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賽章程 |
114年臺南市永康盃慢速壘球錦標賽
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認定比賽球,木棒限高
帳號: 018220037548(請註明匯款人姓名) 戶名:呂建德
十七、獎勵辦法:視報名隊伍而訂
比賽附則及注意事項
1.開幕典禮:民國114年6月28日上午10時於臺南市永康區體一運動公園壘球場舉
行,每隊至少5人。(每少1人扣保證金200元)
2.閉幕典禮:決賽後於臺南市永康區體一運動公園壘球場舉行。參加閉幕典禮
之隊伍每隊至少6人著整齊球服,否則團體、個人名次取消,獎盃、
獎品不予發放。
3.凡參加比賽之所有球隊應遵守各項細則之規定,球隊若違反規定而利益有所損
時,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異議。
4.除非大會另行通知,否則所有賽程及時間以大會公佈為準。
5.比賽採七局限制,滿四局十分滿五局七分(含)以上則提前結束比賽。
〈投手投球採2好3壞制〉
6.比賽時間:60分鐘【自裁判員就定位宣告二隊集合時起算】,開賽50分鐘後不
開新局。
7. 循環賽採和局制,勝一場得2分、和局得1分、敗場得0分,積分相同時以:
<1>對戰優質率(TQB)高者排序在前<公式為對戰得分率(對戰總得分/對戰
總進攻局數)-對戰失分率(對戰總失分/對戰總防守局數)>
<2>兩隊抽籤決定
★(得失分以全部比賽計算) *被判奪權或自動棄權隊伍不得比序
8.淘汰賽制:
七局結束或時間屆滿時仍平手,則八局或時間屆滿之次局起採突破僵
局,採滿壘一出局開賽,上一局前三棒分佔三、二、一壘,由下棒次上場打擊。
★突破僵局若已賽完完整2局仍然平手時則抽籤決定勝負
晉級複賽隊伍請至晉級複賽隊伍請至大會抽籤決定複賽籤號
9.投手好球的高度不低於1.82公尺,上限高度3.62公尺
10.重覆報名球員:114年6月19日中午12時修正完畢,逾時刪除報名資格不得異議
11.比賽球隊應於開賽前填妥『攻守名單』,並於表定之比賽時間的10分鐘前提交
大會。若須核對球員身分請出具(身分證、駕照、健保卡正本)其中一項
12.有關攻守名單應注意事項:
A.寫清楚應填寫之所有項目,教練或經理應簽名並註明球衣號碼。
B.預備球員欄應詳細填寫,否則若遇『保留比賽』而權力喪失則自行負責。
C.預備球員欄中未填寫之球員及只寫姓名未填號碼者,於比賽中不得上場(或)
替補其它球員。
D.報名時,未列於報名表中之球員欄者,比賽中不得上場比賽。若是教練兼球
員,則姓名除列於教練欄外,球員欄亦應將其姓名寫上,否則不得上場賽。
13.於規定比賽時間超過5分鐘,尚不能出賽者得由主審裁判宣告該場棄權論,比
數為10:0計分。被判『棄權』比賽之球隊則不影響該隊後面賽程。比賽中判
為『自動棄權、奪權』之球隊,強制沒收後面所有賽程,該場並以10:0計分
14.背號筆誤,只要球員當場提出身分證明:
(1)經裁判證實確為該球員無誤,則通知記錄組更正背號後繼續比賽。
(2)倘若該球員無法提出身分證明,則裁判應即判定該錯誤隊伍為比賽『失格』、『奪權比賽』。
15.球員服裝之規定:
(1)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球衣胸前或背後應有隊名、背後應有背號,不得臨時手寫或浮貼上去。所有球衣號碼不可重複(1號與01號表示重複),只可使用01至99的整數號碼。沒有背號的球員,不准參加比賽。
(2)經理、教練、壘指導員亦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方得上場執行職務。
16. 本次比賽不採用4.5 米封殺線。非封殺狀態守備方須持球觸殺跑壘員,守備和跑壘者均可使用本壘板或好球板。唯跑壘員不得故意衝撞守備員,也不可以故意朝守備員方向滑壘,違者裁定出局並驅逐出場
17.女性球員可以持任何合乎規格球棒打擊
18.擊球員須戴雙耳安全頭盔,安全頭盔脫落一律判出局
19.擔任守備的球員和擔任“ EP ”者可以相互更換,但是打擊順序是不可以變動,
除非投手更換,否則不用向裁判報備
21.攻守雙方之暫停面授機宜時間至多60秒,逾時第一次警告,再犯則攻(守)方給予一
個出局數,教練驅逐出場處分,守方並強制換投手.
22.攻守雙方之更換替補球員時間至多60秒,逾時不予接受更換,再犯則各給予一個出局數處分並且教練驅逐出場
23.社會組第1.2.3.4局(2個半局才換場),第5局起正常每局交換攻守
24.社會組1.2.3.4上半局都打完後攻球隊領先10分(含)以上則比賽提前結束
25.所有暫停時間至多60秒,第4局(含)前暫停大會計時碼表照走,第5局(含)後大會
碼表也暫停.
26.投手需於10秒內將手中之球投出,違者判壞球一個
27.投手投出之球未落地前,捕手不可以出聲或以其他行為擾亂打者攻擊節奏,違規
球隊第一次警告,再犯則捕手及教練驅逐出場(規則書p62-第六章-第6條)
28.各球隊隊職、員、眷屬、加油團進入紅土區禁止吸煙、嚼食檳榔、口香糖、啃
瓜子(違者第一人次警告,第二人次則驅逐出場)。換場時休息區的垃圾飲料需一
併帶出場,違者扣保證金1000元
29.攻守名單上之簽名教練必須具有教練證方得執行教練
權益
30.若因天候因素(如日落時間將至,或是有提前結束比賽)大會得隨時修訂比賽時間提前比賽,不同意視同棄權,各隊請提前30分鐘準備出賽不得異議
*如有未盡事宜,由大會隨時修定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