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賽章程 |
114年梨花盃男子排球邀請賽
一、活動宗旨
促進排球交流,因主辦方有一人要離開花蓮,特此舉辦一場告別賽事,梨花帶淚離別花蓮。
二、主辦單位
隨意點雞蛋糕和太二章魚燒及其未出錢的合夥人
三、協辦單位
花蓮縣體育會排球委員會
三、比賽日期
114 年 2 月 15 日 上午 9:00 至下午 20:00
四、比賽地點
國立花蓮高級工業職業學校(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27號)
五、比賽組別
共收取8隊,以邀請賽方式進行
六、比賽規章
1.每人限報一隊不可跨隊參賽,每隊報名人數上限18位,至2/8前皆可上盃賽網調整隊員名單。
2.體保資格,每隊無員額上限。
3.賽程預計於2/8日前於群組中公告,不另行抽籤。
4.每隊報名費新台幣3000元,保證金500元,共3500元整。
匯款帳號
銀行帳號:(700) 00213200827901
戶名:楊峻旻
*繳費成功後,請加入主辦楊峻旻LINE(ID:0921689038) ,主辦方將會把各隊伍負責人加入比賽LINE群組。
保證金於履行隊伍義務、完成所有比賽後,請聯絡人找主辦領取。
5.隊伍義務:因此次比賽簡單辦,很多需要大家協助的地方,請協助維持場館清潔,會設置隊伍休息區,提供垃圾袋,要請各隊維持休息區內清潔並將垃圾自行帶走,為提倡環保,此次比賽不提供箱水,請自行攜帶,保證金將於檢查休息區整潔後退還。
6.保險:比賽進行期間,如有需求相關保險,請由參賽隊伍自行投保。
七、賽制說明
1. 預賽循環賽制,勝隊局數以 2:0 獲勝得積分3分,敗隊得零分;勝隊局數以2:1 獲勝得積分2分,敗隊得1分,棄權即取消參賽資格,該循環相關成績不計。先以勝場多寡判定名次排序,若勝場相同時,則以積分多寡判定排序;若積分相同則以得/失分(商數)判定。各組全數晉級。
2. 複賽採單淘賽制,各分組第一對上分組第四,分組第二對上分組第三,取冠亞季前三名頒發獎金。冠軍2000元,亞軍1500元,季軍1000元
※詳參考賽程表。※主辦方有權修改比賽賽制。
八、比賽規則
1.隊伍因個人因素,而導致比賽延誤10分鐘以上,將沒收保證金500元,及該場次以2:0做結算。
2. 每局比賽開始前應繳交該局陣容單至記錄台。
3. 比賽不設置隊職員,暫停請求統一由場上隊長提出,請替補球員直接進入替補區(3米線延伸線至記錄台之間),即視為提出替補請求,暫停每局2次、替補每局6次為限。
4. 比賽期間,僅場上隊長可以向第一裁判或第二裁判詢問比賽相關訊息。
5. 比賽期間,如發生球員鬥毆或侮辱大會工作人員及裁判員等事件時,大會有權取消該隊參賽資格,並沒收保證金。
6. 其餘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定之最新國際排球規則為準則。
九、比賽裁判
本次比賽全程聘請領有裁判證之室內排球裁判擔任第一裁判及第二裁判,並有派請紀錄。
十、參賽獎勵
冠軍: 獎金新台幣2000元。
亞軍: 獎金新台幣1500元。
季軍: 獎金新台幣1000元。
十二、附則
1. 球隊比賽服裝顏色應整齊劃一,球衣胸前或背後有明顯號碼即可( 1-99號 )。
2. 請勿在場內吸煙、嚼食檳榔、口香糖。
十三、申訴
1. 有關運動員資格問題,各球隊應於比賽開始前向記錄台提出申訴;若申訴成立,則取消該球員比賽資格,該場比賽終局後不得再申訴。
2. 比賽過程中,球隊如對裁判判決有任何疑慮,請場上隊長,以友善的態度與裁判溝通,以尋求解釋,且不得做為申訴之緣由。
3. 所有比賽爭議,規則未有明文規定者,以第一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十四、罰則
1. 若冒名頂替或違反運動精神道德或上場球員不符合賽事規定資格者,經查屬實,除沒收該選手所屬球隊本屆所有比賽權利外,所有與該隊比賽之積分亦不予計算,並將沒收保證金。
十五、賽事取消或終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