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賽章程 |
113年秋季體育活動聯合競賽暨花蓮縣『幸福城市盃』排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壹、宗 旨:為提倡全民運動,積極推展排球運動風氣,提高排球技術水準,以增進國民身心
健康。
貳、指導單位:花蓮縣政府、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台灣體育總會。
參、主辦單位:中華民國縣市體育聯合總會、花蓮縣體育會。
肆、承辦單位:花蓮縣體育會排球委員會。
伍、協辦單位:國立花蓮高工、花蓮縣忠孝國小。
陸、比賽日期:113年10月05至10月06日(星期六、星期日)。
柒、比賽地點:花蓮縣立體育館。
捌、比賽組別與參賽資格:
一、高中男子組:自由組隊,依報名先後順序錄取12隊參加。
二、高中女子組:自由組隊,依報名先後順序錄取12隊參加。
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216)
戶名:花蓮縣體育會排球委員會
帳號:11000100011894
拾、賽程編配與公告:
一、賽程編配:由大會編配。
二、賽程公告:於113年10月3日(星期四)下午17時前分別公告於花蓮縣政府教育處處務公告
(網址:http://www.hlc.edu.tw)及花蓮縣體育會網站(網址: http://www.hlaf.org.tw)。
三、報名之球隊請出席開幕典禮。
拾壹、比賽規則:依據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定之九人制及六人制最新排球規則。
拾貳、比賽制度:預賽採分組循環,取8隊決賽。
拾參、比賽用球:採Mikasa五號彩色皮球。
拾肆、獎 懲:
一、各組視參賽隊數多寡取適當名次頒發獎杯乙座,各組參賽隊數不足三隊取消比賽。
二、前述各項指導獎,擇其最優者敘獎不得重覆。
三、各隊如有違背運動精神者,視情節輕重報府議處。
拾伍、循環賽計分方法:
一、先比較勝負場次,勝場多者為勝。
二、若勝場數相同,則比較積分。比賽結果2:0時,勝隊得3分,敗隊得0分;比賽結果2:1時,
勝隊得2分,敗隊得1分,以積分多寡判定名次。
三、如上述積分相同時,則以各隊總賽程得分數總和除以總賽程失分數總和之商數大小決定名
次,商數大者為勝。
四、如上項商數相等時,則以各隊在總賽程中所勝局數和除以所負局數和之商數大小決定名次,
商數大小決定名次,商數大者為勝。
五、如上項之商數仍相等時,則由大會抽籤決定之。
六、如棄權者不列入名次,且與其比賽之成績均不採計。
拾陸、申 訴:
一、所有爭論事項、規則未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二、有關資格之申訴,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三、合法的申訴由各單位領隊以書面簽名蓋章,並附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整,於該場比賽結束後
一小時內提交審判委員會,否則概不受理。
四、如該申訴經審判委員會判決無效,其保證金沒收充當大會經費。
拾柒、附 則:
一、出場比賽前,請繳交附照片足資證明選手身份之證件(如:身份證、健保卡、駕照等)至記
錄台核對身份。若下場比賽選手無法於賽前提出證件,最遲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前提出,否則
該場比賽以0:2計算。
二、比賽服裝需整齊一致,襪子顏色相同,上衣須有隊名,且胸前、背後應有明顯號碼,隊長胸
前應有一長8公分寬2公分之標誌,號碼由1至20號。
三、冒名頂替經查明屬實取消該隊比賽資格,並報請縣府議處。
四、為顧及選手安全,請各單位自行為隊職員投保意外險。
五、辦理本次賽會有功人員,報請花蓮縣政府依所屬各級學校教職員獎勵案件獎勵標準給予獎
勵。
六、開幕典禮訂於113年10月05日(星期六)上午9時假花蓮縣立體育館舉行,請參賽隊伍準時參
加開幕。
拾捌、各報名參賽隊職員請自行辦理保險。
拾玖、本競賽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規定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