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賽章程 |
103年屏東縣議長盃巧固球錦標賽暨全民運動會代表選手選拔賽競賽規程
一.主 旨:提倡全民運動風氣,並藉以提昇巧固球運動水準。
二.目 的:1.藉比賽活動選拔各級球隊參加全國師生盃比賽。
2.由比賽促進選手技術成長,推展巧固球運動。
二.依 據:屏府教體字第 號函核准辦理。
三.主辦單位:屏東縣議會
四.協辦單位:屏東縣政府、屏東縣體育會、屏東縣潮和國小、屏東市和平國小
五.承辦單位:屏東縣體育會巧固球委員會
六.比賽時間:中華民國103年4月26、27日
七.比賽地點:屏東市和平國小
八.比賽分組:
七 人 制 雙 網 賽 | 公開男子組 | 國中以上在屏東就讀之學生或屏東縣籍縣民 |
公開女子組 | 國中以上在屏東就讀之學生或屏東縣籍縣民 | |
教師男子組 | 請攜帶身分證、服務證明 | |
教師女子組 | 請攜帶身分證、服務證明 | |
國小男童組 | 限民國90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 | |
國小女童組 | 限民國90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 | |
迷你男童組 | 限民國92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 | |
迷你女童組 | 限民國92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 |
九.比賽規則:1.採中華民國巧固球協會審定之最新巧固球規則。
2.場地採全國巧協最新規定17M X 27M。
3.用球:國小組採用1號球,其餘組別採用2號球。
十.比賽制度:由大會視參加隊數之多寡決定之,並於抽籤時公佈。
十一.參加辦法:
1.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103年4月18日17:00止
2.報名方式:上網報名https://sites.google.com/site/pttchouk/
聯絡人:屏東縣潮和國小林義明主任。
電 話:(08)7804052轉12
3.賽程抽籤:定於103年4月21日下午二時,假潮和國小校長室舉行,屆時未
到者,由承辦單位代抽不得異議。
4·報到時間:各單位請於103年4月26日上午8時00分前報到,並參加9時正之開幕典禮。
5·領隊會議:定於103年4月26日上午8時30分,假和平國小校長室舉行。
十二.比賽細則:
1.學生組限單一學校組隊,不得聯合組隊,但各校不以一隊為限。
2.學生組請攜帶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請加蓋校印並要有照片,上蓋鋼印或校長官章以示負責)及戶口名簿影印本。
3.每一運動員以參加一組一隊為限。
4.報名不足三隊時,該組比賽取消。
5.教師組以視導區或學校為單位組隊,並以一所學校為負責單位。
6.規定之證件須帶齊,證件不齊全不得參加比賽。
7.球員資格問題需於雙方賽前列隊時提出( 含候補球員 ),比賽開始後不得再提出。
8.球隊耽誤比賽逾時五分鐘未出場,以棄權論。
9.若因氣候無法依原賽程(制)進行時,經審判委員會同意,大會可改採單網賽、縮小場地、縮短時間或差分提前結束制進行比賽。
10.學生組女生可參加男生組比賽(但仍受第3條限制,且男生一率不准參加女子組比賽)。女性教師不可參加教師男子組比賽。
十三.獎 勵:
承辦單位工作人員及參賽隊伍依縣府相關規定及錄取名次辦理敘獎。
十四.申 訴:
1.凡規則有明文規定及同等意義之註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申訴。
2.競賽上所發生問題之申訴,請先口頭向裁判長提出申訴,再於30分鐘內補齊正式手續( 提出書面報告,並繳保證金1000元 )向審判委員會提出申訴。若審判委員會認為申訴無理由時,得沒收保證金充作大會獎品費。
3.口頭申訴提出後,經裁判長初步裁示比賽繼續進行時,比賽仍需繼續進行不得拖延,否則以棄權論。
十五.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隨時修改公佈之。
103年屏東縣議長盃巧固球錦標賽暨全民運動會選拔賽教練、選手遴選辦法
一、宗旨:選拔屏東縣全民運動會代表隊,代表本縣參加103年全民運動會巧固球錦標賽。
二、選拔日期:103年4月26、27日(六、日)
三、選拔地點:屏東市和平國小。
四、組織:由本縣委員會選拔委員會,負責有關教練及選手遴選暨培訓督導事宜。
五、教練遴選:1人
(一)條件:取得B級教練資格以上者且實際從事巧固球訓練工作。
(二)遴選方式:由本縣委員會辦理代表隊選拔賽,遴選代表隊教練1名,由冠軍隊教練擔任之。若冠軍隊教練無法擔任,依序由亞、季軍隊教練遞補。選手仍依選拔賽名次員額遴選,避免影響選手個人權益。
六、選手選拔:選拔正選選手12人、候補選手4人,共計16人共同參加集訓。
(一)選拔方式:由本賽會選拔委員就所有參賽選手表現,選出正選選手12 名、候補選手4名,共計16名優秀選手。
(二)選拔員額:冠軍6人、亞軍5人、季軍3人,其餘員額就各隊表現優異之選手遴選,合計遴選16人。
(三)選拔組別:公開男子組、公開女子組
七、訓練計畫:由教練擬定經本委員會審核並經主委核定後實施。
八、全民運動會代表隊教練、選手依大會規定人數、年齡規定報名參賽。
九、附則:
(一)當選為代表隊選手,不得拒絕參加集訓及比賽(無意願者,應勿參加選拔),
無故不報到參加集訓者,送請本委員會議處。
(二)入選代表隊之教練、選手未能參加集訓或違反集訓相關規定者,送本委員會議處。
(三)教練選手之除名須經過本會選拔委員會之審議後行之。
十、本遴選辦法經本會選拔委員會議通過,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