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賽章程 |
102年全民社區慢速壘球聯賽
臺南市競賽規程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臺教體署全(一)字第1020019885A號函准予辦理
一、宗 旨:透過賽事活動樂趣化組別規劃、器材、設備調整,期將對象擴增
至家庭成員,提昇民眾參與意願,以達成普及參與及擴增規律運
動人口,以實踐「樂在運動,活得健康」理念,達到人人愛運動
、處處能運動、時時可運動之「運動島」願景。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
四、承辦單位:臺南市體育總會慢速壘球委員會
五、協辦單位:臺南市政府、臺南市體育總會、中國時報、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揚國際企業、舒樂比慢速壘球聯誼會、安定慢速壘球聯誼會、州北慢速壘球聯誼會、中山慢速壘球俱樂部聯盟、球友慢速壘球聯誼會、OB慢速壘球聯誼會、安慶慢速壘球聯誼會、新營區體育會慢速壘球委員會、西港慢速壘球聯誼會、南科慢速壘球聯誼會、春風慢速壘球聯誼會、仁義慢速壘球聯誼會、中洲慢速壘球聯誼會、虎山慢速壘球聯誼會、鳳凰慢速壘球聯誼會、聖南慢速壘球聯誼會、安工慢速壘球聯誼會、永勝(關廟)慢速壘球聯誼會、玉井區體育會慢速壘球委員會
六、活動日期:102年7月1日至102年11月31日
活動地點:台南市-和順寮、安定、中山、文中66、忠孝、體一、長榮、環
保再生、春風、仁義、中洲、虎山、鳳凰、聖南、安工、
永勝、玉井壘球場
七、活動組別:請各組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以茲備查。
1.分鄉鎮市組、縣市區組;初賽採分組循環、決賽採單敗淘汰制。
(1).初賽-9月辦理,社區組採3隊循環取前2名入決賽。
分8區辦理,每區社區組24隊、混合組2隊(女生至少2位)。
項次 | 區別 | 聯絡人 | 聯絡電話 | 比賽預定地點 |
---|---|---|---|---|
1. | 安南、北區 | 王旼昶 | 0917682367 | 安南區和順寮第一、第二壘球場、安定區安定壘球場 |
2. | 安平區 | 陳瑞螢 | 0933612814 | 安平區中山、文中66A、B壘球場 |
3. | 永康區 | 翁建昌 | 0937664688 | 永康區忠孝南、北壘球場、體一壘球場 |
4. | 溪北區 | 林昆宜 | 0936379776 | 新營區環保再生壘球場、西港區介園壘球場 |
5. | 溪南區 |
|
| 仁 |
6. | 東區 | 石安輝 | 0912728222 | 仁德區虎山壘球場、仁德區中洲壘球場 |
7. | 中西南區 | 黃證翰 | 0932836614 | 南區鳳凰、聖南、安工壘球場 |
8. | 新豐區 | 蔡文賢 | 0933675548 | 關廟區永勝壘球場、玉井區玉井壘球場 |
聯絡人 總幹事 李宗錫 0937666143
(2).市總決賽-10月辦理,社區組取前8名參加,
混合組各區取1隊參加;64隊取前2名進決賽。
8區社區組64隊、混合組8隊。
(3).體驗營:Teeball樂樂壘球,開放每區2隊20人體驗。
(4).趣味競賽:開幕後辦理跑壘比賽,夫妻、親子跑壘,每隊各派1組參賽
,擇優頒發獎品或獎牌。
※ 所有組別球員皆不得跨組別、跨隊。
2.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2013-2015年慢速壘球規則
3.比賽用球:採用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指定用球-大揚KY-3000型,混合組
採用日本Kenko Joyful安全球。
4.比賽球棒:社區組限用木棒;混合組不限棒。
八、參加資格:
〈1〉 鄉鎮市區民眾皆可參加。
〈2〉 報名日期:102年7月至9月5日止
〈3〉 保 證 金:NT$2,000元。(由各區自行收受,並於活動結束後一週內退還)
保證金匯款方式
銀行:京城銀行新興分行 (銀行代碼 054)
戶名:臺南市體育總會慢速壘球委員會吳志祥
帳號:0401-25-016156
(匯款資料請填於報名網站,保證金將於賽後當場退還各球隊,未參加開幕典禮之球隊將沒收保證金)。
〈4〉 報名方式:
報 名 表:1.每隊限報20名球員,凡球員重複報名,經查屬實,則取消參賽資格。
2.領隊、經理、教練為球員時,須登錄至球員名單,未登
錄者不得下場比賽
※ 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填報名表參加本賽事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事相關
用途使用。
九、開幕典禮:102年9月7日(星期六)上午10時於各區舉行。
十、領隊會議及抽籤:
〈1〉 日期:102年9月7日(星期六)上午10時舉行;不另行通知。
〈2〉 地點:各區開幕典禮場上
〈3〉 未參加領隊會議或遲到者,由大會代為抽籤不得有異議。
十一、獎勵辦法:設冠軍、亞軍、季軍頒發獎盃。
十二、保險:本項活動由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所有參與人員(含工作人員、裁判、選手)於活動期間均投保意外險叁佰萬元。
※ 為確保參賽隊職員安全,本次活動將有投保意外險,請參賽之人員填寫 “ 出生年月日 & 身份證字號 ”,以免個人權利受損。
十三、比賽附則及注意事項:
(一) 凡參加比賽之所有球隊應遵守各項細則之規定,球隊若違反規定而
利益有所損時,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異議。
(二)除非大會另行通知,否則所有賽程及時間以大會公佈為準。
(三)比賽中判為『自動棄權』之球隊,強制沒收後面所有賽程,被判『奪
權』比賽之球隊則不影響該隊後面賽程。該場並以十比零計分。
(四)比賽採七局限制,滿四局相差十分(含)以上,滿五局七分(含)以上則
提前結束比賽。
(五)比賽之時間限制:預、決賽每場六十分鐘,二好三壞球制,滿五十分
鐘不開新局,以投手練球第一球出手開始計算,以主審為準。屆時
若仍未賽完,則以屆滿時間這局為最後一局(時間屆滿前大會及裁判
不負通告之責及義務),若是上半局打完,下半局後攻之隊伍若分數
較高,或三出局前分數超過對方,則判獲勝且比賽結束。
(六)預賽採和局制,勝一場得2分、和局得1分、敗場得0分,積分相
同時以:
1.兩隊勝負關係 2.淨得分(總得分-總失分)較多者
3.總得分較多者 4.總失分較少者 5.兩隊抽籤決定
延長賽分數不採計,若有一隊沒收比賽,該隊成績不列入計算,
另二隊比勝負關係。
※ 決賽採突破僵局制(七局結束或時間屆滿時仍平手,則八局或時間屆滿之次局起採突破僵局)。〔以先到採用之〕
※ 突破僵局採一出局滿壘開賽,上一局前三棒分佔三、二、一壘,
,若和局以此類推。
※(七)好球帶的高度是1.82~3.65公尺(使用好球板)。
落地球擊中好球板及本壘板均算好球;好球板功能同本壘板,跑壘
者回本壘可踩本壘板及好球板均算得分;守備員亦同。
(八)球員跨隊比賽被查獲時,以第一場上場比賽(以大會記錄)為所有權,
另所跨之隊伍以冒名頂替,判為『奪權比賽』。
(九)比賽球隊應於開賽前填妥『攻守名單』,並於秩序冊中所排定之比賽
時間的“ 前十分鐘 ”前提交大會。
(十)有關攻守名單應注意事項:
1.寫清楚應填寫之所有項目,教練或經理應簽名並註明球衣號碼。
2.預備球員欄應詳細填寫,否則若遇『保留比賽』而權力喪失則自
行負責。
3.預備球員欄中未填寫之球員及只寫姓名未填號碼者,於比賽中不
得上場(或)替補其它球員。
4.報名時,未列於報名表中之球員欄者,比賽中不得上場比賽。
若是教練或經理兼球員,則姓名除列於教練、經理欄外,於球
員欄亦應將其姓名寫上,否則不得上場比賽。
※ 違反上列3、4項則以 違規球員 判決。
※(十一)所有場內球員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之(正本)備查。
大會之證件以身分證、駕照、護照【其他證件概不承認】
(十二)不得有未列於秩序冊之球員欄中球員上場比賽,若經對方抗議成
立,則被判為『奪權比賽』。
※(十三)列隊查證先發選手之資格問題(含跨隊、冒名頂替) ,於雙方列隊
時接受身份之核對,若無帶證件由預備選手更換。替補球員上場
後,得隨時接受查核身份;開賽後,不接受查核先發選手資格。
若是人數不足十人,可採九人開賽制。
(十四)背號筆誤,只要球員當場提出身分證明:
1.經裁判證實確為該球員無誤,則通知記錄組更正背號後繼續比賽。
2.倘若該球員無法提出身分證明,則裁判應即判定該錯誤隊伍為比賽『失格』、『奪權比賽』。
(十五)球員服裝之規定:(背號不得有0號)
1.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球褲及球帽,球衣胸前應有隊名、背後應有背號,背號之每一數字至少十五公分高度,不得臨時手寫或浮貼上去。
2.經理、教練、壘指導員亦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方得上場執行職務。
(十六)非該場比賽球隊之球員及隊職員不得進入選手休息區。
十四、書面抗議:比賽中以裁判最後判決為終結,不得異議。對該判決若有質疑,
應於比賽結束後 半小時 內提出『書面抗議』。
其作業方式:填寫抗議書、領隊簽名連同保證金 伍仟元 向大會仲裁委員
會提出。仲裁委員會接獲該書面抗議後,召開會議討論,然
後對該抗議作出最後之判決及處置,如認為其抗議無效,得
沒收其保證金。
十五、擊球員不可甩棒,因甩棒每場第二人次(含)以後,將被判逐出場。
若因球審視為有故意之嫌或暴力傾向,則不受初次犯規之限制,可直接宣
告出場。
十六、除正常暫停外,其他任何暫停主審均會告知記錄組計時,在恢復比賽時立
即通知記錄組及雙方球隊。
十七、距離本壘板前15英呎或4.5公尺,本壘與三壘的連接線在15英呎或4.5公
尺劃一垂直白線,凡三壘跑壘員往本壘進佔時,若已通過(含踏觸)白線時就
不得返回三壘壘包,必須強迫進佔本壘(若未踏觸白線或界外延伸連線時
不在此限)。此時守備方,持球(用身體任一部份或手套)碰觸本壘板即裁決
跑壘員封殺出局 (規定此條文目的為防止跑壘員與守備員互相碰撞造
成安全上之危險),其狀況(如未通過或踏觸白線前之夾殺、死球進壘、正
常跑壘跌倒爬起及其他狀況),則不受此條文之4.5公尺白線之限制。(本條
文屬於立即裁決)
十八、本次比賽使用安全頭盔制:
1. 比賽球隊應自行準備雙耳之安全頭盔。
2. 擊球員未戴安全頭盔進入擊球區準備擊球,投手投出球後,擊球員被判出局。
3. 擊球員或跑壘員因違反規則,球員判其出局且不受舉發時機之限制(但需該球員在場上),以舉發時點前所有攻守仍屬有效。
4. 擊跑員或跑壘員,跑壘中故意拋掉頭盔時,將判其出局。
十九、全壘打不限。
※二十、凡是對大會裁判言語侮辱、推擠、挑釁、球隊罷賽及霸佔場地,判該名
選手或教練禁賽一場,領隊、經理、管理判出場並不准進入選手休息區,
若是勸告不聽該名選手及該球隊禁賽所有賽程,並通報教育部體育署、
各縣市政府教育處、各縣市體育會、各縣市慢壘委員會(協會)及103
年全民運動會籌備處,禁止該員及該球隊參與任何慢壘賽事二年。
二一、以上各項決議經領隊會議通過實行,請各球員球隊確實遵守。
二二、遇有本規程未定事宜依據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2013 - 2015年慢速壘球規
則為準。
二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