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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章程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101學年度沙灘排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宗    旨:為倡導大專院校沙灘排球運動風氣,促進校際運動交流及培養優秀沙灘排球選手,特舉辦本比賽。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教育部體育署。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四、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排球委員會、樹德科技大學。
五、協辦單位:中華民國排球協會、高雄市體育處、高雄市體育會、高雄市鳳山區公所、鳳山區公園路燈管理所、五甲里聯合辦公處、福誠高中以及各大專校院。
六、競賽地點:高雄市鳳山區公五沙灘排球場 (鳳山區新強路347號對面)。
七、競賽日期:102年6月7日至6月9日。
八、競賽組別:
(一)男子組(二人制)。
(二)女子組(二人制)。
(三)各組報名隊數:各組依報名完成之先後順序取前24隊 (男、女上限各為24隊)。
(四)每所學校男、女至多各2隊可報名參加。
九、參加資格:
  (一)凡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會員學校,均可以學校為單位
報名參賽。
  (二)登記註冊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101學年度註冊在學之學
生及研究生 (教育部頒佈之正式學制者)為限 (借讀生、旁聽生、選讀生、學分班、軍事院校預備生及專修班學生不得參加)。
(三)軍警學校以正期生 (含研究生)及專科部學生為限。
十、競賽制度:
(一)依報名隊數多寡由大會決定賽制。
(二)每場皆採三局二勝制 (第1、2局採21分制、第3局採15
分制)。 
十一、競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排球協會最新審定國際沙灘排球規則。
十二、競賽用球:採用MIKASA-VLS 300正式國際比賽沙灘排球。
十三、報名手續:
   (一)自即日起至102年5月27日 (星期一)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請按大會提供球隊報名表格式,詳細填入各項資料,並加蓋校印或體育行政主管單位戳章。
(三)報名費:每隊新台幣壹仟元整,以現金連同報名表採掛號方式逕寄下址。
(四)郵寄地址:高雄市燕巢區橫山路59號 (轉休運系) 彭逸坤 老師收。    
十四、抽籤日期:102年5月29日(星期三)下午二時假樹德科大體育
室舉行,不到者由本會代抽,不得異議。
十五、資訊網站:此賽事之賽程表與相關資訊公告可於中華民國大專體育總會 (http://web2.ctusf.org.tw/index.php)或是樹德科大休運系 (http://www.srm.stu.edu.tw/main.php)參閱,且賽程表不另行通知各校。
十六、技術會議:102年6月7日(星期五)上午九時於高雄市鳳山區公五沙灘排球場舉行。
十七、開幕典禮:102年6月7日(星期五)上午十時於高雄市鳳山區公五沙灘排球場舉行。
十八、計分及名次判定:
   (一)循環賽勝一場得二分,敗一場得一分。
   (二)如二隊或二隊以上積分相等時,則以各相關球隊在此全循環賽中所勝之分數除以所負分數以其商數之多寡判定名次。
   (三)如上項勝負分數之商數相等時,則以各相關隊在該循環全賽程中所勝之總局數除以所負之總局數,以其商數之多寡判定名次。
   (四)如上項勝負分之商數再相等時,若僅兩隊則以勝隊為勝,二隊以上則由審判委員會決定方式判定名次。
   (五)凡中途棄權或被沒收比賽者不列入名次,所有與該隊比賽之積分不予計算。
   (六)冒名頂替經查證屬實者,取消該隊全部比賽資格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十九、申訴:
   (一) 比賽中之爭議事項,如規則有明文規定及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異議。
   (二) 對球員資格提出抗議者,須於比賽開始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三) 凡比賽中冒名頂替或非法球員下場比賽者,得於發生當時提出抗議。
   (四) 合法之抗議應由教練簽字蓋章,並附保證金參仟元,以書面於該場比賽結束後半小時內向審判委員會提出,否則不予受理。球隊之抗議以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不得再行提出抗議。
二十、參加選手須攜帶學生證正本,以便查驗。
二十一、獎勵:
   (一)男、女子組-依報名隊伍數,錄取前四至八名頒發獎
盃(牌)。
   (二)男、女前四名隊伍之教練,由大專體總會長頒發優秀教練獎狀
乙紙。
二十二、附則:
   (一)參加球隊之膳宿交通自理。
   (二)凡經報名之球員於抽籤後不得要求更改名單。
   (三)賽服:男選手需穿著短褲及背心;女選手可穿著兩截式,或者
連身式泳裝皆可,並且在胸前需有隊名及號碼1-2號。
   (四)各組網高:
        1. 男子組:2.43公尺。
        2. 女子組:2.24公尺。
二十三、本規程依教育部體育署 中華民國102年   月   日 臺體(  )字第   號函核備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