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旨:
推廣全民排球運動,提升國內排球之風氣,提高排球技術水準及增進球員之間的交
流。
二、主辦單位:
開旭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三、承辦單位:
中原大學體育室、中原大學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
四、協辦單位:
中原大學排球社、中原大學乙組排球隊
五、贊助單位:
Feeltek、僑雄實業、花花世界。
六、比賽時間:
中華民國 114 年 2 月 8 日、9 日(星期六、日)。
七、比賽地點:中原大學體育館。
八、選手資格:
(一)體保男生需年滿 35 歲(民國 79 年 2 月 8 日以前出生)
可報名比賽。體保女生需年滿 30 歲(民國 84 年 2 月 8 日以前出生)
可報名比賽。
(二)每位選手限報名一隊,每隊人數上限為 15 人。
(三)如經查證資格不合屬實者,則取消該隊參賽資格,成績不列入計算。
(四)體保生定義
1.凡曾經參加過高中甲級排球聯賽前八名者
2.凡曾經以體育專長申請大學入學者(入學時測驗基礎體能或專長項目者)
九、報名日期:
即日起至中華民國 114 年 1 月 31 日 24:00(星期五)止。
十、報名方式:
(一) 一律採用 Bsaila 盃賽網報名。
(二) 報名步驟
1.請至線上盃賽網報名
2.球隊於 3 天內匯款完成報名手續,請至盃賽網登入回覆匯款帳號後五碼;報名完
成未於 3 日內繳費成功之球隊,則喪失報名錄取之優先權。
3.匯款完成,請通知主辦單位匯款之帳號後 5 碼及隊名,若無誤即報名成功。
4.主辦方將會把各隊伍負責人加入第十一屆普仁盃混排的 LINE 群組,以便聯絡、傳遞
訊息。
總召 郭奕辰 0905-461-090
a0905461090@gmail.com
報名費用:伍仟伍佰元整
銀 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822)
匯款帳號:141537934207
戶 名:陳中文
(三)若各組隊伍數太少,則取消該組賽程並予全額退費。
十一、比賽規則:
(一)除大會訂定之特殊規則外,其餘依據 FIVB 頒布並於國內現行實施之最新排球規
則。
(二)本賽事採用單自由球員制度。
(三)比賽採三局二勝落地制,前兩局為 25 分制,第三局為 15 分制。DEUCE 時,比
賽繼續進行到領先對方 2 分為止。
(四)若在循環賽中遇勝負場次相同,以該組循環各隊之總得分除以總失分和商率大
者為勝。
(五)混合組特殊規則:
1.比賽時至多 2 名男子隊員(含自由球員)同時上場。
2.比賽進行中,三次觸球中,需至少有一次女子隊員觸球。
(1)球隊於一球中,如己方隊伍中無女子隊員觸球(攔網之觸球不含在三次擊球次數
內),並完成攻擊,判該隊失一分,對方得球權(但觸球不及三次者不在此限)。
(2)以上情況之擊球犯規者以四擊球犯規論。
3.男子隊員於前區三米線內需以向上角度將球送至對區;不得以向下之角度將球送
往對區。
4.男子隊員於己方前區僅得對對方隊伍男子球員進行攔網,不得對女性球員攔網。
5.網子高度為 230 公分。
6.三次擊球,每次擊球均視同目前第一次擊球之規則,一次動作內連續擊球視為合
法。
(六) 依據國際排總公佈最新規則,每隊於各局皆可以暫停兩次,每次暫停計時 30
秒,並可換人六次。
(七) 比賽時間開始 10 分鐘後未到場進行比賽之隊伍,該場比賽以棄權論。
(八) 比賽用球為 MIKASA V300W 比賽正式球。
(九) 選手只能參與同一球隊的比賽,以第一場登錄為優先不得跨隊,經由對方檢舉
查證屬實,得因沒收比賽。
十二、獎勵辦法:
第一名獎金 8000 元,獎盃一座,襪子 12 雙
第二名獎金 4000 元,獎盃一座,襪子 6 雙
第三名獎金 2000 元,獎盃一座
第四名獎盃一座
另頒發最佳發球、最佳男攻擊、最佳女攻擊、舉球、攔網、防守球員及 MVP 等獎
項,頒發獎牌一面
註:獎金以參賽隊伍數做調整
十三-、領隊會議:
2025 年 2 月 1 日(星期六),中午 12 點整在普仁盃混排 LINE 群組上進行領隊會
議 LIVE,各隊伍對比賽有任何問題都可以提出;領隊會議上也會進行比賽隊伍對戰
抽籤。
十四、注意事項:
(一)球員出賽需穿著可明顯辨識號碼及自由球員身份之服裝,否則將拒絕該球員出
場比賽。
(二)檢錄時球員應攜帶具身份證明之有照片證件(身分證、健保卡、駕照等等),以備
查驗核對。
(三)如需查驗身份必須於比賽開始至比賽結束後 10 分鐘內提出,愈檢舉時需請雙方
提出實質證據證明,再由大會進行驗證身分之查核,如查證屬實資格不符,則沒收
該隊所有比賽。
(四)完成報名手續後,球員名單僅能於領隊會議前提出更改,逾時無效。
(五)參賽隊伍請於該隊伍第一場比賽半小時前至檢錄台辦理報到手續。
(六)詳細賽程及報名表會在 Bsaila 盃賽網公佈
(七)若對本賽事有任何相關問題或建議,敬請不吝賜教。
(八)本規章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正公佈之。
(九)主辦單位享有競賽章程之絕對解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