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賽章程 |
114年彰化縣體育會「理事長盃」台港菁英排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9. 各組參賽資格:
10. 報名辦法:
11. 抽籤及領隊會議:114年7月29日(星期二)15時整,於福興國中舉行,未參加的球隊由大會 代抽不得異議。
12. 比賽規則:依據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訂之最新排球規則。
13. 比賽制度:視參賽隊伍採分組循環或單循環,決賽採單淘汰制。
14. 比賽用球:採大會採用MIKASA V300W皮質球為比賽用球。
15. 循環賽計分方法:
1. 名次判定:勝一場得二分,負一場得一分,棄權零分,以積分多寡決定名次。
2. 如二隊以上積分相等,以各隊在該循環全部賽程所得總分除以所失總分,其商大者為勝 隊。
3. 前項得失總分之商相等時,以各隊在該賽程所勝總局數除以所負總局數,其商大者為勝 隊。
4. 如上項商數仍相等時,如屬二隊則以勝者為勝,三隊以上則由大會抽籤決定之。
5. 自動棄權:自動棄權之球隊,除取消該隊未賽完之賽程外,與該隊比賽之成績不予計算, 並取消該隊未賽完之賽程。
6. 沒收比賽:於比賽過程中經裁判判決為沒收比賽之該場比賽,該場比賽已賽完之局(分) 數應予保留,並給予對隊應獲勝之局(分)數,該隊未賽完之賽程仍可繼續出場比賽。
16. 裁判會議:114年8月6日(星期三)上午8時舉行。
17. 獎 勵:各組取前四名,頒發獎盃;高中男生組、高中女生組前四名頒發獎狀。
18. 申訴:
1. 所有爭議規則未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2. 有關資格問題之申訴應於賽前提出,否則概不受理。
3. 合法之抗議應由各隊領隊用書面簽名、蓋章並附保證金新台幣貳仟元整,於該場比賽賽 程結束30分鐘內提出,如審判委員會認為抗議無效時,沒收其保証金不得異議。
19. 附則:
20. 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修正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