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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臺南市各慢速壘球聯誼會盟主盃對抗賽
競賽章程

103年臺南市各慢速壘球聯誼會盟主盃對抗賽

一、主    旨:為使各聯誼會年度冠軍得以相互交流聯誼

二、指導單位:臺南市政府、臺南市體育總會

三、主辦單位:臺南市體育總會慢速壘球委員會

四、競賽組別:各聯誼會年度冠軍隊伍(非102年聯誼賽參賽名單小於等於5員)。各聯誼會須於102年12月31日前回報代表隊伍

五、比賽用球:由大會指定之。

六、比賽地點:永康區忠孝南、北壘球場。

七、比賽日期:103年2月9日。

八、報名日期:103年1月1日起至1月19日(日),可改名單至1月21日中午12時。

九、報名方式:一律於網路報名http://www.bsaila.com.tw/cup/admin/index.aspx?bsid=90512

總幹事:李宗錫 0937666143

十、領隊抽籤會議:103年1月21日(二)下午7時31分假安平區夜間(中山)壘球場舉行,未到者大會代抽。

十一、參賽資格:由各聯誼會102年年度冠軍隊伍代表參賽,冠軍隊無法參加即棄權,亞軍不得遞補。102年盟主盃冠軍隊聯誼會可推薦第二名參加。

十二、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2013~2015年慢速壘球規則。

十三、比賽方式:視報名隊伍決定。

十四、球    棒:使用合格竹、木球棒,請各隊自行準備。

十五、費    用:免報名費,保證金(代表隊若有違反規定時,該聯誼會次年度不得參加)

十六、獎勵:

【團體獎】冠軍、亞軍、季軍、殿軍(視賽制決定),頒發獎盃。

【個人獎】領隊1名、教練2名,各頒發獎杯乙座。

打擊獎前3名,頒發獎杯乙座。

十七、保險:為確保參賽隊職員安全,本次活動將有投保意外險,請參賽之隊職員填寫姓名、身份證字號、生日,以免個人權利受損。

十八、比賽附則及注意事項:

1.開幕典禮:民國103年2月9日上午11時假臺南市永康區忠孝運動公園北側壘球場(忠孝路、永康納骨塔對面)舉行,每隊至少5人。完全未參加隊伍聯誼會次年視同放棄參加權利。

2.閉幕典禮:決賽後於臺南市永康區忠孝運動公園北側壘球場舉行。參加閉幕典禮之隊伍每隊至少6人著整齊球服,否則團體、個人名次取消,獎盃不予發放。

3.凡參加比賽之所有球隊應遵守各項細則之規定,球隊若違反規定而利益有所損時,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異議。

4.除非大會另行通知,否則所有賽程及時間以大會公佈為準。

5.因考量時間因素,風雨無阻賽完全程。

6.比賽採七局限制,滿四局相差十分(含)以上,滿五局七分(含)以上則提前結束比賽。〈投手投球採2好3壞制〉

7.比賽時間:60分鐘【自裁判員就定位宣告二隊集合時起算】,開賽55分鐘後不開新局。冠、亞軍賽時間不限。

8.七局結束或時間屆滿時仍平手,則八局或時間屆滿之次局起採突破僵局,採滿壘一出局開賽,上一局前三棒分佔三、二、一壘,由下棒次上場打擊。

9.投手好球的高度1.823.65公尺(使用好球板),落地擊中本壘板及好球板即為好球。

10.重覆報名球員:以先下場為準,預賽未下場者,複、決賽不得出賽。球員跨隊比賽被查獲時,後續比賽不得下場,另所跨隊之隊伍以冒名頂替,判為『奪權比賽』。並一年之內不得參加臺南市之盃賽。

11.比賽球隊應於開賽前填妥『攻守名單』,並於秩序冊中所排定之比賽時間的10分鐘前提交大會。提具攻守名單時須一併提出攻守名單上所有球員身分證明正本(身分證、駕照、健保卡其中一項),未提出者該員該場不得上場,各隊請依攻守名單球員順序排列證件

12.有關攻守名單應注意事項:

A.寫清楚應填寫之所有項目,教練或經理應簽名並註明球衣號碼。

B.預備球員欄應詳細填寫,否則若遇『保留比賽』而權力喪失則自行負責。

C.預備球員欄中未填寫之球員及只寫姓名未填號碼者,於比賽中不得上場(或)替補其它球員。

D.報名時,未列於報名表中之球員欄者,比賽中不得上場比賽。若是教練兼球員,則姓名除列於教練欄外,於球員欄亦應將其姓名寫上,否則不得上場比賽。

13.於規定比賽時間超過5分鐘,尚不能出賽者得由主審裁判宣告該場棄權論,比數為10:0計分。本次比賽不採用9人開賽制。被判『棄權』比賽之球隊則不影響該隊後面賽程。比賽中判為『自動棄權、奪權』之球隊,強制沒收後面所有賽程,該場並以10:0計分。

14.循環賽制時【勝一場得2分、和局得1分,敗場得0分】積分相同時以1.相關勝負,2.淨得分(總得分與總失分之差),3.總得分多者,4.總失分少者,5.總商率決定,優者晉級,6.抽籤。

15.背號筆誤,只要球員當場提出身分證明:

1.經裁判證實確為該球員無誤,則通知記錄組更正背號後繼續比賽。

2.倘若該球員無法提出身分證明,則裁判應即判定該錯誤隊伍為比賽『失格』、『奪權比賽』。

16.球員服裝之規定:

1.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球褲及球帽,球衣胸前或背後應有隊名、背後應有背號,背號之每一數字至少十五公分高度,不得臨時手寫或浮貼上去。(背號沒有0號)

2.經理、教練、壘指導員亦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方得上場執行職務。

十九、未盡事宜大會得提出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