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競賽章程 |
114 學年度全國大專校院法律相關學系(所)排球賽暨校際盃
競賽規程
1114 學年度全國大專校院法律相關學系(所)排球賽暨校際盃
競賽規程
第一條 宗旨:
為倡導全國大專院校法律相關學系(所)排球運動風氣,促進其校際排球運動之
交流,並建立全民運動之理念,特此舉辦本活動。
第二條 組織:
一、主辦單位:國立高雄大學法學院聯隊男女排
1.本賽事一律採網路報名,於所定報名期限內以指定方式報名,
網址為: https://share.google/56TA1M2t6K0eiVIWk ,並於匯款
第三條 報名規定:
一、球隊報名:
(一)日期:自即日起至115年4月1日(三)止,逾期不受理。
(二)費用:報名費一隊6000元整(另須繳納 1000 保證金,於全程參與本
賽事後,無息退還),除中原、亞洲、真理、文化、東海、高大、北大、
台大、成大、政大、東吳、中正等輪辦學校外,其餘學校男女組各報名
費一隊為6000*1.5,即9000元整 (另須繳納 1000 保證金,於全程參與
本賽事後,無息退還) (依 2021 大法盃各校決議)。 校友混排組報名費
一隊6000元整(另須繳納 1000 保證金,於全程參與本賽事後,無息退
還)
(三)手續:
期限內匯入報名費用及保證金至指定帳戶,並填寫匯款資料,即
完成報名手續(報名成功將公告於本次競賽之聯絡社群)。賽事
進行期間應備文件如下:在學證明+身分證,符合參賽資格之參賽
人員應有 114 學年第 2 學期之在學證明。若為雙主修或交換生
者,需檢附學校證明。(無須於報名時傳送,但須於檢錄時提交查
驗,未提交者不得出賽)
2.報名時,請留下領隊之銀行帳戶,以便保證金之退還,如有垃
圾遺留、場地破壞、校內吸菸等等損害比賽場地之情形,將不退
還保證金。
(四)人數:每隊可報名領隊、教練、助理教練、管理各 1 人,球員報名
以 20 人為限(含隊長)。
(五)匯款方式:匯入上開報名費及保證金至:
『中華郵政(代號:700),帳號:0042652 0000639 ,戶名:國立高雄
大學法律學系系學會陳裕東』
2匯款期限為115年4月1日(三)以前,並於匯款完成後至Line社群記事本登
記;並於匯款備註欄填寫匯款資訊,匯款資訊須註明報名組別、隊伍名
稱、匯款人姓名,主辦單位將於確認後公告報名成功之隊伍。
二、聯絡資訊:若有相關問題,可私訊臉書社團小編詢問(2026排球大法盃)
第四條 比賽日期:115年 5 月 9 日(六)至 115 年 5 月 10 日(日)
第五條 比賽地點:福誠高中多功能綜合運動場
第六條 參賽單位:
一、凡中華民國各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專院校法律相關學系(參考附件一)
均得以校為單位組隊報名參加。
二、各組別以校為單位各限兩隊參賽。
第七條 參賽資格:
一、資格認定:參加比賽之球員以各校法律相關學系(請參考附件一)114學年
度第 2 學期正式註冊之大學部及研究所、進修部、他系雙主修法律相關學系
(需檢附證明)之在學生及交換生(需檢附證明);若為選讀生、先修生、補
習生、空中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不得參加;軍、警院校
以正期生及專科部學生為限。
二、球員具有下列資格之參賽隊伍,需主動於報名時註明身分:
(一)曾參加大專院校運動成績優良甄選、甄試、單獨招生、轉學(插
班)考試加分等 「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
之入學管道,並經榜示或遞補取者定義為專項體保生/體資生/體優
生。
(二)報名表登錄之限制生以兩名為限,比賽當中僅能同時有一位選手
出賽。非排球項目專項體保生/體資生/體優生,不受此限。
(三)相關定義合於下列資格者不得報名參賽(限排球項目):
1.國手:凡為排球項目相關之現役或曾獲選為國家隊代表或企業
聯賽選手者視為國手。
2.體保生(含體資生):
a.凡曾當選過中華民國成年或青年國家代表隊者。
b.凡曾列為排協舉辦的企業聯賽之球員名單者。
c.凡曾以排球項目進入大專院校之體保(資)生。
d.凡曾經打過公開一等賽事。
(四)前揭之體保生/體資生/體優生等具特殊身分者,須申請經所述
學校認證之證明,並於報名時與報名表一同繳交。若未繳交並於賽前、
賽中或賽後發現經查證屬實者,適用槍手方案之罰則。
3三、身體狀況:身體健康及性別,由參加各校自行指定醫院檢查及性別認定,
可以參加劇烈運動者,始能報名參加。
四、校友混排組參賽資格特殊規定:
(一)需以混排方式報名。
(二)需為同校,且具法律系學生身分者。
(三)在校生、畢業生皆可報名,但一組中需有一位以上畢業生。
(四)同隊隊友之伴侶可報名,於報名後私訊主辦單位,填寫報名者及
伴侶之姓名,並附上一張可證明為情侶、夫妻之照片。
(五)同隊隊友之伴侶可為非法律系之身分。
(六)需符合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
第八條 比賽分組:
一、在校男子組:凡就讀於中華民國各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專院校,符合第
七條「參賽資格」第一項資格者均得以校為單位組隊參賽(每校限報名兩
隊);凡報本組比賽之選手,身分證上之性別須為男性。
二、在校女子組:凡就讀於中華民國各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專院校,符合第
七條「參賽資格」第一項資格者均得以校為單位組隊參賽(每校限報名兩
隊);凡報本組比賽之選手,身分證上之性別須為女性。
三、校友混排組:凡畢業、就讀於中華民國各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專院校,
在校生符合第七條「參賽資格」第一項,畢業生符合第七條「參賽資格」第四
項資格者均得以校為單位組隊參賽(每校限報名兩隊);凡為法律系身分報名者
之伴侶符合第七條「參賽資格」第四項第四至第六款資格者得以校為單位參
賽;因在校生亦得參加校友混排,故在校組比賽時間與校友組比賽時間如有衝
突,恕不更換賽程,請在校生自行斟酌。為因應本次比賽場地福誠高中風雨球
場之時間使用限制,故校友組報名上限為6隊,先報名完成者優先錄取。
四、在校男、女子組報名隊伍數各不足八隊,校友混排組報名隊伍不足四隊,
主辦單位將取消該組賽事並全額退還該組已報名隊伍之報名費及保證金;在校
男、女子組任一選手限報一隊,不得冒名參與比賽。如大會發現重複名單,經
通知後仍不更正者,該名選手將不得參與本賽事。
第九條 比賽制度:各組依據報名參賽隊數訂定比賽制度。
一、參賽隊數以競賽抽籤暨領隊會議參與抽籤隊數為計算標準。
二、在校男、女子組及校友混排組比賽採行六人制之三局二勝制,deuce 自比
分 24:24或14:14 開始計算,當其中一方連得兩分後取得該局勝利。
三、為因應本次比賽場地福誠高中風雨球場之時間使用限制,避免賽程過度遲
延,各組於四強賽前設deuce上限:
4(一)在校男、女子組:
1.四強賽前:第一、二局 25 分制(有deuce,上限 30 分),第
三局 15 分制(有deuce,上限 20 分)
2.四強賽(含)後:第一、二局 25 分制(有deuce,無上限),第
三局 15 分制(有deuce,無上限)
(二)校友組:
1.四強賽前:第一、二局 25 分制(有deuce,上限 27 分),第
三局 15 分制(有deuce,上限 20 分)
2.四強賽(含)後:第一、二局 25 分制(有deuce,無上限),第
三局 15 分制(有deuce,無上限)
(三)例如男子組循環賽中,A隊與B隊於第2局末比分為 29:29 ,此時先
拿下 30 分之隊伍即取得該局勝利。
四、校友混排組比賽網高為女網 224 公分,比賽時至多 3 名男子隊員(含自
由球員)同時上場;男子選手在前區時,只能對對方男子選手進行攔網動作,
不能對對方女子選手進行攔網(試圖攔網即犯規);男子選手僅能後排攻擊
(在前區任何動作將高於網上端的球完成攻擊即犯規);球隊的每一回 3 次擊
球當中,必須有一次是由女生擊球(但每邊觸球不及三次者不在此限)。
五、比賽制度:
(一)預賽:採分組循環賽制,去年大法盃(在校男、女子組)四強隊
伍分別分入不同循環(男排:政大A、中正B、東吳B、成大;女排:台大
A、中原、北大、成大),各組取二晉級複賽。(視報名隊數,主辦方有
權進行調整) 。
(二)複賽:單敗淘汰賽制。(視報名隊數,主辦方有權進行調整)
六、預賽積分計分依據本競賽規程第十二條「循環賽計分方式」規定辦理。
第十條 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定之六人制新排球規則。
第十一條 比賽用球:大會指定之比賽用球。
第十二條 循環賽計分方式:
一、積分計算:勝隊局數以 2:0 獲勝時,勝隊積分得 3 分,敗隊得 0 分;
勝隊局數以 2:1 獲勝時,勝隊積分得 2 分,敗隊得 1 分。
二、晉級複賽:以同組勝場多寡判定,若勝場相同時,則以積分多寡判定晉級
隊伍;如兩隊以上(包括兩隊)積分相等時,依下列順序判定名次:
(一)以相關各隊在該預(循環)賽全賽程中所勝總局數除以所負總局
數之商數多寡判定名次。
(二)以相關各隊在該預(循環)賽全賽程中所勝總分數除以所負總分
數之商數多寡判定名次。
5(三)若僅兩隊,則以勝隊為勝;兩隊以上則由大會主持抽籤決定之。
三、某隊棄權時,除該隊取消資格外,該階段該小組所有球隊與該隊比賽之積
分不予計算。
第十三條 競賽抽籤暨領隊會議:
一、請各參賽球隊到場參加抽籤,未到者由主辦單位代抽;抽籤作業完成後則
進行賽程排定作業;在會議中每隊只限一人有發言權與表決權,未出席者,賽
程經排定後,不得異議。
二、會議召開時間及地點如後,不另行通知:
(一)時間:民國 115 年 4 月 7 日下午8:00
(二)地點:線上會議 google meet (網址屆時於社群公告)
第十四條 報到、檢錄、競賽須知:
一、報到:
(一)於第一天第一場比賽前 1 小時「全隊」到檢錄台報到,確認有到
的選手並發選手證,未到不予選手證。
(二)在校生報到時,需持在學證明(紙本)及身分證正本(若學生證
免蓋註冊章者,則應附在學證明或學校相關證明文件)。
(三)畢業校友報到時,需出示「身分證及畢業證書」,畢業證書可以
電子(相片)亦可影本或正本。
(四)畢業校友之伴侶檢錄時,需出示「身分證及親密關係證明」,親
密關係證明可為配偶欄、合照等等。
(五)比賽時間開始後不予檢錄,未檢錄完畢之選手或隊伍以棄權論。
(六)未攜帶身分證,亦得以駕照、健保卡或有照片之證件進行報到。
(七)若選手於報到時未抵達,可於下一場比賽前補報到。(如:高大
女排於 11 點及 14 點有比賽,A 同學於 10:00 未報到及檢錄,A同學
可於 13:00至檢錄台進行補報到,亦可登入 14:00 之比賽選手名單。)
(八)若賽程延遲,仍以表定時間推算檢錄時間。(如:表定 12:00 比
賽,前一場賽程延遲 1 小時,檢錄時間仍為 11:00。)
二、賽事檢錄:各組每場賽事賽前 30 分鐘內,由「隊長」將該場登錄出賽球
員之「選手證」於賽前提交總檢錄台登錄,未攜帶者不得下場比賽。隊長大表
需寫選手背號、圈選隊長背號及簽名。
三、服裝規定:
(一)在校男、女子組之比賽服裝之樣式、顏色應整齊劃一,球衣上號
碼不限但應有明顯號碼,標示校名。
(二)校友混排組之比賽服裝樣式,各場次均需著單一服飾,並有單一
格式號碼之運動上衣。(男、女各自一致即可,但號碼不可重複)
6(三)報名時只可填寫 1 個選手背號。
(四)自由球員須穿著具背號且應與一般球員款式有明顯差異之服裝。
四、比賽開始後 10 分鐘內仍未達規定 6 人出賽,或開賽後未能有 6 名合法
球員繼續比賽之狀況,得由該場裁判宣告沒收比賽。
五、各球隊出賽球員請攜帶健保卡或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意外就醫時使用,無
須繳交查驗。
六、本賽事不舉行閉幕典禮。
七、各參賽單位於比賽期間所需費用,一切自理。
八、本次各組賽事均不安排運動防護員,但有配置急救包可進行簡單傷口包
紮;嚴重之傷害報請 119 由救護車就近轉送醫療院所處理。
第十五條 獎勵辦法:
一、團隊獎:各組取前四名分別為冠、亞、季、殿,頒發獎盃乙座。在校男子
組、在校女子組各取前三名,校友組第一名,贈送比賽用球乙顆,以資鼓勵。
二、個人獎:頒發各組四強中最佳技術球員個人獎,頒發獎牌乙面,獎項及員額
如下:
(一)在校男子組:
1.最佳舉球員: 1 人。
2.最佳舉球員對角攻擊球員: 1 人。
3.最佳中間攔網球員: 1 人。
4.最佳邊線攻擊球員: 1 人。
5.最佳防守球員: 1 人。
6.最有價值球員(MVP): 1 人。
(二)在校女子組:
1.最佳舉球員: 1 人。
2.最佳攻擊球員: 1 人
3.最佳防守球員: 1 人。
4.最有價值球員(MVP): 1 人
(三)校友混排:
1.男子最有價值球員(MVP): 1 人。
2.女子最有價值球員(MVP): 1 人。
第十六條 申訴(一):對比賽有爭議者得依下列規定提起申訴:
一、有關賽程開始前(115年5月9日前)之球員資格問題,各單位應檢附證據並
署名,以電子郵件方式於115年5月8日前向主辦單位聯絡人提出(以時間戳記為
憑),無須繳納保證金。
7二、有關比賽中所發生的問題,各單位應於各場比賽開始前或在該場比賽結束
後 30 分鐘內提出,惟有關於球員資格之問題僅得於比賽開始前,以書面由領
隊或教練或隊長簽名,向總檢錄台提出。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
三、發生球員資格之申訴,總檢錄台須當場查驗身分。
四、球員資格不符之責任歸屬應由所屬學校負責。
五、各場比賽進行時如遇特殊情形,比賽與否由裁判長會同臨場裁判裁定之。
六、除本條第一項外,任何申訴均須繳交保證金新臺幣 2,000 元整,如經裁定
不受理申訴時,退還其保證金,如經裁定申訴成立時亦同,裁定申訴不成立
時,沒收其保證金作為業務費用。
七、本賽申訴及審判委員會共 3 席,單一案件獨立審理,由本賽裁判長及其另
選兩位裁判擔任。由委員會檢閱證據並給予兩方陳述之機會後,以會議之方式
做出裁決。
八、所有申訴以申訴及審判委員會之裁決為終決,不得異議。
第十七條 申訴(二):
一、比賽中爭論事項或規則未有明文規範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因本比賽
未有影像回放系統,參賽球隊經報名後,視為接受裁判臨場以人體可接受之視
線為判斷,不得以自行拍攝之影像於比賽結束後作為申訴依據。
二、比賽中對裁判之判決經請示裁判後仍有不服,須由提出抗議之比賽隊長於
比賽爭議當下記錄於紀錄表,並由球隊隊長以書面簽名、蓋章並附保證金3,000
元整,於該場比賽結束30分鐘內向主辦方提出。經查判定抗議有效,則退還保
證金,並對該場相關人員進行懲處;如認為抗議無效時,則沒收其保證金,不
得異議。惟抗議結果如何,均無法改變已賽結果。
三、若需查驗證件,應於比賽開賽前提出;對球員資格之抗議,需在該場比賽
結束前檢附相關舉證資料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四、若冒名頂替或違反運動精神與道德,經查屬實者,除沒收該球員所屬球隊
本次所有比賽權利外,所有與該隊比賽之積分亦不予計算,並沒收所屬球隊保
證金。失責之隊職員將公告周知。
第十八條 罰則:
一、球隊如有未經報名註冊、不符規定(如:資格不實或冒名參賽)之球員出賽
時,於賽前經第十六條第一項申訴程序提出證明查實無誤後,取消該名球員參
賽資格,且罰款 1,000 元。於賽中或賽後經申訴程序查證屬實者,即取消該隊
繼續比賽之資格及已賽成績、名次,並收回已發給之獎勵,並罰款該隊新台幣
1,000 元。
二、被取消資格、棄權或中途退出比賽之球隊,其已賽之成績不予計算,亦不
列入名次,保證金將予沒收,報名費用亦不退還。
8三、比賽中有球員發生嚴重違反運動道德之情事,經裁判員判決毆人或互毆確
定後,該球員立即禁賽,並取消參加本次比賽之權利。
四、比賽中如發生球隊集體(同隊二人【含】以上)鬥毆事件,取消該隊本次
繼續比賽資格及已賽成績不計。
五、參加學校之職員、球員於比賽期間,倘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如:對裁
判員有不正當行為、延誤比賽、妨礙比賽等情事,依下列罰則處分之:
(一)球員毆打裁判員:取消該隊繼續參賽之資格,並罰款該隊新台幣
1,000 元, 其刑事及民事責任另自行負責。
(二)職員毆打裁判員:取消該職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
(三)球員、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
1.經臨場裁判當場勸導無效,未於規定時間內恢復比賽時,取消
該隊該場繼續參賽之資格。
2.情節嚴重者,經由審判委員會會議決後,得取消本年度繼續參
賽資格。
六、裁判員毆打職員或球員,立即取消該裁判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除禁止
該裁判員擔任本次比賽裁判員之權利,另函請中華民國排球協會處分之。
第十九條 附則:
一、凡排定之賽程,不得任意更改,如遇特殊情形或重大事故,必須變更或無
法按照既定賽程如期比賽時,須事先徵得大會競賽組同意後,始得另行擇期比
賽。
二、比賽賽程,所有與賽球隊不得異議。
三、若於賽前發生不克參加之因素,已繳之保證金不退還,已繳之報名費退還
方式如下:
距離比賽天數:退還報名費比例。
(一)30 天以上(包含):退 70%(無息)。
(二)29-15 天:退 50%(無息)。
(三)14 天以內(包含):不退款。
第二十條 保險:
一、球隊隊員於比賽期間,請各參加單位自行投保意外傷害與醫療險。
二、比賽期間,比賽場地由承辦單位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
第二十一條 注意事項:
一、參賽選手在賽事當天應視個人身體狀況自行決定是否參賽,並應遵守競賽
規程、遵從裁判指示與排球規則。一旦報名參賽,參賽人員等同同意若在賽事
過程因個人疾病、身體因素、不遵守排球規則或不遵守裁判指示而導致猝死或
9意外發生,將不要求賽會負任何責任。賽會亦不需負擔任何賠償責任。參賽人
員若不同意,請勿報名。
二、賽事如遇有颱風或是其他不可抗力之天災,由大會以選手安全為考量,相
關權宜措施由大會決定,參賽選手不得異議;若因故取消活動,將退回全額報
名費。
三、大會保留更改規程與是否接受或保留特定隊伍報名之權力。本規程如有未
盡事宜大會得隨時修正公佈之,並保有解釋章程之權力。
10附件一
中華民國大專校院法律相關學系(所)統整資料
凡下表所列之各校系(所)才符合本賽事報名資格;本表僅供參考,如符合相
關報名資格者,請檢附證明至主辦單位洽詢,謝謝!
編
號
學校名稱 系所名稱
1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系(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碩士班)
事業經營法務碩士在職學位學程(碩士在職專班)
國家發展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
氣候變遷與永續發展國際學位學程(碩士班、博士班)
2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
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碩士班)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碩士在職專班)
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學系(碩士班、博士班智財組)
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碩士班、博士班法律組)
國際經營與貿易學系(碩士班、博士班國際貿易法組)
勞工研究所(碩士班)
113 國立臺北大學 4 東吳大學 5 輔仁大學 6 國立清華大學 7 國立陽明交通
大學
8 國立成功大學 9 國立中興大學 10 國立中央大學 11 法律學系(學士班、進修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
犯罪學研究所(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法律學系(學士班、碩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博
士班)
法律學系(學士班、進修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
班、博士班)
學士後法律學系(學士班)
財經法律學系(學士班、碩士班)
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
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博士班)
公共衛生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政法組)
法律學系(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博士班)
海洋科技與事務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法政學群)
法律學系(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法律與政府研究所(碩士班)
產業經濟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法律組)
海洋法政學士學位學程(學士班)
1212 13 14 15 16 17 18 國立臺灣海洋
大學
國⽴中正大學 國立東華大學 國立金門大學 臺北醫學大學 中國醫藥大學 國⽴⾼雄大學 國立臺灣科技
大學
海洋法律研究所(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博士班)
法律學系(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博士班)
財經法律學系(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勞工關係學系(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犯罪防治學系(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博士班)
法律學系(學士班、碩士班)
海洋與邊境管理學系(學士班、碩士班)
醫療暨生物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班)
科技法律碩士學位學程(碩士班)
法律學系(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財經法律學系(學士班、⼆年制在職專班、碩士班)
政治法律學系(學士班、⼆年制在職專班、碩士班、碩士
在職專班)
法學院博士班(博士班)
專利研究所(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科技管理研究所(碩士班)
13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國立臺北科技
大學
國立雲林科技
大學
國立⾼雄科技
大學
⾼雄市立空中
大學
東海大學 中原大學 中國⽂化大學 逢甲大學 靜宜大學 世新大學 銘傳大學 真理大學 玄奘大學 亞洲大學 開南大學 智慧財產權研究所(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法政學系(學士班)
法律學系(學士班、進修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
財經法律學系(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法律學系(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博士班)
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法律學系(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法律學系(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法律學系(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財金法律學系(學士班、碩士班)
法律學系(學士班、碩士班)
法律學系(學士班、碩士班)
財經法律學系(學士班、碩士班)
法律學系(學士班、碩士班)
1434 35 36 37 38 39 40 中信金融管理
學院
南臺科技大學 嶺東科技大學 僑光科技大學 國⽴臺北教育
大學
國⽴中山大學 國⽴中央警察
大學
⼈⽂社會學院法律碩士在職專班(碩士在職專班)
財經法律學系(學士班、碩士班)
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班)
財經法律系(四技(⽇間)、四技(進修)、 學士後第⼆專長學
士班)
⽂教法律研究所(碩士班)
海洋事務研究所(碩士班)
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博士班)
法律學系(學士班、碩士班)
犯罪防治學系(碩士班、博士班)
刑事警察學系(碩士班、博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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