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競賽章程 |
115年全民運動會臺南市慢速壘球代表隊選拔辦法
(以下簡稱技術手冊)之年齡規定;選手未成年者,應徵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二)出賽前一律檢具身份證件查驗〈身份證為唯一認可證件〉。
無法出示證件者請勿填具於攻守名單內,並不得下場出賽。
十一、選拔組別: 公開男子組,公開女子組
十二、選拔計畫:
1.冠軍隊伍為本市參加115年全民運動會慢壘賽代表隊,(該隊可擇10員為代表隊隊員,其
他10人,由教練團依據位置需要及球員表現提名 ,並經選訓委員會通過。得代表本市參加115年10月17日至10月22日桃園市辦理之115年全民運動會
2.代表隊教練:
(1)總教練由冠軍隊教練擔任 。
(2)助理教練由總教練推薦教練人選籌組教練團 ,但需經選訓委員會(附件一)通過。
(3)教練人員都必須具備全國慢壘協會核發之三級教練證照
十三、代表隊領隊一職得由本會主任委員擔任,本會得代為代表隊申請臺南市政府
之培訓費、差旅費。比賽期間球衣、差額不足經費須自籌,參賽隊伍請考量 可否配合。
十四、選拔及審查會議:
十五、比賽附則及注意事項: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異議。
〈投手投球採2好3壞制〉
a.對戰優質率(TQB)高者排序在前<公式為對戰得分率(對戰總得分/對戰總進攻局
數)-對戰失分率(對戰總失分/對戰總防守局數)>
b.兩隊抽籤決定 ★(得失分以全部比賽計算)
則以屆滿時間這局為最後一局(時間屆滿前大會及裁判不負通告之責及義務)。
女子組:好球的高度是1.82公尺以上3.62公尺以下 (使用好球板,本壘板不計好球)。
a.經裁判證實確為該球員無誤,則通知記錄組更正背號後繼續比賽。
b.倘若該球員無法提出身分證明,則裁判應即判定該錯誤隊伍為比賽『失格』、 『奪權比賽』。
C.冒名頂替及未列於秩序冊之球員:經查證屬實,則判該單位代表隊為『奪權比賽』,並判該隊
為該場比賽之輸隊,後續之賽程亦禁止其出賽。
(1)全隊應穿著款式相同之球衣、球褲及球帽;球衣應有隊名(中、英文不限)、
背號不得臨時手寫或浮貼上。
(2)經理、教練、壘指導員亦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球褲及球帽方得下場執行職
務,若天氣寒冷則可套加運動夾克。
19.比賽用球:採用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認證比賽用球
20.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2025規則
21.比賽中使用雙色壘包制。且不得穿著釘鞋出賽,否則該選手宣告出局,並判
退場。
22.比賽中必須戴雙耳安全頭盔,以保護球員之安全。
23.比賽中如有故意將頭盔撥落或拿起(掉)者,判其出局,若有回本壘得分則
無效。若其不是第三位出局者,則其後續動作皆為比賽進行中。
24.比賽無封殺線,本壘攻防應注意:
A、無明顯攻防狀況(例:全壘打、安打球尚未回傳進內野…):
跑壘者回本壘踩「本壘板或好球板」均可算得分。
B、本壘攻防狀況:
若為強迫進壘狀況下,守備員需使用「本壘板」完成封殺。
若為非強迫進壘狀況下,守備員須完成刺殺跑者動作。
C、任何狀況下,守備員不得故意佔據阻擋好球板之位置,跑壘員則不得有
故意衝撞守備員之行為,違者得由裁判裁定攻方得分或出局。
十六、抗議及申訴:依115年全民運動會競賽規程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十七、不配合集訓選手之懲處規定:若入選代表隊之選手無故缺席集訓,由委員會提報體育局,經本市全國運動會訓輔委員會審議後,得視情況發函請選手繳回一部或全部之集訓費用,如情節重大者,併同取消代表本市參加115年全民運動會比賽資格。
十八、附則: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由臺南市體育總會慢速壘球委員會修正並經臺南市體育總會函報臺南市政府體育局同意後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