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競賽章程 |
雲林縣102年全縣運動會桌球競賽技術規程
一、目 的:發展全民體育,提高桌球技術水準,增強國家體育運動競爭力。
二、主辦單位:雲林縣政府。
三、承辦單位:雲林縣體育會桌球委員會
四、比賽日期:102年09月28日至29日二天。(每日早上八時報到,八時三十分準時比賽)。
五、比賽地點:雲林縣立虎尾國小(體育館)。
六、參賽資格:
(一)社會組以鄉鎮市公所為報名單位。
(二)戶籍規定:凡中華民國國民在102年2月24日前在雲林縣有設籍者。
(三)參賽者身體健康,足以參加激烈運動者。
(四)參賽年齡需年滿12足歲(民國 90 年6月18日以前出生者)始可參加比賽。
(五)社會組未滿十八歲之選手(84年9月27日以後出生者)報名時需繳交監護人參賽同意書,否則
不予下場參加比賽。
(六)社會組比賽時選手應攜帶身份證正本,以備查驗。
七、報名日期:依總則第九條辦理。
八、競賽組別:(一)男子組 (二)女子組
九、比賽項目:(一)男子組團體賽 (二)女子組團體賽
(三)男子組單打賽 (四)女子組單打賽
(五)男子組雙打賽 (六)女子組雙打賽
(七)男女混合雙打賽
團體賽:七、報名日期:依總則第九條辦理。
八、競賽組別:(一)男子組 (二)女子組
九、比賽項目:(一)男子組團體賽 (二)女子組團體賽
(三)男子組單打賽 (四)女子組單打賽
(五)男子組雙打賽 (六)女子組雙打賽
(七)男女混合雙打賽
團體賽:男生採七人五分制(單.雙.單.雙.單.,單打不可兼雙打)各鄉鎮限報一隊參加,
每隊限報九人。
女生採四人三分制(單.雙.單,單打不可兼雙打)各鄉鎮限報一隊參加,每 隊限報六人。
個人單打賽:每隊限報三人。
男生個人雙打、女生個人雙打、男女混合雙打:每隊最多報三組。
十、報名注意事項:
※ 1、一位選手只能報單打一個項目,如有重覆報名大會自行刪除不在
另外通知。
2、如有報名團體的鄉鎮單位,則報名個人項目的選手名單以該鄉鎮所報名的
團體賽選手名單為主,不在團體賽名單的選手不可參加個人項目(如有報名
錯誤大會自行刪除不在另外通知)。如沒有報名團體賽的鄉鎮單位,則不
在此限。
十一、賽 制:以報名隊數、人數多寡決定之。
十二、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桌球協會修訂100年3月1日出版之最新桌球規則。
十三、比賽用球:各場比賽均以五局三勝定勝負,每局11分制。
十四、比賽用桌:STIGA ST-925 (中華民國桌球協會公認比賽球桌)。
十五、比賽用球:日製桌球(白色) Nittaku (40mm)。
十六、審判委員會由裁判長召集,並由裁判長及裁判一至五名(單數)為審判委員,處理各單位
所提出之申訴判決。
十七、比賽細則:
(一)出場比賽之選手應穿著符合規定之桌球運動服裝出場比賽(請勿穿著白色
運動服上場),並在上衣背面須縫貼大會發給之姓名布,違者取消其比賽
資格(若大會未提供時,不受此限)。
(二)選手應隨時準備出場,經大會廣播呼名3次未出場者,取消其比賽資格,已
成績不予計算,爾後不得再出場參加任何一場比賽。
(三)各參賽選手請攜帶身分證或貼有相片可證明身份之證件,如遇資格抗議,
當場提不出任何一項證明者,視同資格不符,取消其比賽資格,已賽成績
不予計算,爾後不得再出場參加任何一場比賽。
(四) 參加人員經費一切由參賽單位自理。
十八、申訴、比賽爭議之判定、罰則:依競賽總則辦理。
十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競賽審查委員修定之。
二十、獎 勵:依競賽總則第十四條辦理
二十一、申 訴:
(一)比賽爭議如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員之判決為終決,如有同等意義之註明者,
亦不得提出異議。如發生非規則或本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應提出申訴,經由裁判
長、審判委員決定之,其判決即為終決。
(二)合法之申訴,應於該場比賽結束30分鐘內,以書面由領隊或教練向大會審判委員會
提出,並繳交保證金5,000元,由審判委員會裁決,若申訴成立時,退回保證金,否
則充為大會比賽經費,其申訴以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三)審判委員會由裁判長召集,並由裁判長及裁判二至五名(單數)為仲裁委員,處理
各單位所提出之申訴判決。
(四)各項比賽在進行中,未經合法申訴,各單位領隊、教練不得當場直接質詢裁判員,
違規即取消該項比賽資格或已得之名次。
(六)參加比賽項目之運動員在大會比賽期間倘有不合格(如資格不符、冒名頂替等)而出場
參加比賽者,一經證實即取消資格及該項目所得或應得之個人或團體分數及名次,
指導教師送行政主管機關議處。
(七)運動員在大會期間有違背運動競賽精神,如不正當之行為、不守秩序、不顧公德、
無故棄權、侮辱其他運動員或職員者,即取消其比賽資格或已得之名次。嚴重者,
報請各鄉鎮市公所行政機關議處。
運 動 員 須 知
1. 參加比賽之運動員除應依單項競賽規程及規則之規定外,並應遵守以大會各項規定。
2. 運動員必須穿著各單位統一之運動上衣,並印有單位名稱之服裝出場比賽,否則以失格論。
3. 比賽時間於秩序冊規定,若大會臨時更改提前或延後比賽時,則競賽組報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