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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臺南市札哈木盃全國原住民慢速壘球錦標賽
競賽章程

 

114年臺南市「札哈木盃全國原住民慢速壘球錦標賽」

競賽規程  114.07.30公告

 

  • 計畫目的:

因應政府提倡全民健康活動,並帶動提倡原住民族人之運動風氣,響應全民運動,以達到「多運動」、「多健康」、「多快樂」之休閒競賽活動目的,凝聚原住民族人向心力及認同感。

 

  • 辦理單位:
  • 指導單位:臺南市政府
  • 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 協辦單位:臺南市政府體育局、臺南市安平區公所、臺南市慢速壘球協會(代管文中66A、B壘球場)、臺南市體育總會慢速壘球委員會
  • 承辦單位:水氣行銷有限公司

 

  • 活動內容:
  • 比賽時間:114年11月1日、2日(星期六、日)舉行,共2日。
  • 比賽地點:臺南市安平區文中66A、B壘球場。
  • 比賽方式:邀請全國原住民族人組隊報名參加;預賽採分組循環,各組取前2名進行複決賽;複決賽單淘汰賽制。
  • 開幕典禮
  1. 時間:114年11月1日(星期六)上午11時
  2. 地點:臺南市安平區文中66A壘球場
  • 閉幕暨頒獎典禮
  1. 時間:114年11月2日(星期日),賽事結束立即進行。
  2. 地點:臺南市安平區文中66A壘球場

 

  • 報名方式:一律採(盃賽網)線上報名,逾期或額滿概不予受理。
  • http://www.bsaila.com.tw/cup/index.aspx?bsid=165308
  • 報名時間: 114年8月1日(星期五)9時至114年8月14日(星期四)22時止。
  • 參賽資格:
    1. 凡年滿18歲之原住民自由組隊參加,為鼓勵更多選手參與,球員不得跨隊報名。
    2. 請確實提供所有選手個人戶籍資料,以便查核身分及原住民身分。未提供者,不計入報名選手中,選手及隊伍不得異議;請參賽選手於活動當日攜帶身分證及相關證件,以便查驗身份。
    3. 身分證明文件(戶籍資料)及參賽切結書請拍照或掃描,請每隊指派1人代表收集彙整後,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cahamusoftball@gmail.com信箱,以供查驗原住民身分,如非原住民身分報名者,即取消該球員報名資格,並不得更換隊員。標題請打:114年札哈木盃-(隊名)-選手身分證明文件。
  • 報名隊數:
  1. 社會組至多18隊(含本市2隊保留名額),額滿即止。
  2. 每隊除領隊、教練、管理外,隊員(含隊長)以不超過20人為限,凡球員重複報名且下場,經查屬實,取消其參賽資格,領隊、經理、教練、管理為球員時,須登錄至球員名單,未登錄者不得下場比賽。
  • 領隊會議及出賽順序抽籤:
  1. 114年9月5日(星期五)上午11時,於本府永華市政中心5樓北側會議室舉行(可親自出席或參加視訊會議)
  2. 視訊會議連結: https://meet.google.com/eaa-kibs-fib
  3. 未參加領隊會議或遲到致無法抽籤之隊伍,由本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代為抽籤不得有異議。
  4. 領隊會議現場抽籤決定出賽順序,會後公佈於本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網站。
  • 奬勵辦法:
    1. 社會組獎項:
  1. 冠軍—30,000元奬金及獎盃乙座。
  2. 亞軍—20,000元奬金及獎盃乙座。
  3. 季軍—15,000元奬金及獎盃乙座。
  4. 殿軍-10,000元奬金及奬盃乙座。
    1. 個人組獎項:
  1. 最佳打擊獎3位:(團體前2名球隊方可參加比序,成績由8強算起,每場2.1打席)
    1. 第1名:獎金2,500元及獎盃乙座。
    2. 第2名:獎金1,500元及獎盃乙座。
    3. 第3名:獎金1,000元及獎盃乙座。
  2. 最佳投手奬1位:獎金2,500元及獎盃乙座。
  3. 冠軍賽MVP 1位:獎金2,500元及獎盃乙座。
  • 保險:為確保參賽隊職員安全,本次活動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參賽球隊應自行為參賽之人員投保意外傷害與醫療險,請參賽之人員填寫身分證字號,以免個人權利受損。

 

  • 開、閉幕典禮:
  • 各參賽隊伍應於報到時間(11月 1日上午 10 時 50 分)準時到達會場並向大會報到參加開幕典禮,否則以棄權論。各參賽隊伍應由領隊帶領10名隊員出席參加開幕典禮,著統一服裝。
  1. 服裝:請著各隊服裝,顏色統一。
  2. 典禮內容:
    1. 開幕典禮:以響應政府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原住民身心健康為主題,派代表主持開球儀式,並宣示提升原住民運動家精神,揭開本次比賽。

開幕典禮流程(暫訂):114年11月1日(星期六)

時間

內容

10:50~11:00

貴賓入場

11:00~11:10

開場表演

11:10~11:15

長官貴賓致詞

11:15~11:20

球員代表宣誓

11:20~11:30

開球/大合照

11:30~

賽程

 

 

  1. 閉幕典禮:

閉幕典禮流程(暫訂):114年11月2日(星期日)

時間

內容

15:00~15:05

閉幕表演

15:05~15:10

長官貴賓致詞

15:10~15:30

頒  獎

15:30~

禮成/大合照

 

 

 

比賽規則及注意事項:

  1. 比照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採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編定最新慢速壘球規則及大會附則。
  2. 比賽採用木棒,投球高度182公分以上,365公分以下,並採用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比賽指定用球。
  3. 好球帶 (使用好球板):落地球擊中好球板算好球,落地球擊中本壘板算壞球;好球板功能同本壘板,跑壘者回本壘可踩本壘板及好球板均算得分
  4. 本次比賽不採用4.5 米封殺線。非封殺狀態守備方須持球觸殺跑壘員,守備和跑壘者均可使用本壘板或好球板。惟跑壘員不得故意衝撞守備員,亦不可故意朝守備員方向滑壘,違者裁定出局並驅逐出場
  5. 凡參加比賽之所有球隊應遵守各項細則之規定,球隊若違反規定而利益有所損時,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異議。
  6. 除非大會另行通知,否則所有賽程及時間以大會公布為準。
  7. 比賽中判為自動棄權之球隊,強制沒收後面所有賽程,被判奪權比賽之球隊則不影響該隊後面賽程,該場並以10比0計分。
  8. 比賽採7局限制,滿4局相差10分(含)以上,滿5局7分(含)以上則提前結束比賽。
  9. 比賽之時間限制:比賽之時間限制(主審宣告兩隊集合開始計算,以主審為準):預賽每場五十分鐘<45分鈴響>、複決賽每場六十分鐘<50分鈴響>,屆時若仍未賽完,則以屆滿時間這局為最後一局(時間屆滿鈴響不開新局,惟三出局之後鈴聲才響則續開新局,下半局後攻之隊伍若分數較高,鈴響時場上之擊球員完成該打席則比賽結束。
  10. 循環賽採,勝一場得2分、平手各得一分、敗場得0分,積分相同時以:
    1. 兩隊勝負關係
    2. 總失分較少者 
    3. 總得分較多者 
    4. 相關球隊商率決定 
    5. 商率相同時兩隊抽籤決定。

延長賽分數不採計,若有一隊沒收比賽,該隊成績不列入計算,其餘隊伍比勝負關係。

預賽各組取前2名,晉級複決賽。

※複決賽採突破僵局制(七局結束或時間屆滿時仍平手,則八局或時間屆滿之次局起採突破僵局)。﹝以先到採用之﹞

※突破僵局採滿壘一出局開賽。

  1. 球員跨隊比賽被查獲時,以第1場上場比賽(以大會記錄)為所有權,後所跨之隊伍以冒名頂替,判為棄權比賽。
  2. 比賽球隊應於開賽前填妥攻守名單,並於秩序冊中所排定之比賽時間的前10分鐘前提交大會。比賽時間逾時10分鐘未出場則沒收該場比賽,並判未出場隊伍為該場比賽之輸隊。
  3. 有關攻守名單應注意事項:
  1. 請清楚填寫所有項目,教練或經理應簽名並註明球衣號碼。
  2. 預備球員欄應詳細填寫,否則若遇保留比賽而喪失權利,則自行負責。
  3. 預備球員欄中未填寫之球員及只寫姓名未填號碼者,於比賽中不得上場 (或)替補其它球員。
  4. 報名時,未列於報名表中之球員欄者,比賽中不得上場比賽。若是教練或經理兼球員,則姓名除列於教練、經理欄外,應於球員欄將其姓名寫上,否則不得上場比賽。
  5. 背號筆誤,只要球員當場提出身分證明:
    1. 經裁判證實確為該球員無誤,則通知記錄組更正背號後繼續比賽。
    2. 倘若該球員無法提出身分證明,則裁判應即判定該錯誤球員(隊伍)為比賽失格或棄權比賽。
  6. 出賽攻守名單上球員名字與秩序冊不一致以褫奪比賽論
  7. 違反上列3、4項則以違規球員判決。
  1. 所有場內球員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之(正本)備查、大會認可之證件身分證、駕照、護照、學生證、健保卡(需有照片,其他證件概不承認)。戶籍證明文件可用影本或以手機影像出示,未列於秩序冊球員欄中之球員不得上場比賽,若經對方抗議成立,則被判為棄權比賽。
  2. 開賽前列隊查證先發選手之資格問題(含跨隊或冒名頂替等),於雙方列隊時接受身分之核對,若無帶證件由預備選手更換。替補球員上場後,得隨時接受查核身分。冒名頂替,經查證屬實,沒收該場比賽,並取消該隊往後場次之比賽資格。
  3. 比賽採10人守備制,10人打擊制(不使用EP) ,11人打擊制(使用EP),如上場比賽人數不足10人,可採9人開賽制第10棒強制出局。
  4. 擔任守備的球員和擔任“ EP ”者可以相互更換,但是打擊順序不可變動。除非投手更換,否則不用向裁判報備。
  5. EP未全程使用則以錯位擊球判決
  6. 第1.2.3.4局(2個半局才換場,但若是第3局上半局第3出局數未產生前鈴響則不開第4局),第5局起正常每局交換攻守。
  7. 球員服裝之規定:
    1. 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球褲及球帽,球衣應有隊名、背後應有背號,不得臨時手寫或浮貼上去(背號不得為0號)。
    2. 經理、教練、壘指導員亦應穿著同款式之服裝,方得上場執行職務。
  8. 非該場比賽球隊之球員及隊職員不得進入選手休息區。
  9. 書面抗議:比賽中以裁判最後判決為終結,不得異議。對該判決若有質疑,應於比賽結束後半小時內提出書面抗議。
  10. 除正常暫停外,其他任何暫停主審均會告知記錄組計時,在恢復比賽時立即通知記錄組及雙方球隊。
  11. 維護安全:
  1. 各隊自行準備雙耳之安全頭盔。
  2. 擊球員未戴安全頭盔進入擊球區準備擊球,投手投出球後,擊球員被判出局。
  3. 擊球員或跑壘員,跑壘中故意拋掉頭盔時,將判其出局。
  4. 擊球員或跑壘員因違反規則,球員判其出局且不受舉發時機之限制 (但需該球員在場上),以舉發時點前所有攻守仍屬有效。
  5. 擊球員不可甩棒,如甩棒每場第2人次(含)以後,將被判逐出場。若因球審視為有故意之嫌或暴力傾向,則不受初次犯規之限制,可直接宣告出場。
  6. 凡是對大會裁判言語侮辱、推擠、挑釁、罷賽,判該名選手或教練禁賽後續所有比賽。領隊、經理、管理如判出場則不准進入選手休息區,若經勸告不聽,判該球隊禁賽後續所有賽程。
  1. 遇有本規則未定事宜,依據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2025年慢速壘球規則為準。
  2. 本辦法奉核可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

114年臺南市札哈木盃全國原住民慢速壘球錦標賽參賽切結書

 

本參賽隊伍:              (隊伍名稱),參賽者:             身分證字號:             

參加本屆比賽,確實了解本活動為激烈運動,凡有心臟病、氣喘、癲癇、高血壓、糖尿病及肝功能異常等影響安全之疾病者,不得參賽,並已慎重考量身體健康狀況及自身實力,無勉強參賽情事,如有任何狀況發生,由本人自行負責。

 

 

參賽隊伍:

 

領    隊:

 

參賽人員: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

 

此致

臺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中華民國    114  年      月         日

 

 

 

 

特別注意事項:

各位親愛的參賽者們:運動是保持健康身體的重要元素,請視自己當日狀況量力而為,並請於活動前一日做充足的睡眠及當日活動前2個鐘頭吃早餐。本會對於現場只做必要之緊急醫療救護,對於本身疾患引起之病症不在承保範圍內,而公共意外險只承保因意外所受之傷害做理賠。(所有細節依投保公司之保險契約為準),

特別不保事項:u個人疾病或因飲酒、吸毒、服用藥物等導致運動傷害。v因個人體質或因自身心血管所致之症狀,例如休克、心臟症、糖尿病、熱衰竭、中暑、高山症、癲癇、脫水等,對於因本身疾患所引起之病症將不在保險範圍內。選手如遇與跟第二項所述之疾病之病史,建議選手慎重考慮自身安全,自行加保個人人身意外保險。

如您曾發生過以下病況及有以下疾病狀況,屬猝死高危險群,請咨詢醫師專業的判斷及請勿勉強參加。

1.不明原因的胸部不適(胸悶、胸痛) 

2.不明原因的呼吸困難

3.不明原因頭暈

4.突然失去知覺

5.高血壓(>140/90mmHg)

6.心臟病 

7.腎功能異常

8.糖尿病

9.高血脂(總膽固>240mg/Dl)  

10.家族心臟病史(一等親在60歲前發生心臟病或猝死)

11.癲癇

 

 

 

 

 

【附件二】

114年臺南市札哈木盃全國原住民慢速壘球錦標賽比賽事項申訴書

申訴事由

 

糾紛發生

時間及地點

 

申訴事實

 

證件或證人

 

單位領隊

 

(簽章)

單位教練

 

(簽章)

  年 月 日 時

裁判長意見

 

 

審判委員會

判      決

 

 

             

裁判長:       (簽章)     審判委員召集人:      (簽章)

附註:

(一)凡未按各項規定辦理申訴者概不受理。

(二)本申訴書應於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由該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名,向該競賽種類之審判委員會正式提出,如審判委員會認為其申訴無理由者,得逕行退回申訴申請。

 

 

 

 

 

【附件三】

114年臺南市札哈木盃全國原住民慢速壘球錦標賽運動員資格申訴書

被申訴者

姓名

 

單位

 

參加

項目

 

申訴

事項

 

 

 

證件或

證人

 

聯名簽

署單位

領隊或教練              (簽章)

申訴單位

領隊或教練              (簽章)

審判委員會

判      決

 

 

 

 

 

 

       競賽組:               (簽章)

附註:1、凡未按各項規定辦理申訴者概不受理。

      2、單位代表隊領隊簽章權,由代表隊領隊本人簽章或教練簽章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