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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章程

102年第十一屆總統盃全國慢速壘球錦標賽

臺南市預賽競賽辦法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臺教體署全(三)字第10200107681號函准予辦理

一、宗    旨:第十一屆總統盃慢速壘球運動,為增加各年齡層人口及推動增加

       女性同胞加入慢壘運動,並提倡國民動態休閒活動培養國民終身

              運動習慣,以提昇國民生活品質,特研定本計畫。

二、指導單位:總統府、教育部體育署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臺南市政府

四、承辦單位:臺南市體育總會慢速壘球委員會

五、協辦單位:台灣電力公司、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揚國際企業

六、活動日期:1.臺南市預賽102年9月21、22、28、29日

              2.全國總決賽102年11月16、17、23、24日

活動地點:臺南市慢速壘球場

七、活動組別:請各組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以茲備查。

所有組別球員皆不得跨縣市、跨組別、跨隊,若發現上述情形,取消該隊全國賽代表權;社會組例外。

※   組別〈1〉~〈3〉組,限戶籍同縣市,102731日前設籍該縣市,全國總決賽請攜帶戶籍謄本正本。

〈1〉公開組

〈2〉青壯年組(62年12月31日(含)以前出生者)

〈3〉壯年組(57年12月31日(含)以前出生者)

〈4〉公開男女混合組(凡參加過歷屆總統盃公開組男生請報此組,不限球棒;女生每隊至少3位上場守備)

〈5〉社會男女混合組(社會組男生可跨此組,不限球棒;女生每隊至少3位上場守備)

〈6〉長春組(52年12月31日(含)以前出生者),球隊皆可參加總決賽

〈7〉長青組(47年12月31日(含)以前出生者),球隊皆可參加總決賽

〈8〉原住民組(請備戶籍謄本正本,以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之阿美、排灣、泰雅、布農、魯凱、卑南、鄒、賽夏、雅美、太魯閣、邵、噶瑪蘭、撒奇萊雅族為準,請於報名表註明族別,以該族人數較多為代表),報名隊伍15隊以內者遴選1隊、15~25隊遴選2隊、25~30隊以上者遴選3隊參加全國賽。

〈9〉教職員組(需任職於同縣市,攜帶任職該校之在職證明)

〈10〉教職員B組(臺南市轄內學校教職員、家長會成員可共同組隊),僅臺南市辦理無全國決賽。

〈11〉社會女子組

〈12〉原住民男女混合組(需為原住民選手,不限球棒;女生每隊至少3位上場守備)

學生組,學校需設籍於該縣市,非該縣市學校無總決賽代表權,需同校2012.11.12修訂

※大專組需101學年度下學期註冊,1026月畢業生不得參加。

國中&高中組&大專生~當年度小六畢業升國一可參加國中組,國三畢業生可參加國中、高中組,高三畢業生可參加高中組、大專組;需有證明文件,如畢業證書;研究所可參加大專組;大專畢業生僅能參加社會組!

〈13〉大專男子校隊組,需同校,超過二隊時,縣市預賽須選拔,一間學校限一隊,但不得跨至系隊組,體育系及體保生僅能打校隊(需攜帶學生證正本,以當學期註冊)

〈14〉大專男子系隊組,需同校同系(需攜帶學生證正本,以當學期註冊)

〈15〉大專男女混合組(女生每隊至少3位上場守備,不限球棒,需攜帶學生證,以當學期註冊)

〈16〉大專女子組(需攜帶學生證正本,以當學期註冊)

〈17〉高中男子組(需攜帶學生證正本,以當學期註冊)

〈18〉國中男子組(需攜帶學生證正本,以當學期註冊)

〈19〉高中女子組(需攜帶學生證正本,以當學期註冊)

〈20〉國中女子組(需攜帶學生證正本,以當學期註冊)

〈21〉身心障礙組(持有殘障手冊)

※【各縣市代表隊參加全國總決賽以各縣市預賽原始名單為主,不得更換名單,離島澎湖、金門、連江例外】

2.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2013-2015慢速壘球規則

3.比賽用球:1.採用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指定用球-大揚KY-3000型。

2.長春、長青組、教職員B組、所有女子組&男女混合組使用日本進口Kenko Joyful黃色安全軟球。

八、參加資格:

〈1〉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02年9月6日止,報名隊伍可更改報名表期限102年9月11日12時

〈2〉報 名 費:公開、教職員A、B、原住民、壯年、長春、長青、男女混合NT$2,000元;學生、女子、身心障礙組免報名費,(報名截止時,報名表及保證金未繳齊之球隊,將取消其報名資格,視同未報名)

〈3〉保 證 金:公開、教職員、青壯年、壯年、長春、長青、原住民、男女混合保證金NT$2,000元,學生、女子、身心障礙組保證金NT$1,000元。

〈4〉報名方式:一律於網站(http://www.bsaila.com.tw/cup/index.aspx?bsid=60246)填報,聯絡人:李宗錫 電話:0937666143。

報名費及保證金匯款方式

銀行:京城銀行新興分行 (銀行代碼 054)

戶名:臺南市體育總會慢速壘球委員會吳志祥

帳號:0401-25-016156

(匯款人請註明球隊隊名或人名,保證金將於賽後當場退還各球隊,未參加開幕典禮之球隊將沒收保證金)。

〈5〉                                                     報 名 表:1.每隊限報20名球員,凡球員重複報名,經查屬實,則取消參賽資格。

2.領隊、經理、教練為球員時,須登錄至球員名單,未登錄者不得下場比賽

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填報名參加本賽事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事相關用途使用。

九、開幕典禮:102年9月28日(星期六)上午10時30分,地點另行通知。

十、領隊會議及抽籤

〈1〉     日期:102年9月11日(星期三)19時30分舉行;不另行通知。

〈2〉     地點:臺南市安平區夜間(中山)壘球場會議室(國平路、府平路口)

〈3〉     未參加領隊會議或遲到者,由大會代為抽籤不得有異議。

十一、獎勵辦法:

〈1〉設冠軍、亞軍、季軍頒發獎盃(不足6隊報名,取1/2頒獎)。

〈2〉預賽各組冠軍隊將代表該縣市參加總統盃102年全國總決賽

〈3〉全國總決賽暫定:102年11月16、17、23、24日

學生組 台中市、彰化縣球場 <大專男子校隊、大專男子系隊、大專女子、大專男女混合、高中男子、國中男子、高中女子、國中女子、教職員組>

嘉義市球場 <長春、長青組>

台南市 <公開、青壯年、壯年、女子、公開男女混合、社會男女混合、原住民、原住民男女混合組>

十二、保險:本項活動由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所有參與人員(含工作人員、裁判、選手)於活動期間均投保意外險壹佰萬元、意外醫療險壹萬元。

※ 為確保參賽隊職員安全,本次活動將有投保意外險,請參賽之人員填寫 出生年月日 身份證字號 ,以免個人權利受損。

十三、比賽附則及注意事項:

〈1〉凡參加比賽之所有球隊應遵守各項細則之規定,球隊若違反規定而利益有所損時,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異議。

〈2〉除非大會另行通知,否則所有賽程及時間以大會公佈為準。

〈3〉比賽中判為『自動棄權』之球隊,強制沒收後面所有賽程,被判『奪權』比賽之球隊則不影響該隊後面賽程。該場並以十比零計分。

〈4〉因全國性比賽,球隊來自全省各地,考量交通及時間因素,風雨無阻賽完全程。

〈5〉比賽採七局限制,滿四局相差十分(含)以上,滿五局七分(含)以上則提前結束比賽。

〈6〉比賽之時間限制:預、決賽每場六十分鐘,二好三壞球制,以投手練球第一球出手開始計算,以主審為準。屆時若仍未賽完,則以屆滿時間這局為最後一局(時間屆滿前大會及裁判不負通告之責及義務),若是上半局打完,下半局後攻之隊伍若分數較高,或三出局前分數超過對方,則判獲勝且比賽結束。比賽50分鐘後不開新局

〈7〉預賽採和局制,勝一場得2分、和局得1分、敗場得0分,積分相同時以:

1. 兩隊勝負關係  2. 總得分較多者  3. 總失分較少者

4. 相關球隊商率決定   5. 商率相同時兩隊抽籤決定

※決賽採突破僵局制(七局結束或時間屆滿時仍平手,則八局或時間屆滿之次局起採突破僵局)。﹝以先到採用之﹞

突破僵局採滿壘一出局開賽。

〈8〉※好球帶的高度是1.82公尺以上高度不限(使用好球板)。

長春、長青、女子、男女混合組:高度是1.82公尺以上3.62公尺以下;壘距18公尺。

落地球擊中好球板及本壘板均算好球;好球板功能同本壘板,跑壘者回本壘可踩本壘板及好球板均算得分;守備員亦同。

〈9〉球員跨隊比賽被查獲時,以第一場上場比賽(以大會記錄)為所有權,另所跨之隊伍以冒名頂替,判為『奪權比賽』。

〈10〉比賽球隊應於開賽前填妥『攻守名單』,並於秩序冊中所排定之比賽時間的“ 前十分鐘 ”前提交大會。

〈11〉有關攻守名單應注意事項:

1.寫清楚應填寫之所有項目,教練或經理應簽名並註明球衣號碼。

2.預備球員欄應詳細填寫,否則若遇『保留比賽』而權力喪失則自行負責。

3.預備球員欄中未填寫之球員及只寫姓名未填號碼者,於比賽中不得上場(或)替補其它球員。

4.報名時,未列於報名表中之球員欄者,比賽中不得上場比賽。

若是教練或經理兼球員,則姓名除列於教練、經理欄外,於球員欄亦應將其姓名寫上,否則不得上場比賽。

※    違反上列3、4項則以 違規球員 判決。

〈12〉※所有場內球員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之(正本)備查。

1.公開、青壯、壯年、長春、長青、公開男女混合、社會男女混和組以戶籍謄本正本備查。

2.原住民、原住民男女混合組以戶籍謄本正本備查。

3.女子、社會組以身分證、駕照、護照正本備查。

4.教職員需有任職該校所開立之『在職證明』。

5.學生組皆需有學生證(需當學期有註冊者)。

其他證件概不承認

〈13〉不得有未列於秩序冊之球員欄中球員上場比賽,若經對方抗議成立,則被判為『奪權比賽』。

〈14〉※列隊查證先發選手之資格問題(含跨隊、冒名頂替) ,於雙方列隊時接受身份之核對,若無帶證件由預備選手更換。替補球員上場後,得隨時接受查核身份;開賽後,不接受查核先發選手資格。

若是人數不足十人,可採九人開賽制。

〈15〉背號筆誤,只要球員當場提出身分證明:

1.經裁判證實確為該球員無誤,則通知記錄組更正背號後繼續比賽。

2.倘若該球員無法提出身分證明,則裁判應即判定該錯誤隊伍為比賽『失格』、『奪權比賽』。

〈16〉球員服裝之規定:(背號不得有0號)

1.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球褲及球帽,球衣胸前應有隊名、背後應有背號,背號之每一數字至少十五公分高度,不得臨時手寫或浮貼上去。

2.經理、教練、壘指導員亦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方得上場執行職務。

〈17〉非該場比賽球隊之球員及隊職員不得進入選手休息區。

十四、書面抗議:比賽中以裁判最後判決為終結,不得異議。對該判決若有質疑,應於比賽結束後半小時內提出『書面抗議』。

其作業方式:填寫抗議書、領隊簽名連同保證金伍仟元向大會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委員會接獲該書面抗議後,召開會議討論,然後對該抗議作出最後之判決及處置,如認為其抗議無效,得沒收其保證金。

十五、擊球員不可甩棒,因甩棒每場第二人次(含)以後,將被判逐出場。

若因球審視為有故意之嫌或暴力傾向,則不受初次犯規之限制,可直接宣告出場。

十六、除正常暫停外,其他任何暫停主審均會告知記錄組計時,在恢復比賽時立即通知記錄組及雙方球隊。

十七、距離本壘板前15英呎或4.5公尺,本壘與三壘的連接線在15英呎或4.5公尺劃一垂直白線,凡三壘跑壘員往本壘進佔時,若已通過(含踏觸)白線時就不得返回三壘壘包,必須強迫進佔本壘(若未踏觸白線或界外延伸連線時不在此限)。此時守備方,持球(用身體任一部份或手套)碰觸本壘板即裁決跑壘員封殺出局(規定此條文目的為防止跑壘員與守備員互相碰撞造成安全上之危險),其狀況(如未通過或踏觸白線前之夾殺、死球進壘、正常跑壘跌倒爬起及其他狀況),則不受此條文之4.5公尺白線之限制。(本條文屬於立即裁決)

十八、本次比賽使用安全頭盔制:(長春、長青、女子、男女混合組例外)

〈1〉比賽球隊應自行準備雙耳之安全頭盔。

〈2〉擊球員未戴安全頭盔進入擊球區準備擊球,投手投出球後,擊球員被判出局。

〈3〉擊球員或跑壘員因違反規則,球員判其出局且不受舉發時機之限制(但需該球員在場上),以舉發時點前所有攻守仍屬有效。

〈4〉擊跑員或跑壘員,跑壘中故意拋掉頭盔時,將判其出局。

十九、全壘打不限。

※二十、凡是對大會裁判言語侮辱、推擠、挑釁、球隊罷賽及霸佔場地,判該名選手或教練禁賽一場,領隊、經理、管理判出場並不准進入選手休息區,若是勸告不聽該名選手及該球隊禁賽所有賽程,並通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教育部、各縣市政府教育處、各縣市體育會、各縣市慢壘委員會(協會)及103年全民運動會籌備處,禁止該員及該球隊參與任何慢壘賽事二年。

二一、以上各項決議經領隊會議通過實行,請各球員球隊確實遵守。

二二、遇有本規程未定事宜依據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2013 - 2015年慢速壘球規則為準。

二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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