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競賽章程 |
中華民國大專校院102學年度沙灘排球錦標賽
一、宗 旨:為倡導大專院校沙灘排球運動風氣,促進校際運動交流及培養優秀沙灘排球選手,特舉辦本比賽。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校院體育總會。
四、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校院體育總會排球委員會、高雄市排球委員會、樹德科技大學。
五、協辦單位:中華民國排球協會、高雄市體育處、高雄市體育會、高雄市排球委員會、高雄市鳳山區公所、鳳山區公園路燈管理所、五甲里聯合辦公處、福誠高中。
六、贊助單位:艾瑞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七、競賽地點:高雄市鳳山區公五沙灘排球場 (鳳山區新強路347號對面)。
八、競賽日期:102年11月15日至17日 (星期五、六、日),共計3天。
九、參加單位:凡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會員學校,均可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賽。
十、參加資格:
(一)參加比賽之選手,以各校102學年度第一學期日、夜間部(進修部)或研究所註冊之
正式學生,教育部頒佈之正式學制者為限(選讀生、補習生、空中補校、進修補校、
僑生專修班及各短期訓練班學生不得參加)。
(二)軍警學校以正期生(含研究生)及專科部學生為限。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一般組(未具公開組參賽資格之球隊):
| 編號 | 單位(學系)名稱 | 編號 | 單位(學系)名稱 |
| 1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學系、運動競技學系(含碩士班) | 10 |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
| 2 |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 11 |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
| 3 |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 12 | 國立臺南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
| 4 | 國立嘉義大學體育與健康休閒學系暨研究所 | 13 |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
| 5 | 國立屏東教育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 14 | 國立臺東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
| 6 | 臺北市立大學(天母校區)--體育學系(體育與健康學系)、陸上運動學系、水上運動學系、球類運動學系、技擊運動學系、競技運動訓練研究所 | 15 | 國立東華大學體育與運動科學系(含碩士班) |
| 16 | 輔仁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 ||
| 7 | 國立體育大學--陸上運動技術學系、球類運動技術學系、技擊運動技術學系、競技運動訓練研究所 | 17 | 中國文化大學體育學系(含運動教練碩士班)、國術系 |
| 18 | 國立中正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 ||
| 8 |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體育學系、競技運動學系、技擊運動學系、球類運動學系、體育研究所 | 19 | 國立高雄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
| 9 | 臺北市立大學(博愛校區)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 20 | 長榮大學運動競技學系(所) |
1. 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之學生。
2. 以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進入大專校院之高級中學及職
業學校(以下簡稱高中職)學生及國民中學升專科學校五年制(以下簡稱五專)之
入學學生,含甄審、甄試、單獨招生、轉學(插班)考試加分等(經轉學插班考
試者,如原參賽組別為一般組或乙組者,不在此限)。
3. 曾具社會甲組(企業聯賽及全國運動會會內賽)或職業運動員資格者。
4. 高中職時期獲得全中運或本部升學輔導指定盃賽(排球)前八名運動員。
5. 高中職及五專以上曾入選各運動種類之國家(含地區)代表隊運動員,參加國際
運動總會舉辦之正式錦標賽者(含世界盃、世界錦標賽、世青、世青少、亞洲盃
、亞洲錦標賽、亞青、亞青少、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青年運動會),惟身
心障礙比賽之國家代表隊,不涉上述一至四目者,得參加一般組。
6. 前述「大專校院競技運動相關系所」係指下列系所:
7. 一般組參賽球隊可志願升級報名公開組參賽。
十一、競賽組別:
(一)公開組:男子與女子組(二人制)。
(二)一般組:男子與女子組(二人制)。
(三)各組報名隊數:各組依報名完成之先後順序取前24隊。
(四)每所學校男、女至多各2隊可報名參加。
十二、競賽制度:
(一)依報名隊數多寡由大會決定賽制。
(二)每場皆採三局二勝制 (第1、2局採21分制、第3局採15分制)。
十三、競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排球協會最新審定2013-2016國際沙灘排球規則。
十四、競賽用球:採用MIKASA-VLS 300正式國際比賽沙灘排球。
十五、報名手續:
(一)自即日起至102年11月04日(星期一)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請按大會提供球隊報名表格式,詳細填入各項資料,並加蓋校印或體育行政主管單位戳章。
(三)報名費:每隊新台幣壹仟元整,以現金連同報名表採掛號方式逕寄下址。
(四)郵寄地址:高雄市燕巢區橫山路59號 (轉休運系) 彭逸坤 老師收。
(五)保險:參加球隊選手,由大會統一投保。
十六、抽籤日期:102年11月06日(星期三)下午二時假樹德科大體育室舉行,不到者由
本會代抽,不得異議。
十七、技術會議:
(一)102年11月15日(星期五)上午8:30於高雄市鳳山區公五沙灘排球場舉行。
(二)參加會議者,如非領隊本人或持有授權代理委託書之教練,則不得提出各相關問題之異議。在會議中,每單位只限一人有發言權與表決權。
(三)如對某隊參賽資格發現疑問時,可在會議中提出,交由承辦單位處理。
(四)領隊會議無權作有違「競賽規程」之決議,否則其決議無效。
十八、競賽規定事項:
(一)開幕典禮:102年11月15日(星期五)上午09:00於高雄市鳳山區公五沙灘排球場舉行。
(二)冒名頂替經查證屬實者,取消該隊全部比賽資格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三)參加選手須攜帶學生證正本,以便查驗。
(四)賽服:男選手需穿著短(泳)褲及背心;女選手需穿著兩截式或連身泳裝,胸前需有中文隊名及號碼1-2號。
(五)各組網高:男子組:2.43公尺、女子組:2.24公尺。
(六)凡經報名之球員於抽籤後不得要求更改名單。
十九、計分及名次判定:
(一)循環賽勝一場得二分,敗一場得一分。
(二)如二隊或二隊以上積分相等時,則以各相關球隊在此全循環賽中所勝之分數除以所負分數以其商數之多寡判定名次。
(三)如上項勝負分數之商數相等時,則以各相關隊在該循環全賽程中所勝之總局數除以所負之總局數,以其商數之多寡判定名次。
(四)如上項勝負分之商數再相等時,若僅兩隊則以勝隊為勝,二隊以上則由審判委員會決定方式判定名次。
(五)凡中途棄權或被沒收比賽者不列入名次,所有與該隊比賽之積分不予計算。
二十、獎勵:
(一)依報名隊伍數,錄取優勝之原則如下:各組報名隊數在十八隊(含員)以上時取優勝前六名;八至十七隊時取四名;五至七隊取三名;三至四隊取二名;二隊取一名。
(二) 優秀教練遴選原則 :
1. 男、女生公開組前六名教練,報請教育部頒發獎狀乙紙。
2. 男、女生一般組前六名教練,由大專體總會長頒發獎狀乙紙。
3. 教練如在比賽期間就該校應出賽場數,未出席臨場指導達三分之ㄧ以上者,則取消頒發優秀教練獎狀。
二十一、罰則:
(一)各隊如有不符規定之選手出賽時,一經查覺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所有賽完之成績不予計算,並取消該單位所獲得之成績﹝名次﹞及繳回所領之獎品,另函請主管單位議處。
(二)比賽期間如有選手互毆,侮辱裁判情事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選手出賽外,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三)選手的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學校主管負責。
(四)有關選手之資格申訴,經當場檢查照相存證後由承辦單位函總會轉呈教育部查詢處理。
(五)違反上述(一)、(二)、(三)所列情形者,將分別函告所屬學校及主辦單位,並停止該單位參加大專體育總會所舉辦之各項比賽一年。
二十二、申訴:
(一)凡規則有明文規定或類似明白之決定者,均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二)選手的參賽資格申訴,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其他申訴均應在該比賽後一小時內提出,否則不予接受。
(三)所有有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之申訴,一律不予受理,比賽進行中有不服裁判之判決時,得由其領隊或教練以書面向大會提出申訴,但比賽仍須繼續進行,否則以棄權論。
(四)申訴書由領隊或教練簽名蓋章後,向大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參仟元整,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
(五)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二十三、附則:
(一)各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
(二)本規程經大專體育總會審核報教育部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