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賽章程 |
103年環球購物中心 室內沙灘排球年度聯賽 夏季賽 (四至六月)
競賽規程
一、 目 的:
(一) 發展南部地方運動休閒與提供健康、娛樂及具活力之休閒場所。
(二) 行銷國內首座室內沙灘排球場之獨家優勢,創造有利、獨特,且具特色的休閒運動
場所。
(三) 為提昇室內沙灘排球場知名度,特規劃此沙灘排球比賽,提供熱愛運動選手們和南
部學生和居民,一同共襄盛舉。
二、 主辦單位:環球購物中心 新左營車站店
三、 承辦單位:樹德科技大學 休閒遊憩與運動管理系
四、 協辦單位:高雄市體育處、高雄市體育會、高雄市排球委員會
五、 比賽日期:103/4/26(六)、5/31(六)、6/21 (六),17:00~22:00
六、 比賽地點:環球新左營車站店 3F室內沙灘排球場
七、 比賽組別:男女混合組(四人制) ★不得跨月參賽,除非是在4月份未打進前三名之隊伍,可再報名5月份之賽事。
八、 報名隊數:報名隊伍各為6隊(含),依報名順序前後取之。
九、 參賽對象:歡迎有興趣與愛好運動者皆可自由組隊報名參加,年齡不限,每隊可報名至
4至6名;至少一名女性選手上場比賽。
十、 賽服規定:女選手須穿兩截式泳裝 (上半身為泳裝或運動內衣款式, 下半身著緊身褲為
主); 男選手著短 (泳)褲及背心;比賽服顏色與款式須一致。
十一、比賽規則:依據2013-2016國際沙灘排球規則實施。
十二、比賽制度:
(一) 依實際報名隊數多寡由大會決定賽制。
(二) 月賽為4與5月份,於這兩個月各取前三名進入季賽 (6月21日),爭取季冠軍榮譽與獎勵金。
(三) 採用一局決勝制 (單局30分制,至15時換場繼續比賽),無deuce制,30分為最終分數。
(四) 網高:2.30公尺。
(五) 每天比賽只定「第一場」開賽時間,其它場次接續繼續進行。
(六) 上場賽事結束,下場球隊須馬上進入場區登錄準備比賽,如唱名5分鐘後未到齊之隊伍,以棄權論。
(七) 比賽時至少需1名女性下場,並可允許只有三人下場比賽 (但務必有一位女生下場)。
(八) 比賽時,各隊有1次30秒之暫停機會,1次替換人員機會。
(九) 教練可有現場指導行為。
十三、比賽用球:採用MIKASA-VLS300正式國際比賽沙灘排球。
十四、報名方式:
(一) 報名日期:
4月月賽:3月24日至4月18日 (星期五)12時止或報名額滿為止。
5月月賽:3月24日至5月23日 (星期五)12時止或報名額滿為止。
6月季賽:大會直接登錄4與5月份之前三名晉級隊伍 (共6隊),無須再報名。
(二) 報名人數:每隊上限最多6名 (上場4名,需含1名女生,含隊長),可列教練1人。
十五、報名費用:請至比賽專屬網頁 http://www.bsaila.com.tw/cup/index.aspx?bsid=90607
填寫報名資料後列印並連同報名費500元整,以現金袋掛號郵寄 (高雄市左營區站前北路1號1F 環球購物中心 販促課 邱雨萱小姐),收到報名費後即完成報名。(若寄送過程中遺失,恕不負責;報名費用無法退還,請見諒。)
十六、抽籤日期:
4月份:103/4/20(日)中午12點起至下午3點止,由參賽隊伍自行至比賽
專屬網頁線上抽籤,逾時未抽籤隊伍由電腦系統代抽。
5月份:103/5/23(五)中午12點起至下午3點止,由參賽隊伍自行至比賽
專屬網頁線上抽籤,逾時未抽籤隊伍由電腦系統代抽。
6月份:103/6/13(五)中午12點起至下午3點止,由參賽隊伍自行至比賽
專屬網頁線上抽籤,逾時未抽籤隊伍由電腦系統代抽。
十七、技術會議:
(一) 103/4/26(六)、5/31(六)、6/21(六)下午4點30分於環球新左營車站店 3F室內沙灘排球場舉行。
(二) 技術會議無權作有違『競賽規程』之決議,否則其決議無效。
十八、比賽計分及名次判定:
(一) 循環賽勝一場得二分,敗一場得一分。
(二) 如二隊或二隊以上積分相等時,則以各相關球隊在此全循環賽中所勝之分數除以所
負分數以其商數之多寡判定名次。
(三) 如上項勝負分數之商數再相等時,則以各相關球隊在該循環全賽程中所勝之總局數
除以負之總局數,以其商數之多寡判定名次。
(四) 月賽總積分列入季賽;季賽總積分列入年度決賽。
十九、如上項勝負分之商數再相等時,若僅兩隊則以勝隊為勝,二隊以上則由審判委員會決定方式判定名次。
二十、凡中途棄權或被沒收比賽者不列入名次,所有與該隊比賽之積分不予計算。
二十一、 獎 勵:
(一) 4、5月賽
男女混合組-4、5月 (12隊取6隊晉級季賽)
晉級獎金-第一名 商品禮券3,000元
第二名 商品禮券2,000元
第三名 商品禮券1,000元
(二) 6月季決賽
男女混合組-4、5月
晉級獎金-第一名 商品禮券6,000元
第二名 商品禮券3,000元
第三名 商品禮券2,000元
二十二、 申 訴:所有爭議規則未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有關資格問題之申訴應於賽前提出,否則概不受理。
二十三、 附 則:
(一) 運動員在出場比賽期間,應攜帶國民身份證正本;以便查驗。
(二) 遇颱風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賽程之調整以主辦單位公布為準。
(三) 凡經報名之球員於抽籤後不得要求更改名單。
(四) 運動員身份資格之申訴,應於比賽發現時當場提出,否則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