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賽章程 |
中華民國102年第2次青少年桌球國手選拔賽暨參加
第11屆世界青少年桌球錦標賽中華代表隊選拔賽競賽規程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02年7月26日臺教體署競(一)字第1020022189號函辦理
一、宗 旨:為提升青少年桌球技術,培養優秀青少年選手。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三、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體育局、中華民國桌球協會
臺北市立大學(天母校區)球類運動學系。
四、協辦單位:臺南市體育總會、臺北市體育總會。
五、承辦單位:臺南市體育總會桌球委員會、臺北市體育總會桌球協會。
六、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02年9月5~7日(星期四、五、六)。
七、比賽地點:(一) 男子組:臺南市桌球館(臺南市東豐路458號)。
(二) 女子組:臺北市立大學(天母校區)。
(臺北市士林區忠誠路二段101號)。
八、比賽項目:男子組及女子組。
九、參賽資格:限民國84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且具下列任一條件者:
(一)獲101年度全國桌球錦標賽單打賽預賽前32名、雙打賽預賽前16名之選手。
(二) 獲102年度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桌球項目單打賽前4名、雙打賽前4名之選手。
(三)獲101年國語日報盃國中組單打賽前三名選手。
(四)於下列1、2、3叁款中擇一推薦(以此項為報名資格者,請以具有
參賽資格之學校為報名單位,推薦該校選手參賽為限):
1.獲102年第37屆自由盃中學組桌球錦標賽國中、高中組團體賽第1、2名學校得推薦8名選手參賽,第3、4名學校得推薦6名選手參賽,第5名學校得推薦3名選手參賽。
2.獲102年度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桌球項目團體賽國中、高中組第1、2名學校得推薦3名選手參賽,第3、4名得推薦2名選手參賽、第5、6名得推薦1名選手參賽。
3.獲101年國語日報盃國中組團體賽1、2名學校得推薦3名選手參賽,第3名學校得推薦2名選手參賽。
(五)曾當選為中華國手、青少年、少年桌球國手(請註明年度)及特殊運
動桌球國手者(需附國手當選證書影本)。
(六)臺灣體育總會桌球協會、臺北市體育總會桌球協會、新北市體育會
桌球委員會、臺中市體育會桌球委員會、臺南市體育總會桌球委員
會、高雄市體育會桌球委員會推薦男.女選手各6名參賽。
(七)承辦縣市:臺北市體育總會桌球協會、臺南市體育總會桌球委員,
得推薦男.女選手各2名參賽。
(八)基隆市體育會桌球委員會、桃園縣體育會桌球委員會、新竹縣體育會桌球委員會、新竹市體育會桌球委員會、苗栗縣體育會桌球委員會、南投縣體育會桌球委員會、彰化縣體育總會桌球委員會、雲林縣體育會桌球委員會、嘉義市體育會桌球委員會、嘉義縣體育會桌球委員會、屏東縣體育會桌球委員會、臺東縣體育會桌球委員會、花蓮縣體育會桌球委員會、宜蘭縣體育會桌球委員會、澎湖縣體育會桌球委員會、金門縣體育會桌球委員會,連江縣體育會桌球委員會得推薦男.女選手各2名參賽。
※各桌球委員會推薦參賽之選手,以設籍於該縣市或就讀該縣市學校之選手為限,由桌球委員會以加蓋該會印信之報名表正本向本會報名。
並於比賽首日( 9月5日)於會場報到時繳交身份證影本或戶籍謄本(1個月內)正本或在學證明書以資證明。
十、報名辦法:
(一) 請填妥本會印製之報名表(推薦資格者,須有推薦單位蓋章,
學校報名請加蓋學校印章並註明參賽資格)將報名資料掃描
存檔,以電子郵件報名,於102年8月 16日17:00前傳本會
報名專用電 子信箱:1.amisunny48@yahoo.com.tw。
2.ace800909@hotmail.com.tw。
※為免遺漏,請務必將報名資料傳至上列2個信箱(本會收到電子郵件後,會回信收到報名表)。
(二) 請各單位備齊應繳報名費及證明文件,於比賽首日( 9月5日)於會場報到時繳交,並領回收據(※桌球委員會報名比賽,需請1位選手負責繳交報名費)。
(三) 報名資料如有資格不符或違反報名規定者,由大會自行取消其
參賽資格。
※參賽資格務必填寫詳細,未填或填寫不清不實及重複報名者
均以資格不符論,取消其參賽資格。
※第一次賽抽籤後,若發現重複報名,致發生同一選手有二個以上籤位者,以籤號在前者為優先。
※ 所有報名資格不符之情況,由大會依規定刪除,將不再另行通知及退還報名費。
本會地址:10489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901室。
本會電話:(02)2778-9942。
本會網址:www.cttta.org.tw
十一、報名費:每人新臺幣300元 。
十二、抽籤日期:第1次賽抽籤訂102年8月27日(星期二)下午4時正在本會舉行,未到者由大會代抽,事後不得異議。第2至4次賽抽籤以大會廣播為準。
賽程時間表預計於102年8月28日在本會網站公告。
十三、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桌球協會修訂102年1月1日出版之
新桌球規則。
十四、比賽制度:
(一)採單淘汰賽,五局三勝制,共舉行4次,第1、2次賽取冠、亞軍2名,第3、4次賽取冠、亞、季、殿4名。
(二)第1次賽冠、亞軍為分站賽之第1、2名,第2次賽冠、亞軍為第3、4名,第3次賽冠、亞、季、殿軍為第5、6、7、8名,第4次賽冠、亞、季、殿軍為9、10、11、12名。
十五、獎勵辦法:
(一)排名前12名之選手頒發本年度中華青少年國手獎狀以資鼓勵。
(二)本比賽排名在前4名之選手,代表我國參加第11屆世界青少年桌球錦標賽,惟實際參賽名額仍依第11屆世界青少年桌球錦標賽競賽規程為準,如世界桌球聯盟本(102)年未舉辦本項賽事,本會則不派員參賽。
十六、比賽用球:JOOLA 40mm 三星白色桌球。
十七、比賽用桌:JET-8025 桌球檯(臺南)。
NITTAKU桌球檯(臺北)。
十八、比賽細則:
(一)出場比賽之選手應穿著符合規定之運動服出場(請勿穿著白色運 動服上場),並在上衣背面須縫貼大會發給之姓名布,違者取消 其比賽資格(若大會未提供時,不受此限)。
(二)選手應隨時準備出場,經大會廣播呼名3次未出場者,取消其比賽資格,已賽成績不予計算,爾後不得再出場參加任何一場比賽。
(三)各參賽選手請攜帶身分證或貼有相片可證明身份之證件,如遇資格抗議,當場提不出任何一項證明者,視同資格不符,取消其比賽資格,已賽成績不予計算,爾後不得再出場參加任何一場比賽。
十九、申訴:
(一)比賽中之爭議如規則上有明文規定,以裁判員判決為終決。
(二)球員資格之抗議必須在比賽結束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三)合法之申訴,應於該場比賽結束30分鐘內,以書面由領隊或教練向大會審判委員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由審判委員會裁決,若申訴成立時,退回保證金,否則作為大會比賽經費,其申訴結果以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二十、本規程由大會報請教育部體育署同意後,公布實施,如有未盡事宜,
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