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賽章程 |
114年花蓮縣「縣長盃」排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壹、宗 旨:為提倡全民運動,積極推展排球運動風氣,提高排球技術水準,以增進國民身心健康。
貳、依 據:花蓮縣政府114年月日府教體字第號函辦理。
叁、指導單位:花蓮縣政府、中華民國排球協會。
肆、主辦單位:花蓮縣體育會。
伍、承辦單位:花蓮縣體育會排球委員會。
陸、協辦單位:國立花蓮高工、國立花蓮女中、忠孝國小。
柒、比賽日期:114年4月19、20、21、22日(週六至週二)。
捌、比賽地點:國立花蓮高工體育館(花蓮市府前路27號)
玖、比賽組別與參賽資格:
(一)、公開男子組:自由組隊報名參加。
(二)、公開女子組:自由組隊報名參加。
(三)、高中男子組:限高中職在籍學生參加,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
(四)、高中女子組:限高中職在籍學生參加,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
(五)、國中男生組:限國中在籍學生,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
(六)、國中女生組:限國中在籍學生,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
(七)、國小男生組:限國小六年級以下在籍學生,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
(八)、國小女生組:限國小六年級以下在籍學生,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
拾、比賽規則:依據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核之最新排球規則。
拾壹、比賽制度:
一、由大會根據各組參加隊數之多寡決定之,如每組報名未滿三隊時,不舉行比賽。
二、各組比賽均採三局二勝制,決勝局採15分制。
拾貳、比賽用球:
一、國中組以上採 Mikasa五號彩色皮球。
二、國小組採Mikasa四號彩色膠球。
拾叁、報名辦法:
1.國中國小組:押金500元,於開幕時退還,若未參加開幕,則不退還押金。
2.高中組、社會組:報名費新台幣3,000元,押金500元,押金500元於開幕時退還,若未參加開幕,則不退還押金。
拾肆、賽程編配與公告:
一、賽程編配:由大會編配。
二、賽程公告:於114年4月11日(星期五)下午17時前分別公告於花蓮縣政府教育處處務公告(網址:http://www.hlc.edu.tw)及花蓮縣體育會網站(網址: http://www.hlaf.org.tw)。
拾伍、獎 懲:
一、各組報名球隊在6隊至15隊錄取4名,5隊錄取3名,4隊以下錄取2名,頒發獎杯乙座,各組參賽隊數不足三隊取消比賽。
二、前述各項指導獎,擇其最優者敘獎不得重覆。
三、各隊如有違背運動精神者,視情節輕重報府議處。
拾陸、循環賽計分方法:
一、先比較勝負場次,勝場多者為勝。
二、若勝場數相同,則比較積分。比賽結果2:0時,勝隊得3分,敗隊得0分;比賽結果2:1時,勝隊得2分,敗隊得1分,以積分多寡判定名次。
三、如上述積分相同時,則以各隊總賽程所勝得分數和除以總賽程所負分數和之商數大小決 定名次,商數大者為勝。
四、如上項商數相等時,則以各隊在總賽程中所勝局數和除以所負局數和之商數大小決定名次,商數大者為勝。
五、如上項之商數仍相等時,則由大會抽籤決定之。
六、如棄權者不列入名次,且與其比賽之成績均不採計。
拾柒、申 訴:
一、所有爭論事項、規則未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二、有關資格之申訴,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三、合法的申訴由各單位領隊以書面簽名蓋章,並附保證金新台幣叁仟元整,於該場比賽結束後一小時內提交審判委員會,否則概不受理。
四、如該申訴經審判委員會判決無效,其保證金沒收充當大會經費。
拾捌、附 則:
一、開幕典禮訂於114年4月19日(星期六)上午10時國立花蓮高工體育館舉行,請參賽隊伍準時參加開幕。
二、每一選手限參加一隊。
三、各球隊出場比賽時服裝必須整齊一致,上衣胸前及背後均應有明顯號碼,隊長胸前應有一長8公分寬2公分之標誌。襪子顏色一致,號碼應由1至25號。
四、各組比賽日期編排原則:【視報名隊數由大會決定】
五、高中組以上參賽選手請備妥附照片之個人證件,國中、國小組參賽選手備妥學生證或在學證明以備查驗,冒名頂替經查明屬實除取消該隊比賽資格,並報請縣府議處。
六、為顧及選手安全,請各單位自行為隊職員投保意外險。
七、辦理本次賽會有功人員,報請花蓮縣政府依所屬各級學校教職員獎勵 案件獎勵標準給予獎勵。
拾玖、各報名參賽隊職員請自行辦理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