繳費後立即於盃賽網上填寫匯款資訊(填寫路徑:線上報名→我的隊伍→匯款資訊),匯款資訊備註欄須註明報名組別、隊伍名稱、匯款人姓名或轉帳帳號,資料須完整。若因逾時或資料不全影響隊伍參賽權益,請各隊自行負責。
(四)人數:
1、各隊領隊、教練、助理教練及管理各報名1人。
2、各隊球員(含隊長及自由球員)報名上限均為18人。
3、若有球員於比賽前受傷,請提出醫院診斷書相關證明,遲至比賽前1日通知主辦方進行更換,並附上替換球員之相關報名資料,除此之外,不接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換球員名單。
(五)活動資訊諮詢聯絡方式:LINE官方活動社群
https://line.me/ti/g2/zLUT0XfGrb5eZtIdut32DOYyGOBxgkXCFfcNMA?utm_source=invitation&utm_medium=link_copy&utm_campaign=default
1、請各隊派1名為代表加入社群即可,並以【參賽組別/系所名稱】為社群暱稱。
例如:系際男子組長庚醫管
2、社群密碼:tycup
3、社群暱稱不符合前述規範者將踢出社群,以保障當事球隊實質發言權,也請不要冒名。
九、抽籤:
(一)預賽對戰組合統一由大會採用電腦抽籤後,遲至2024年9月29日前於活動官網上公佈賽程(如提前達報名參賽隊伍數即提前公告)。
(二)複賽對戰組合統一代入組別代號,請自行查閱對照。
十、比賽規則:依據中華民國排球協會最新審訂並於國內實施之最新排球規則為準。
(一)除大會訂定之特殊規則外,其餘依據FIVB所頒布2021-2024之最新排球規則。
(二)本賽事採用自由球員制度(自由球員須於每場比賽前登錄於紀錄表,至多2名;惟登錄13人以上者,至少需有2名自由球員)。
(三)混合組特殊規則:
1、於比賽時,至多2名男性隊員(含自由球員)同時上場。
2、比賽進行中,每隊的三次擊球中,需有1名以上女性隊員觸球,但擊球次數不及3次者不在此限。
3、比賽網高為2.24公尺,前區以3公尺論。
4、男性隊員於己方前區不得將球體完全高於球網上端的球完成攻擊。
(1)男性球員於前區得以上手托球動作將球擊向對隊,但觸球瞬間球體不得完全高於球網上端。
(2)男性球員於前區,球體如完全高於球網上端,不得做下壓球之動作。
5、男性球員扣球時須於己方後區起跳(只能後排攻擊)。
6、男性隊員於己方前區僅得對對隊男子球員進行攔網,不得對女性球員攔網。
(1)只要男性球員於對隊女性球員進行攻擊時,將雙手舉起來(試圖攔網),即視同攔網犯規。
(2)根據排球規則13.1.1,除發球與攔網外,一切將球擊向對方場地的動作均視為攻擊,故對隊男性球員如以低手將球送至己方,己方球員得對其合法進行攔網。
(3)攔網定義係裁判依排球規則14.1.1為合理之主觀認定。
十一、比賽制度:
(一)比賽賽制由大會依各組參加隊數之多寡決定,各組報名情形不理想者,逕由主辦方決議後公告取消該組比賽。如因賽程緊湊,主辦單位得要求提早進行比賽。
(二)每場比賽均採三局二勝制,決勝局採15分制。預賽各局以先獲得25分∕25分∕15分者為勝,複、準決賽各局deuce以先獲得27分∕27分∕17分者為勝,決賽deuce則無限制。
(三)預賽採循環賽制(各組取前2名晉級),複賽起採單淘汰制。
(四)循環賽計分方法:
1、以勝場數多寡判定。
2、勝場數相同者,以積分多寡判定:
(1)局數比2:0者,勝隊3分,敗隊0分。
(2)局數比2:1者,勝隊2分,敗隊1分;棄權0分。
3、積分相同時,以各隊在該循環中,總勝局數除以總負局數,所得商數多寡判定。
4、前項相同時,則以各隊在該循環全部賽程所勝總分除以所負總分,以其商之多寡判定。
5、如前項仍相等時,如屬二隊,則以勝者勝之,如三隊以上,則由大會抽籤決定。
6、自動棄權:任何球隊無論任何情況下自動棄權,與該隊相關球隊比賽成績不予計算,並取消該隊未賽完之賽程,並依據大會規定予以懲處。
7、沒收比賽:於比賽中經裁判處與沒收該場比賽,該場已賽完之局(分)數仍予保留,並給予對隊應獲得之局(分)數,該隊未賽完之場數仍可繼續出場比賽。
十二、獎勵:
(一)各組前4名將分別頒發獎盃乙座以資獎勵:
(二)一般男子組另頒發最佳攻擊球員、最佳舉球員、最佳防守球員、最具淺力球員及最有價值球員(MVP)1名;一般混合組則頒發最有價值球員(MVP)予男子球員及女子球員各1名。
十三、附則:
(一)各隊須於每日第一場表定比賽時間至少30分鐘前至比賽現場確認臨場出賽球員名單(包括自由球員),並繳交身分證、健保卡或駕照正本供主辦方查驗,未提供正本者均不得出賽。逾時未辦理者不予出賽,主辦方將不另通知;若影響球隊權益,由球隊自行吸收負責。
(二)如有選手因故未能準時完成檢錄者,至多遲至該場比賽列隊前,須為最終確認名單,惟經球隊隊長簽名後即不得變更。
(三)參賽隊伍於第一裁判召集雙方球隊隊長進行擲硬幣事宜後至正式熱身結束前 (以該場第一裁判時間為準)未足6人者,即由裁判宣告該球隊因陣容不完整而沒收比賽,不得異議。
(四)參賽隊伍選手球衣號碼必須與報名時相同,不符規定者,不得參賽;並不得以廠商製作球衣時程作為抗辯理由。
(五)球隊比賽服裝之式樣、顏色應整齊劃一,球衣胸前、背後均應有明顯號碼(號碼需印製於球衣上,不得手寫或浮貼,如係浮貼則四周應以針線密縫,否則不得出賽),自由球員與一般隊員之比賽服裝、顏色、款式需有明顯不同,球褲必須為短褲否則不予出賽。
(六)主辦方保有調度比賽場地之權利,參賽球隊不得異議。
(七)貴重物品請各球隊自行看管,主辦方不負保管之責。
(八)凡報名後因故未出賽者,不退還報名費用,並2年內不接受該隊報名。
(九)若主辦方發現有參賽球隊離開球隊休息區或該場比賽結束離開時,未隨手將垃圾帶走並確實進行回收分類者,逕由主辦方視情節沒收所屬隊伍保證金。
(十)相關規定及資訊請自行上網查詢,主辦方不另行通知;參賽球員不得以不知章程規範作為抗辯理由。
(十一)本活動聘任之專業運動裁判,僅於情節重大致影響參賽球隊相關權益時,方由主辦方適時介入調查。
十四、申訴:
(一)比賽中爭論事項或規則未有明文規範者或競技決定紛爭,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因本比賽未有影像回放系統,參賽球隊經報名後,視為接受裁判臨場以人體可接受之視線為判斷,不得以自行拍攝之影像為申訴依據。
(二)比賽中對裁判之判決經請示裁判後仍有不服,須由提出抗議之比賽隊長於比賽爭議當下記錄於紀錄表,並由球隊隊長以書面簽名、蓋章並附保證金3,000元整,於該場比賽結束30分鐘內向主辦方提出。經查判定抗議有效,則退還保證金,並對該場相關人員進行懲處;如認為抗議無效時,則沒收其保證金,不得異議。惟抗議結果如何,均無法改變已賽結果。
(三)若需查驗證件,應於比賽開賽前提出;對球員資格之抗議,需在該場比賽結束前檢附相關舉證資料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四)若冒名頂替或違反運動精神與道德,經查屬實者,除沒收該球員所屬球隊本次所有比賽權利外,所有與該隊比賽之積分亦不予計算,並沒收所屬球隊保證金。失責之隊職員將公告周知。
十五、體育紛爭仲裁:
(一)申請體育紛爭仲裁之事件,應符合教育部《國民體育法》及《體育紛爭仲裁辦法》之相關規定,並由當事人檢附完整文件,同意統一經主辦方送至臺灣體育運動暨娛樂法學會提出仲裁申請。
(二)依《國民體育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活動相關爭議僅於選手、教練違反運動規則時適用之。
(三)依《國民體育法》第37條第6項規定,經爭議當事人合意準用本法所定之仲裁者,體育紛爭仲裁機構所作成之仲裁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四)依據《體育紛爭仲裁辦法》第13條,體育仲裁之申請應自收受主辦方申訴決定之日起30日內為之。對其他爭議提起者,應自知悉爭議起30日內為之,最遲不得逾事實發生起90日。
(五)有關體育紛爭仲裁之申請程序,以臺灣體育運動暨娛樂法學會公告為準(https://tassel.org.tw/%E9%AB%94%E8%82%B2%E7%B4%9B%E7%88%AD%E4%BB%B2%E8%A3%81/)。
十六、注意事項:
(一)一般規定:
1、進入球場內必須穿著膠質球鞋,且須經過現場人員檢查(檢查標準:鞋底不可有小石頭、泥沙或灰塵,如鞋子過髒或者非球鞋類用鞋,將謝絕入場資格)。
2、請勿在場內吸菸、嚼食檳榔、口香糖,吸煙者請至戶外吸菸區。經查違反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者一律舉報,函送主管機關懲處。
3、因本活動場館內禁止飲食,飲料、食物一律禁止攜帶進入球場,請自行放置2樓置物區。
4、本活動不另行安排運動傷害防護員,若有發生受傷情事,將視情節逕送醫療院所診治。
5、比賽場館周邊備有空間可停放車輛,惟請停放整齊。
6、參加本活動之參賽選手,相關旅遊平安險由選手自行負擔。
(二)比賽人員管控規定:
1、為維持比賽秩序,嚴禁非臨場比賽之雙方球隊之隊職員(以有登錄者為主),於比賽過程中,至比賽控制區進出走動;至於觀眾請參賽球隊自行勸導。
2、若有於比賽中移動之必要,參賽球隊請於決勝局8分換邊時配合盡速移動,其餘人員一律以不影響裁判執法工作為原則進行移動。
(三)主辦方相關單位及人員之名譽:
就本活動過程中所產生爭議事件,僅當事相關人員有權請求最適處理,為避免公眾及網路不實訊息誤導及影響主辦方相關單位及人員之名譽,主辦方有權請求民事賠償,或不排除以刑事提起告訴,以正視聽。
十七、報名系統之個人資料僅供大會於本次賽會使用,並恪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範。
十八、賽事如遇有颱風或是其他不可抗力之天災,由主辦方以選手安全為考量,相關權宜措施由主辦方決定後公告,參賽選手不得異議;若因故取消活動,則酌收每隊300元行政作業費後,將餘款全數退還。
十九、主辦方保留因情事變更酌予更改競賽章程與是否接受或保留特定隊伍報名之權利,如有未盡事宜,主辦方於未違反《民法》公序良俗及強行規定之情形下,得隨時修正公佈之,並有解釋相關規範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