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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臺南市全民社區慢速壘球聯賽
競賽章程

102年全民社區慢速壘球聯賽

臺南市競賽規程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臺教體署全(一)字第1020019885A號函准予辦理

一、宗    旨:透過賽事活動樂趣化組別規劃、器材、設備調整,期將對象擴增

              至家庭成員,提昇民眾參與意願,以達成普及參與及擴增規律運

              動人口,以實踐「樂在運動,活得健康」理念,達到人人愛運動

              、處處能運動、時時可運動之「運動島」願景。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

四、承辦單位:臺南市體育總會慢速壘球委員會

五、協辦單位:臺南市政府、臺南市體育總會、中國時報、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揚國際企業、舒樂比慢速壘球聯誼會、安定慢速壘球聯誼會、州北慢速壘球聯誼會、中山慢速壘球俱樂部聯盟、球友慢速壘球聯誼會、OB慢速壘球聯誼會、安慶慢速壘球聯誼會、新營區體育會慢速壘球委員會、西港慢速壘球聯誼會、南科慢速壘球聯誼會、春風慢速壘球聯誼會、仁義慢速壘球聯誼會、中洲慢速壘球聯誼會、虎山慢速壘球聯誼會、鳳凰慢速壘球聯誼會、聖南慢速壘球聯誼會、安工慢速壘球聯誼會、永勝(關廟)慢速壘球聯誼會、玉井區體育會慢速壘球委員會

六、活動日期:102年7月1日至102年11月31日

  活動地點:台南市-和順寮、安定、中山、文中66、忠孝、體一、長榮、環

                      保再生、春風、仁義、中洲、虎山、鳳凰、聖南、安工、

                      永勝、玉井壘球場

七、活動組別:請各組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以茲備查。

    1.分鄉鎮市組、縣市區組;初賽採分組循環、決賽採單敗淘汰制。

    (1).初賽-9月辦理,社區組採3隊循環取前2名入決賽。

         分8區辦理,每區社區組24隊、混合組2隊(女生至少2位)。

項次

區別

聯絡人

聯絡電話

比賽預定地點

1.     

安南、北區

王旼昶

0917682367

安南區和順寮第一、第二壘球場、安定區安定壘球場

2.     

安平區

陳瑞螢

0933612814

安平區中山、文中66A、B壘球場

3.     

永康區

翁建昌

0937664688

永康區忠孝南、北壘球場、體一壘球場

4.     

溪北區

林昆宜

0936379776

新營區環保再生壘球場、西港區介園壘球場

5.     

溪南區

 

 

6.     

東區

石安輝

0912728222

仁德區虎山壘球場、仁德區中洲壘球場

7.     

中西南區

黃證翰

0932836614

南區鳳凰、聖南、安工壘球場

8.     

新豐區

蔡文賢

0933675548

關廟區永勝壘球場、玉井區玉井壘球場

 

聯絡人 總幹事 李宗錫 0937666143

      (2).市總決賽-10月辦理,社區組取前8名參加,

         混合組各區取1隊參加;64隊取前2名進決賽。

         8區社區組64隊、混合組8隊。

      (3).體驗營:Teeball樂樂壘球,開放每區2隊20人體驗。

      (4).趣味競賽:開幕後辦理跑壘比賽,夫妻、親子跑壘,每隊各派1組參賽

                   ,擇優頒發獎品或獎牌。

   所有組別球員皆不得跨組別、跨隊。

2.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2013-2015年慢速壘球規則

3.比賽用球:採用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指定用球-大揚KY-3000型,混合組

  採用日本Kenko Joyful安全球。

4.比賽球棒:社區組限用木棒;混合組不限棒。

八、參加資格:

〈1〉     鄉鎮市區民眾皆可參加。

〈2〉     報名日期:102年7月至9月5日止

〈3〉     保 證 金:NT$2,000元。(由各區自行收受,並於活動結束後一週內退還)

保證金匯款方式

銀行:京城銀行新興分行 (銀行代碼 054)

戶名:臺南市體育總會慢速壘球委員會吳志祥

帳號:0401-25-016156

(匯款資料請填於報名網站,保證金將於賽後當場退還各球隊,未參加開幕典禮之球隊將沒收保證金)。

〈4〉     報名方式:

報 名 表:1.每隊限報20名球員,凡球員重複報名,經查屬實,則取消參賽資格。

2.領隊、經理、教練為球員時,須登錄至球員名單,未登

錄者不得下場比賽

※  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填報名表參加本賽事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事相關

   用途使用。

九、開幕典禮:102年9月7日(星期六)上午10時於各區舉行。

十、領隊會議及抽籤:

〈1〉     日期:102年9月7日(星期六)上午10時舉行;不另行通知。

〈2〉     地點:各區開幕典禮場上

〈3〉     未參加領隊會議或遲到者,由大會代為抽籤不得有異議。

十一、獎勵辦法:設冠軍、亞軍、季軍頒發獎盃。

十二、保險:本項活動由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所有參與人員(含工作人員、裁判、選手)於活動期間均投保意外險叁佰萬元。

※ 為確保參賽隊職員安全,本次活動將有投保意外險,請參賽之人員填寫 出生年月日 身份證字號 ,以免個人權利受損。

十三、比賽附則及注意事項:

(一)       凡參加比賽之所有球隊應遵守各項細則之規定,球隊若違反規定而

      利益有所損時,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異議。

(二)除非大會另行通知,否則所有賽程及時間以大會公佈為準。

(三)比賽中判為『自動棄權』之球隊,強制沒收後面所有賽程,被判『奪

      權』比賽之球隊則不影響該隊後面賽程。該場並以十比零計分。

(四)比賽採七局限制,滿四局相差十分(含)以上,滿五局七分(含)以上則

      提前結束比賽。

(五)比賽之時間限制:預、決賽每場六十分鐘,二好三壞球制,滿五十分

      鐘不開新局,以投手練球第一球出手開始計算,以主審為準。屆時

      若仍未賽完,則以屆滿時間這局為最後一局(時間屆滿前大會及裁判

      不負通告之責及義務),若是上半局打完,下半局後攻之隊伍若分數

      較高,或三出局前分數超過對方,則判獲勝且比賽結束。

      (六)預賽採和局制,勝一場得2分、和局得1分、敗場得0分,積分相

            同時以:

             1.兩隊勝負關係  2.淨得分(總得分-總失分)較多者

       3.總得分較多者    4.總失分較少者  5.兩隊抽籤決定

       延長賽分數不採計,若有一隊沒收比賽,該隊成績不列入計算,

             另二隊比勝負關係。

※    決賽採突破僵局制(七局結束或時間屆滿時仍平手,則八局或時間屆滿之次局起採突破僵局)。〔以先到採用之〕

           突破僵局採一出局滿壘開賽,上一局前三棒分佔三、二、一壘,

  ,若和局以此類推。

  ※(七)好球帶的高度是1.82~3.65公尺(使用好球板)。

      落地球擊中好球板及本壘板均算好球;好球板功能同本壘板,跑壘

      者回本壘可踩本壘板及好球板均算得分;守備員亦同

(八)球員跨隊比賽被查獲時,以第一場上場比賽(以大會記錄)為所有權,

      另所跨之隊伍以冒名頂替,判為『奪權比賽』。

(九)比賽球隊應於開賽前填妥『攻守名單』,並於秩序冊中所排定之比賽

      時間的 前十分鐘 前提交大會。

(十)有關攻守名單應注意事項:

             1.寫清楚應填寫之所有項目,教練或經理應簽名並註明球衣號碼。

             2.預備球員欄應詳細填寫,否則若遇『保留比賽』而權力喪失則自

               行負責。

             3.預備球員欄中未填寫之球員及只寫姓名未填號碼者,於比賽中不

 得上場(或)替補其它球員。

             4.報名時,未列於報名表中之球員欄者,比賽中不得上場比賽。

              若是教練或經理兼球員,則姓名除列於教練、經理欄外,於球

              員欄亦應將其姓名寫上,否則不得上場比賽。

※    違反上列3、4項則以 違規球員 判決。

  ※(十一)所有場內球員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之(正本)備查。

大會之證件以身分證、駕照、護照【其他證件概不承認

(十二)不得有未列於秩序冊之球員欄中球員上場比賽,若經對方抗議成

        立,則被判為『奪權比賽』。

※(十三)列隊查證先發選手之資格問題(含跨隊、冒名頂替) ,於雙方列隊

              時接受身份之核對,若無帶證件由預備選手更換。替補球員上場

              後,得隨時接受查核身份;開賽後,不接受查核先發選手資格。

        若是人數不足十人,可採九人開賽制。

(十四)背號筆誤,只要球員當場提出身分證明:

1.經裁判證實確為該球員無誤,則通知記錄組更正背號後繼續比賽。

2.倘若該球員無法提出身分證明,則裁判應即判定該錯誤隊伍為比賽『失格』、『奪權比賽』。

(十五)球員服裝之規定:(背號不得有0號)

1.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球褲及球帽,球衣胸前應有隊名、背後應有背號,背號之每一數字至少十五公分高度,不得臨時手寫或浮貼上去。

2.經理、教練、壘指導員亦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方得上場執行職務。

(十六)非該場比賽球隊之球員及隊職員不得進入選手休息區。

十四、書面抗議:比賽中以裁判最後判決為終結,不得異議。對該判決若有質疑,

                應於比賽結束後 半小時 內提出『書面抗議』。

      其作業方式:填寫抗議書、領隊簽名連同保證金 伍仟元 向大會仲裁委員

                  會提出。仲裁委員會接獲該書面抗議後,召開會議討論,然

                  後對該抗議作出最後之判決及處置,如認為其抗議無效,得

                  沒收其保證金。

十五、擊球員不可甩棒,因甩棒每場第二人次(含)以後,將被判逐出場。

若因球審視為有故意之嫌或暴力傾向,則不受初次犯規之限制,可直接宣

告出場。

十六、除正常暫停外,其他任何暫停主審均會告知記錄組計時,在恢復比賽時立

      即通知記錄組及雙方球隊。

十七、距離本壘板前15英呎或4.5公尺,本壘與三壘的連接線在15英呎或4.5公

尺劃一垂直白線,凡三壘跑壘員往本壘進佔時,若已通過(含踏觸)白線時就

      不得返回三壘壘包,必須強迫進佔本壘(若未踏觸白線或界外延伸連線時

      不在此限)。此時守備方,持球(用身體任一部份或手套)碰觸本壘板即裁決

      跑壘員封殺出局 (規定此條文目的為防止跑壘員與守備員互相碰撞造

      成安全上之危險),其狀況(如未通過或踏觸白線前之夾殺、死球進壘、正

      常跑壘跌倒爬起及其他狀況),則不受此條文之4.5公尺白線之限制。(本條

      文屬於立即裁決)

十八、本次比賽使用安全頭盔制:

1.       比賽球隊應自行準備雙耳之安全頭盔。

2.       擊球員未戴安全頭盔進入擊球區準備擊球,投手投出球後,擊球員被判出局。

3.       擊球員或跑壘員因違反規則,球員判其出局且不受舉發時機之限制(但需該球員在場上),以舉發時點前所有攻守仍屬有效。

4.       擊跑員或跑壘員,跑壘中故意拋掉頭盔時,將判其出局。

十九、全壘打不限。

※二十、凡是對大會裁判言語侮辱、推擠、挑釁、球隊罷賽及霸佔場地,判該名

        選手或教練禁賽一場,領隊、經理、管理判出場並不准進入選手休息區,

        若是勸告不聽該名選手及該球隊禁賽所有賽程,並通報教育部體育署、

        各縣市政府教育處、各縣市體育會、各縣市慢壘委員會(協會)及103

        年全民運動會籌備處,禁止該員及該球隊參與任何慢壘賽事二年。

二一、以上各項決議經領隊會議通過實行,請各球員球隊確實遵守。

二二、遇有本規程未定事宜依據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2013 - 2015年慢速壘球規

      則為準。

二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