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賽章程 |
第三屆 臺北Conti盃排球錦標賽
一、宗 旨:為倡導排球運動風氣,並提供排球愛好者展現球技舞台,促進排球運動交流及增進身體健康,特舉辦本比賽。
二、組 織 :
主辦單位:Conti 詠冠體育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協辦單位: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蜂巢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三、比賽地點: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體育館三樓 (10671台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二段134號)
四、比賽費用:新台幣$6000元 + 新台幣$500元保證金 (保證金完賽後退還)
五、比賽日期 :
社會混合組 :114年7月5日 (六) – 114年7月6日 (日)
六、比賽制度:
1.參賽隊伍以24隊為上限;視隊伍數安排預賽分組。預賽為小組循環賽,複決賽為單敗淘汰賽。2.採取三局兩勝制,決勝局採15分制,四強賽以前採不deuce制,先達25分者勝、決勝局達15分者勝。
七、此賽事使用Conti日本超細纖維排球 V7000-5-RWB
報名辦法:
報名日期:2025年4月29日中午12:00起至2025年5月19日下午18:00止
1、至盃賽網填寫報名相關資料,並完成繳費及匯款資訊填寫(由匯款時間順序決定報名參賽資格)
2、隊伍繳費方式:
請匯款新台幣陸仟伍佰元整$6500至
玉山銀行(銀行代碼:808),帳號:1207-940-018356
戶名:詠冠體育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繳費後立即於盃賽網上填寫匯款資訊(填寫路徑:線上報名→我的隊伍→匯款資訊),匯款資訊備註欄須註明:隊伍名稱、匯款人姓名及轉帳帳號末五碼,資料須完整。若因逾時或資料不全影響隊伍參賽權益,請各隊自行負責。
(請於5/22下午17:00完成繳費,若逾時則由備取隊伍遞補之)
八、參賽資格: 報名人數上限為12人,自由球員0~1人
社會混合組: 限制年齡為18歲以上,限報1名體保生(男、女生各1名為限),
體保生資格補述:
(1)曾登入過高中甲級排球聯賽、大專公開一級之名單球員、企業排球聯賽之球員。
(2)曾入選過青少年以上等級國家隊選手。
(3)民國82年1月1日前生,現齡30歲(含)以上選手不再此限。
比賽規則:
(1)除大會特殊規定外,其餘依據FIVB所頒布2017-2023之最新排球規則。
(2)本賽事採自由球員0~1。
(3)混合組球網高度為224公分。
(4)每局每隊有兩次30秒暫停、6次更換選手權利。
混合組特殊規範:
(一) 男性選手不得於前區(排)完成攻擊(且擊球的瞬間,球的整體完全高於球網上端)。
(二) 男性球員於前排時,不得攔女性球員的攻擊球(男性攻擊則可以攔網)。
(三)三次觸球中必須其中一球為女性觸球,二次擊球及一次擊球不在此限。
(四)場上限制至少3位女性球員。
九、附則:
(一)各隊須於表定比賽時間至少 30 分鐘前至檢錄台登錄至多 12名球員名單,逾時未辦理者不予出賽;若影響球隊權益,由球隊自行吸收負責。
(二)賽前30分鐘須完成出賽手續,開賽後未能有 6 名合法球員繼續比賽之狀況,得由該場裁判宣告沒收比賽。
(三)該場登錄出賽球員必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查驗;未攜帶者不得下場比賽(選手資格問題請於開賽前提出查驗,裁判不主動查驗)。
(四)球隊比賽服裝之式樣、顏色應整齊劃一,球衣胸前及背後均應有明顯號碼(自由球員與一般隊 員之比賽服裝、顏色、款式需有明顯不同),球褲必須為短褲否則不予出賽。
(五)大會保有調度比賽場地之權利,參賽球隊不得異議。
(六)貴重物品請各球隊自行看管,大會不負保管之責。
(七)未違反大會規定隊伍之保證金請於完成比賽後,逕向大會簽領。
(八)凡報名後因故未出賽者,不退還報名費用。
十、獎勵辦法:
第一名 頒發新台幣$10,000元整。
第二名 頒發新台幣$8,000元整。
第三名 頒發新台幣$6,000元整。
十一、申 訴:對比賽有爭議者得依下列規定提起申訴:
(1)有關比賽中所發生的問題(含球員資格問題),各單位應於各場比賽開始前或在該場比賽結束後 30 分鐘內提出,以書面由領隊、教練或隊長簽名,向主辦單位提出。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
(2)發生球員資格之申訴,主辦單位須當場查驗身分後,並由主辦單位查詢該球員之身分。
(3)球員資格不符之法律責任應由各隊負責。
(4)各場比賽進行時如遇特殊情形,比賽與否由控制委員裁定之 。
(5) 所有申訴以申訴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十二、罰 則:
(1)球隊如有未經報名註冊、不符規定(如:資格不實或冒名參賽)之球員出賽時,經申訴程序及申訴委員會議查證屬實者,即取消該隊繼續比賽之權利及已賽成績、名次,並扣除保證金新台幣$500元。
(2)被取消資格、棄權或中途退出比賽之球隊,其已賽之成績不予計算,亦不列入名次; 已賽場次之比賽補助與獎勵則予取消,並停止該隊參加當季度之比賽,當該隊欲再參賽時須於下季報名。
(3)比賽中有球員發生嚴重違反運動道德之情事,經裁判員判決毆人或互毆確定後,該球員立即禁賽,並取消參加當比賽之權利,並扣除保證金新台幣$500元且須負擔被害人之所有醫療費用。
(4)比賽中如發生球隊集體(同隊二人【含】以上)鬥毆事件,除取消該隊本當季度繼續比賽權利及已賽成績不計,該隊本學年度註冊報名參賽之教練與球員於當季度停止參加本項比賽,並扣除保證金新台幣$500元且須負擔被害人之所有醫療費用。
(5)參賽球隊之職員、球員於比賽期間,倘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如:對裁判員有不正當行為、延誤比賽、妨礙比賽等情事,情節嚴重且勸導無效者依下列罰則處分之:
A.勸導1次:警告之。
B.勸導2次:再次警告。
C.勸導3次:驅逐球場並扣除保證金新台幣$500元。
十三、本賽事若有未盡事宜,於後續得由主辦單位修改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