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競賽章程 |
102年澎湖縣『媽宮盃』沙灘排球錦標賽 競賽規程
一、宗 旨:
(一)發展澎湖地方運動休閒及觀光產業。
(二)提昇本縣沙灘排球水準,培養休閒與優良體育風氣。
(三)為擴展澎湖各海岸沙灘知名度,特規劃此全國比賽,提供澎湖縣及外縣市選手與觀眾,一同蒞臨媽宮蒔裡沙灘比賽,體驗觀光旅遊澎湖媽宮之美。
二、指導單位:澎湖縣政府、澎湖縣體育會排球委員會、中華民國排球協會。
三、主辦單位:澎湖縣馬公市公所、馬公市民代表會、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四、承辦單位:澎湖縣沙灘排球發展協會
五、協辦單位:澎湖縣立體育場、澎湖縣政府警察局、澎湖縣政府衛生局、澎湖縣政府環保局、澎湖縣農漁局、澎湖灣股份有限公司、彩虹國際旅行社、蒔裡社區發展協會、蒔裡里辦公處、澎湖日報、澎湖時報、法利爾科技公司、昀境運動行銷管理顧問。
六、贊助單位: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澎坊股份有限公司、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七、比賽日期:102年10月05-06日(星期五、六)。
八、比賽地點:澎湖縣蒔裡沙灘排球場。(蒔裡海水浴場沙灘)
九、比賽組別:※不得跨組參賽
(一)公開男子組(二人制):網高243公分,限18隊。 (二)公開女子組(二人制):網高224公分,限18隊。
※公開男女混組取消。
十、比賽服裝規定:公開男子組需穿著背心及泳褲或海灘褲;公開女子組則穿著兩節式/連身泳裝。
十一、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排球協會最新審定之國際沙灘排球規則。
十二、比賽制度:全部賽程採用單局決勝制(30分制,必須勝2分),一方首先得16分時兩隊換邊比賽。
十三、比賽用球:大會採用中華民國排球協會認證之沙灘排球。
十四、報名方式:
(一)報名日期:即日起至9月25日(星期五)17時止(或額滿為止)。
(二)報名人數:
1.各組每隊至多可報2名 (含隊長),每人限報1組1隊。
2.可列教練及領隊各1人。
(三)報名費用:報名請至比賽專屬網頁 http://www.bsaila.com.tw/cup/index.aspx?bsid=80355 填寫報名資料後列印並連同報名費用1,000元整,以現金袋掛號郵寄(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113之14號 胡毅中先生收)或採用匯款方式(匯款方式將公布於盃賽網上),收到報名費後即完成報名。
※(若寄送過程中遺失,大會恕不負責)
※報名費用:紀念衣、選手之夜、保險。 (如領隊、教練或眷屬參加選手之夜或紀念衣需酌收每項300元整)
※比賽結束後未到達之隊伍大會將以郵局包裹方式寄出紀念衣;報名費用無法退還,請見諒。
十五、抽籤:自102年9月26日(星期四)上午8時起至102年9月27日(星期五)下午6時止,於報名網頁系統抽籤( BSaiLa盃賽網),逾時未參加抽籤之球隊由大會代抽不得異議。
十六、領隊會議:領隊會議訂於102年10月04日(星期五)19時於澎湖縣馬公市公所會議室(澎湖縣馬公市永福街30號 TEL:06-927-2173) 舉行,不另行通知。
十七、開幕典禮:102年10月05日(星期六)上午10時於馬公市蒔裡沙灘排球場舉行。(請隊伍準時參加開幕典禮)
十八、比賽計分及名次判定:(預賽採循環賽,決賽採單淘汰)
(一)循環賽勝一場得二分,負一場得一分,棄權零分,以積分多寡決定名次。
(二)如二隊以上積分相等時,以各隊在該循環全部賽程所勝總分除以所負總分,以其商之多寡判定名次。
(三)如上項勝負局數總分之商相等時,則以各隊在該循環全賽程中所勝之總局數除以所負總局數,以其商之多寡判定之;如上項仍相等時,則由審判委員會決定之。
(四)凡中途無故棄權者,除取消該隊未賽完之賽程外,該隊不列入名次,所有與該隊比賽之積分不予計算。若於比賽過程中經裁判判決為沒收比賽之該場比賽,該場比賽已賽完之局(分)數應予保留,並給予對隊應獲勝之局(分)數,該隊未賽完之賽程仍可繼續出場比賽。
十九、獎 勵:
(一)各組錄取名額視報名隊數多寡決定:三隊取一名、四至五隊取二名、六至九隊取三名、十至十二隊取四名、十三隊以上取六名。
(二)各組前三名頒發優勝獎盃及獎金─第一名5000元、第二名3000元、第三名2000元;第四~六名頒發獎牌及獎品。(如各組報名隊數未滿9隊,獎金減半;未滿5隊獎金取消)
二十、申訴:
(一)所有爭議規則未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二)有關資格問題之申訴應於賽前提出,否則概不受理。
(三)合法之抗議應由各隊領隊用書面簽名、蓋章並附保證金新台幣3,000元整,於該場比賽賽完30分鐘內提出,如審判委員會認為抗議無效時,沒收其保証金不得異議。
二十一、附則:
(一)運動員在出場比賽期間,應攜帶國民身份證正本;以便查驗。
(二)每一選手限報一隊,不得跨組報名。
(三)運動員身份資格之申訴,應於比賽發現時當場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四)若冒名頂替或違反運動精神與道德,經查屬實者,除沒收該球員所屬球隊本屆所有比賽權利外,所有與該隊比賽之積分亦不予計算,將呈報所屬上級有關單位議處。
(五)任一球隊若在比賽中有嚴重違反大會規章及運動精神者,除由大會審判委員會議處外,並取消該隊在該次比賽之所有積分。
二十二、由大會統一保場地平安險,往返路程若需要保險,請事先自行辦理。
二十三、本辦法依據:馬文字第1020103631號函辦理。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公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