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賽章程 |
比賽附則及注意事項
1.凡參加比賽之所有球隊應遵守各項細則之規定,球隊若違反規定而利益有所
損時,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異議。
2.除非大會另行通知,否則所有賽程及時間以大會公佈為準。
3.比賽中判為『自動棄權』之球隊,強制沒收後面所有賽程,被判『奪權』比賽
之球隊則不影響該隊後面賽程。該場並以十比零計分。
4.因全國性比賽,球隊來自全省各地,考量交通及時間因素,風雨無阻賽完全程。
5.比賽採七局限制,滿四局相差十分(含)以上,滿五局七分(含)以上則提前結束
比賽。
6.比賽之時間限制:預、決賽每場五十五分鐘,二好三壞球制,以投手練球第一
球出手開始計算,以主審為準。屆時若仍未賽完,則以屆滿時間這局為最 後一
局(時間屆滿前大會及裁判不負通告之責及義務),若是上半局打完,下 半局後
攻之隊伍若分數較高,或三出局前分數超過對方,則判獲勝且比賽結束。 (軟
球組時間設定40分鐘,鈴響下一局為最後一局,規則依13章,唯安全原則滑
壘出局)
7.預賽採和局制,勝一場得2分、和局得1分、敗場得0分積分相同時:
兩隊勝負關係 甲、 淨得分(總得分-總失分)較多者
乙、 總得分較多者
丙、 總失分較少者
丁、 兩隊抽籤決定
8.延長賽分數不採計,若有一隊沒收比賽,該隊成績不列入計算,另二隊比勝
負關係。
9.決賽採突破僵局制(七局結束或時間屆滿時仍平手,則八局或時間屆滿之次局
起採突破僵局)。〔以先到採用之〕
10.突破僵局採滿壘一出局開賽,棒次順延上一局,前三棒分佔三、二、一壘,接
續棒次上場打擊,若和局以此類推。
11.好球帶的高度是1.82公尺以上公開組高度不限。(軟球組依擊球員身高最高一
倍為基準) 非原住民球員不可擔任投手。
12.落地球擊中好球板及本壘板均算好球;好球板功能同本壘板,跑壘者回本壘可
踩本壘板及好球板均算得分;守備員亦同。(軟球組得分為第二本壘板)
13.球員跨隊比賽被查獲時,所跨隊之隊伍以冒名頂替,判為『奪權』輸隊,領
隊、教練須自行負責。
14.比賽球隊應於開賽前填妥『攻守名單』,並於秩序冊中所列人員排定之。並於
比賽時間的前十分鐘前提交大會。有關攻守名單應注意事項:
A. 寫清楚應填寫之所有項目,教練或經理應簽名並註明球衣號碼。
B. 預備球員欄應詳細填寫,否則若遇『保留比賽』而權力喪失則自行負責。
C. 預備球員欄中未填寫之球員及只寫姓名未填號碼者,於比賽中不得上場(或)
替補其它球員。
D. 報名時,未列於報名表中之球員欄者,比賽中不得上場比賽。若是教練或經
理兼球員,則姓名除列於教練、經理欄外,於球員欄亦應將其姓名寫上,否
則不得上場比賽。
E. *違反上列C、D項則以奪權判決。
15.所有場內球員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之(正本)備查。大會之證件以身份證、
駕照、護照、健保卡均可(其他證件概不承認)
16.不得有未列於秩序冊之球員欄中球員上場比賽,若經對方抗議成立,則被判
為『奪權比賽』。
17.列隊查證先發選手之資格問題(含跨隊、冒名頂替),於雙方列隊時接受身份之
核對(身份證字號以報名表上所列證號為查證號碼),若無帶證件或報名表上號
碼與證件不符時由預備選手更換。替補球員上場後,得隨時接受查核身份;開
賽後,仍接受查核先發選手資格。若是人數不足十人,可採九人開賽制。
18.背號筆誤,只要球員當場提出身分證明:
A. 經裁判證實確為該球員無誤,則通知記錄組更正背號後繼續比賽。
B. 倘若該球員無法提出身分證明,則裁判應即判定該錯誤隊伍為比賽『失
格』、『奪權比賽』。
19.球員服裝之規定:
A. 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球褲及球帽,球衣胸前應有隊名、背後應有背號,
背號之每一數字至少十五公分高度,不得臨時手寫或浮貼上去。(背號沒
有0號)
B. 經理、教練、壘指導員須穿著同款式之球衣,方得上場執行職務。
C. 非該場比賽球隊之球員及隊職員不得進入選手休息區。
20.書面抗議:比賽中以裁判最後判決為終結,不得異議。對該判決若有質疑,應
於比賽結束後半小時 內提出『書面抗議』。 其作業方式:填寫抗議書、領隊簽
名連同保證金 伍仟元 向大會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委員會接獲該書面抗議後
,召開會議討論,然後對該抗議作出最後之判決及處置,如認為其抗議無效,
得沒收其保證金。
21.擊球員不可甩棒,因甩棒每場第二人次(含)以後,將被判逐出場。若因球審視
為有故意之嫌或暴力傾向,則不受初次犯規之限制,可直接宣告出場。
22.暫停、抗議不停錶,人員受傷除外。
23.距離本壘板前15英呎或4.5公尺,本壘與三壘的連接線在15英呎或4.5公尺
劃一垂直白線,凡三壘跑壘員往本壘進佔時,若已通過(含踏觸)白線時就不得
返回三壘壘包,必頇強迫進佔本壘(若未踏觸白線或界外延伸連線時不在限)。
此時守備方,持球(用身體任一部份或手套)碰觸本壘板即裁決跑壘員封殺出局
(規定此條文目的為防止跑壘員與守備員互相碰撞造成安全上之危險),其狀況
(如未通過或踏觸白線前之夾殺、死球進壘、正常跑壘跌倒爬 起及其他狀況),
則不受此條文之4.5公尺白線之限制。(本條文屬於立即裁決)
24.本次比賽使用安全頭盔制:
A.比賽球隊應自行準備雙耳之安全頭盔。擊球員未戴安全頭盔進入擊球區準
備擊球,投手投出球後,擊球員被判出局。
B.擊球員或跑壘員因違反規則,球員判其出局且不受舉發時機之限制 (但需
該球員在場上),以舉發時點前所有攻守仍屬有效。
D. 擊跑員或跑壘員,跑壘中故意拋掉頭盔時,將判其出局。
25.全壘打不限。
26.女性選手出賽,除可使用棒鋁棒或合格壘球用棒外,規則同男生。無其他特殊
條例。
27.凡是對大會裁判言語侮辱、推擠、挑釁、罷賽,判該名選手或教練禁賽一場,
領隊、經理、管理判出場並不准進入選手休息區,若是勸告不聽判該名選手及
該球隊禁賽所有賽程,並通報教育部體育署、原住民族委員會、全民運動會籌
備處、原住民運動會籌備處、各縣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體育會、 各縣市慢壘
委員會(協會)禁止該員及該球隊參與任何慢壘賽事二年。
28.以上各項決議經領隊會議通過實行,請各球員球隊確實遵守。
29.遇有本規程未定事宜依據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2022-2024年慢速壘球規則為
準。
30.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定之。
50U軟球組規章
1.用具:(1)比賽球使用「KENKO BALL」JOYFUL慢速壘球專用的3號球。
(2)禁止穿着有金屬鞋之球鞋。
(3)捕手穿着捕手護具,如面具、護胸、護膝、頭盔等沒有硬性規定。
(4)擊球員及跑壘員,也可以戴頭盔。
2.球員:(1)出場守備球員均為10人。
(2)採用EP之球隊、以11人出場打擊、EP不僅打擊也可與其他球員交換、
就守備位置。註:不採用指定擊球員DH制EP規則。先發球員可再上場
一次,先發之EP亦得再上場一次。
(3)球員替補時,必須向主審報備,無報備之替補時,將構成違規替補,
一旦對方提出促請裁决時,違規者將被宣告勒令退場。
(4)球員成為跑壘員時,因為健康上之理由需替補時,應獲得主審了解
後,始得派出替代跑壘員。該代跑者不限只是預備球員,正在場上比
賽的球員也可以,但如果該代跑者還在壘上剛好又輪到他的棒次時,
要以跑壘員之身份被宣告出局,並就自己的打擊棒次。代跑者除了本
身也受傷外,不得要求再代跑。同一局中同一球員不得有二次的跑壘。
3.比賽:(1)正式比賽為七局,不採用得分差之截止比賽。
(2)比賽開始經40分鐘後,不開新局,但須賽完五局成為正式比賽。
(3)因時間限制,若裁判員判斷無法完成七局時,預先通告雙方「下一局
為最後一局」。
(4)一局得分到達五分時,應交換攻守。例:該局已得四分,二、三壘有
人擊球員擊出三壘打時,該局得分最多為五分。最後一局之得分沒有
限制。
(5)賽完七局或已達規定時間後,仍然平分時,雙方由選手席中各派代表
五人,抽籤决定勝負。但冠亞軍(決賽),採用突破僵局(Tiebreaker)
制。
4.投球:(1)熱身練投以一分鐘為限,第一局或換投手時練投三球,以後每局最多
為一球。
(2)投手之軸心脚應與投手板接觸,自由脚應置於投手板兩端內側。
(投手板之前方或後方均可)
(3)投手身體應面向擊球員,以單手或雙手持球。完全靜止1秒以上5秒
以內後,起動投球動作。
(4)投球高度:應在擊球員身高一倍以上,兩倍下之弧度範圍,違反時宣
告違規投球,成為死球並判壞球一個,跑壘員不得進壘。但是如果擊
球員揮空棒時,則判為好球,擊中球時違規投球取消,比賽繼續進行。
(5)合法投出之球,落在本壘板上或好球板上,即判為好球。(只要稍為
觸及即可判好球)
(6)故意四壞球時,由投、捕手或教練直接向主審表示即可,不必投球。
(視同一個PLAY)
(7)投出之球落地或通過好球帶時,就成為死球。
(8)捕手位於捕手區後方,投出之球落地反彈後接捕之。
5.打擊:(1)禁止擊球員觸擊或砍擊投出之球,違者判出局。
(2)第三好球擊成界外球時,擊球員被判出局。
(3)觸身死球只算壞球一個,不保送上一壘。
6.跑壘:(1)投出之球未被擊球員擊中,跑壘員不得離壘,違規時判出局並為死球。
(2)擊球員揮棒落空時的離壘,立刻回壘時不判出局。但是違規離壘時的
判决為優先。
(3)禁止盜壘,違者判出局。
(4)禁止滑壘,違者予以警告;但跑壘員為避免與守方相衝撞所作之滑壘
是可以的。
(5)跑壘員應注意不要與守方球員衝撞,而防守球員也應避免衝撞,讓出
跑道以及為跑壘員空出壘包之前半部。
(6)跑壘員回本壘得分時,應沿者得分專用跑回來踩得分本壘板,跨越不
回歸線(封殺線)的跑壘員不得返回三壘。
(7)跑壘員越過不回歸線後,觸及得分本壘板前,守方球員先於本壘板(含
好球板)上確捕球時被判出局,守方對越過不回歸線的跑壘員作直接
觸球行為時,不構成出局。
(8)一旦越過不回歸線的跑壘員,往三壘返回時再度越過不回歸線時,被
判出局。錯踏擊球區之本壘板時,同樣被判出局。
(9)飛球接捕時的觸壘待跑(TAG-UP)行為,適用於全部的壘上。
註:
a. 一壘為雙壘包,二、三為單壘包,在一、二、三壘的刺殺行為與公認規則相同。(OFFICIAL RULE),但要刺殺已越過封殺線的跑壘員時,守方球員必需持球觸及擊球區之本壘板(含好球板),只持球觸及跑壘員不構成出局。
b. EP球員只有一名,不僅打擊,也可以替代其他球員就守備位置。
採用EP之球隊於守備時為10位,攻擊時為11位;比賽開始前在攻守名單註明EP記號、姓名及背號,比賽中不得變更打擊順序,不得中途取消或臨時加人EP。
c. 暫代球員之規則:係指球員上壘後,因為健康上身體上的不安時,
可由其他球員暫代跑壘的規定。本規則與代跑球員(PINCHRUNNER)規則有所不同。不是戰術上之替代,全然是健康上的理由,該暫代球員不限於預備球員,列在攻守名單上的球員亦可,但該球員在壘上而又輪到他的打序時,應以跑壘員身份被判出局,而就自己的打擊順序。暫代球員除了本身受傷外,不得要求替代,同一局中、同一球員不得二次成為暫代跑壘員。
7.以上各項決議經領隊會議通過後實行,請各球員球隊確實遵守。
教育部樂樂棒球初級版比賽規則
打擊和跑壘規定
1. 打一輪制不限3出局,1、3局為1至9棒,2、4局為10至18棒,共18
名先發球員
2.下一局開始前,上一局之跑壘員需回到原殘壘之壘位。
3.球員更換後不可再上場,先發棒次不可相互調動。
4.打擊時可以試比但不可超過球,違者計好球一個。
5.二好球後再揮空棒或擊成界外球,仍判三振出局。
6.進攻隊衝壘須踩橘色安全壘板,守備隊踩白壘板。
7.不可採用犧牲觸擊,違者計好球一個繼續打擊。
8.不可滑壘,滑壘無論結果如何一律判出局。
9.不可離壘或盜壘,跑壘員上壘後必須踩在壘板上 等打擊者打到球後才可離
壘前進,違者判出局。
10.擊球進場未超過 5 公尺判界外球,計好球一個。
11.甩棒結果照算不判出局但要警告再甩棒強制換人。
12.跑壘員跑向下一個壘踩到 5 公尺不可折返線,就 須繼續向前推進,除非
該壘板已有其他跑壘員。
防守規定
1. 守備 1、3局由1至9號上場,2、4局由10至18號上場,換人需由預備球員中更換。
3. 打擊者揮棒前,守備員不可超過投手趨前防守。
4. 不可用觸殺,守備員一律以踩壘封殺出局,如果持球碰觸到跑壘員不判出局,比賽繼續中。
5. 內野手不再抓跑壘員,將球傳回本壘或捕手時,壘上人員須回到已佔上之壘板,等下一棒揮擊後再前進。
6. 每場比賽限暫停 2 次,單局限 1 次。
上壘與出局
1. 3好球判出局(含第3球打界外無效球)。
3. 高飛球接到後判打擊者出局,比賽停止,不可再傳殺其他壘上的跑壘員,所有跑壘員須回到原來的壘板上(可踩白色壘),等下一棒揮擊後再前進。
勝負判定
1. 正式比賽打4局,得分多的隊伍獲勝。
2. 若滿3局相差13分(含)以上,則裁定提前結束。
器材規定:[請認明中華民國樂樂棒球協會檢定合格]
1. 球棒70公分長,外包PU泡棉,底部有防甩底座。
2. 樂樂棒球為橘黃PU發泡70公克重27公分圓周。
3. 打擊座為橡膠製白色本壘板上面裝兩節可伸縮黑管。
4. 各壘38x38x0.7公分正方型橡膠製白橘雙併壘板。
5. 守備時只用雙手接球,不可使用手套或帽子接球。
比賽之時間及上場球員限制:
每場均為40分鐘。
上場球員限女性及55歲以上之長者四名,國中、小學生上場6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