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競賽章程 |
115年第1次第1屆公民思辨語文競賽 競賽章程
指導單位:
主辦單位:公民思辨(C.R.C)
協辦單位:
一、宗旨:培養公民思考能力,透過書寫與論證,引導參賽者對社會、法律、道德等議題進行深度思考。
二、競賽日期及地點:中華民國115年3月7日至3月10日(六~二)四天,上午8時起假苗栗縣頭份市斗煥國民小學舉行。(人數不足則採線上進行賽事)
三、參加組別:
1.國小學生組
2.國中學生組
3.高中學生組
4.公開組
四、參加資格:
(一)公開組:
不設參加資格。
(二)高中學生組:
本國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現在在籍之學生,年齡以民國95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為限,均有代表學校參加比賽之資格。
(三)國中學生組:
本國之國民中學及公私立高級中學、國民中小學之初(國)中部現在在籍之學生,年齡以民國98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為限,均有代表學校參加比賽之資格。另新生入學者應攜帶學校開立之臨時在學證明書備查。
(四)國小學生組:
現在在籍之學生,年齡以民國102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為限。
五、競賽項目:競賽項目如下表
| 單項:1.~5.(1.~4.參賽組別為國小、國中、高中、公開) | |||
| 1.作文 | 2.國文演說 | 3.公民即席論述 | 4.搶答計分賽 |
| (國中、高中、公開) | 團體競賽:6.~8. 參賽組別為國中、高中、公開 | ||
| 5.辯論(1V1) | 6.辯論(2V2) | 7.辯論(3V3) | 8.辯論(5V5) |
六、競賽辦法:
(一)報名人數、項目、職員、註冊時間、地點、手續規定:
1.各單位在各個個人項目報名(註冊)人數不限,但辯論賽除1V1辯論外,每單位限報1隊。
報名(註冊)參賽選手須符合本章程第四條規定,始得參賽。
2.每項競賽報名人數須達2人(隊)(含)以上,否則取消該項競賽。(除作文、國文演說外)
3.每項競賽如只有1人(隊)出賽,賽程取消,作文及演說競賽則照常舉行。
4.每一選手參賽規定:
(1)公開組:每選手不限參賽單項數量。(團體競賽不在此限)
(2)高中學生組:每選手限參加3單項。(團體競賽不在此限)
(3)國中學生組:每選手限參加3單項。(團體競賽不在此限)
(4)國小學生組:每選手限參加2單項。
5.每單位得設領隊、管理及聯絡各1人,教練(指導)4人。
6.註冊說明會時間、地點:114年11月24日(星期一)下午8時在線上會議室舉行,請各組隊單位務必派員參加,各單位的帳號與密碼於會後統一郵寄至單位提供之電子信箱。
7.註冊時間:以網路線上報名,114年11月30日0時0分起(星期日)至115年1月9日(星期五)23時59分止。
8.資料校正與確認:115年1月11日0時0分起至1月12日23時59分止。請至報名網站查詢並校正,若本單位發現有問題會主動致電或傳送郵件,請注意收取。
(二)領隊及技術會議訂於115年2月28日上午10時於苗栗縣頭份市斗煥國民小學活動中心舉行(不另函通知),各單位務必派員參加,若因未出席造成選手權利受損,責任由單位自負,不得異議。
(三)總錦標積分計分方式:
1.每一單項競賽報名人數在9人(隊)以上時,錄取8名,
按9、7、6、5、4、3、2、1計分
;2至8人(隊)者,全額錄取名次,同9人(隊)以上時計分方式。團體項目計算錦標時視為單項競賽,不加倍計分。
2.最終名次:
以各單位所的積分排列取前6名,若遇2單位或2單位以上所得積分相同者,以各單位所得第一名之多寡判定之。如第一名數目相同,則以單位所得第二名之多寡判定之,餘以此類推。如依此仍無法判定時,其名次並列。
3.如遇選手結果同分時,則安排重賽或由裁判另行裁定。如仍無法判定,則其名次並列。
(四)選手出場比賽及檢錄時必須出示選手證或比賽證,領取規範如下:
1.選手證需於賽程開始當日(115/3/7)至大會【選手證兌換處】領取。
領取時請攜帶以下物品:
(1)國小學生組:貼有照片的在學證明書,並加蓋機關印信。
國、高中組:印有照片的有效學生證,並加蓋機關印信。
社會組:國民身分證或印有照片並加蓋機關印信的有效學生證。
(2)選手證兌換單。(統一郵寄之各參賽隊伍所留之通訊地址)
2.比賽證須於賽前持選手證至【檢錄處】檢錄並領取比賽證
請於檢錄時請攜帶選手證,並至指定之檢錄位置等候,工作人員將會發放比賽證。
3.選手證與比賽證差別:選手證用於證明選手身分,比賽證用以進入比賽場地,表示選手已完成檢錄。
(五)隊職員證將直接寄送到隊伍報名所留之通訊地址,隊職員進出比賽場館須出示此證已表明身分。
(六)報名前請先查閱賽程表,若因賽程衝突導致無法出賽,其責任由選手自負,並不得要求大會更改賽程。
七、比賽規則:請參照競賽網站公告之【公民思辨語文競賽競賽規則】。
八、比賽細則:
(一)選手及隊職員之選手/隊職員證及比賽證由大會製作,經費包含在報名費中。
選手於比賽時需全程將比賽證配掛在脖子上,或置放於桌面。違反者可取消參賽資格。
(二)選手/隊職員證及比賽證若遺失,可向大會申請補發,收取工本費200元,充作大會競賽費用。
(三)參加競賽各單位所需經費由各單位自理,開幕式進場單位旗/牌請自備。
(四)各項比賽時間均在秩序冊內明確規定,若大會臨時更改提前或延後比賽時,則以報告員口頭報告為準,選手須注意報告員比賽項目之宣布,大會各項檢錄時間如下表所示:
| 項目 | 第一次檢錄時間 (開始檢錄時間) | 最後一次檢錄時間 (截止檢錄時間) |
| 作文 | 比賽前50分鐘 | 比賽前15分鐘 |
| 國文演說 | 比賽前45分鐘 | 比賽前15分鐘 |
| 公民即席論述 | 比賽前50分鐘 | 比賽前20分鐘 |
| 搶答計分賽 | 比賽前50分鐘 | 比賽前20分鐘 |
| 辯論 | 比賽前45分鐘 | 比賽前10分鐘 |
※選手檢錄後不得逕自離開檢錄處,並統一由工作人員帶至比賽場地。
※各項目比賽開始時間以競賽說明之表定時間為準。
※凡逾時或經點名3次未到者,以棄權論。
(五)競賽分組由大會以電腦編排。
(六)檢錄處實施點名時,除該項比賽之選手及執行任務之大會職員、裁判員外,其餘人員(包括領隊、指導、管理)均不得趁機隨入,運動員經檢錄後不得隨便離隊,否則以棄權論。
(七)凡當場比賽完畢後之選手,須立即退出場外,不得在場逗留,非與賽人員一律嚴禁入場。
(八)競賽時不論項目為何,均不得有人陪同並指導當場比賽之選手,否則立即取消該比賽選手之與賽資格和成績。(經申請通過審核者不在此限)
(九)參加競賽之選手應隨身攜帶有關證件,以備隨時查驗,否則以資格不符論,不予出賽。
(十)凡冒名頂替,資格不符情事,一經查出,決按章嚴懲,其單位負不得再次參與本賽事。
(十一)各項目決賽結束後立即頒獎,總錦標於閉幕典禮頒發。該項目決賽成績公布後前三名選手應立即至獎品組受獎,如得獎選手尚在比賽,可請單位派代表受獎,逾時不再頒獎。受獎者應穿著整齊。
(十二)各項比賽進入複、決賽名單由大會公布之。
九、申訴:
(一)比賽爭議之判定:
1.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員之判決為準。
2.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大會仲裁委員會判決之,並以此判決為終決。
(二)申訴之申請:應於成績公布後30分鐘內,由單位領隊、教練簽字或蓋章,以書面向仲裁委員會正式提出,以仲裁委員之判決為終決,提出申訴時須繳保證金新台幣貳仟元正,仲裁委員會認為申無理時,得沒收其保證金,充作大會費用。
(三)有關競賽中發生之問題,各單位職員及選手不得當場質詢裁判員。
十、獎勵:各組團體僅優勝者由大會頒發錦旗,個人頒發獎狀。
十一、懲罰:
(一)個人比賽項目之選手在比賽時間倘有不合資格者,一經證實,即取消其比賽資格及個人已得之分數及名次。
(二)團體辯論項目之選手在比賽期間倘有不合資格而出場比賽者,一經證實,即取消該隊比賽資格及其已得之分數及名次。
(三)選手無故棄權經查明屬實即取消其後面之比賽資格,並通知其就讀學校議處之。
(四)選手在大會期間如有不正當之行為(如冒名頂替...等)或不服從裁判等情事,經查明屬實者,除取消該選手比賽中所得或應得之分數並禁止比賽一年。
十二、附則:
(一)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公佈於賽事網站。
(二)報名費:
因本次競賽大會未獲補助,酌收報名費如下表:
| 組別 | 項目 | 報名費用(新臺幣) |
| 公開、高中、 國中、國小。 | 作文 | 120元整 |
| 國文演說 | 150元整 | |
| 公民即席論述 | 130元整 | |
| 搶答計分賽 | ||
| 公開、 高中、 國中。 | 辯論(1V1) | 150元整 |
| 辯論(2V2) | 180元整(隊) | |
| 辯論(3V3) | 220元整(隊) | |
| 辯論(5V5) | 300元整(隊) |
報名後經大會核准之隊伍,將統一寄發繳款單,請匯款至: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370540941977,並將匯款證明上傳至報名網站,以供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