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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章程

103年環球購物中心 室內沙灘排球年度聯賽 秋季賽

(七月月賽) 競賽規程

 

一、      目    的:

     (一) 發展南部地方運動休閒與提供健康、娛樂及具活力之休閒場所。

     (二) 行銷國內首座室內沙灘排球場之獨家優勢,創造有利、獨特,且具特  

         色的休閒運動場所。

     (三) 為提昇室內沙灘排球場知名度,特規劃此沙灘排球比賽,提供熱愛運

         動選手們和南部學生和居民,一同共襄盛舉。

二、      主辦單位:環球購物中心 新左營車站店

三、      承辦單位:樹德科技大學 休閒遊憩與運動管理系

四、      協辦單位:高雄市體育處、高雄市體育會、高雄市排球委員會

五、      比賽日期:103/7/26(六)、8/23(六)、9/27(六),17:00~22:00

六、      比賽地點:環球新左營車站店 3F室內沙灘排球場

七、      比賽組別:男女混合組(四人制) 不得跨月參賽,除非是在7月份未打進前三名支隊伍,可再報名8月份之賽事。

八、      報名隊數:報名隊伍各為6隊(含),依報名順序前後取之。

九、      參賽對象:歡迎有興趣與愛好運動者皆可自由組隊報名參加,年齡不限,每隊可報名至4至6名;至少一名女性選手上場比賽

十、      賽服規定:女選手須穿兩截式泳裝 (上半身為泳裝或運動內衣款式, 下半身著緊身褲為主); 男選手著短 (泳)褲及背心;比賽服顏色與款式須一致。

十一、比賽規則:依據2013-2016國際沙灘排球規則實施。

十二、比賽制度:

(一)   依實際報名隊數多寡由大會決定賽制。

(二)  月賽為7與8月份,於這兩個月各取前三名進入季賽 (9月27日),爭取季冠軍榮譽與獎勵金。

(三)   採用一局決勝制 (單局30分制至15時換場繼續比賽),無deuce制,30分為最終分數。

(四)   網高:2.30公尺。

(五)   每天比賽只定「第一場」開賽時間,其它場次接續繼續進行。

(六)   上場賽事結束,下場球隊須馬上進入場區登錄準備比賽,如唱名5分鐘後未到齊之隊伍,以棄權論。

(七)   比賽時至少需1名女性下場,並可允許只有三人下場比賽 (但務必有一位女生下場)

(八)   比賽時,各隊有1次30秒之暫停機會,1次替換人員機會。

(九)   教練可有現場指導行為。

十三、比賽用球:採用MIKASA-VLS300正式國際比賽沙灘排球。

十四、報名方式:

(一)   報名日期:

    7月月賽:6月22日至7月21日 (星期一)12時止或報名額滿為止。

    8月月賽:6月22日至8月17日 (星期日)12時止或報名額滿為止。

    9月季賽:大會直接登錄7與8月份之前三名晉級隊伍 (共6隊),無須再報名

(二)   報名人數:每隊上限最多6名 (上場4名,需含1名女生,含隊長),可列教練1人。

十五、     抽籤日期:7月份:103/7/22(二)、103/8/18(一)、103/9/17(三)中午

12點起至下午3點止,由參賽隊伍自行至比賽專屬網頁線上抽籤,逾時未抽籤隊伍由電腦系統代抽。

十六、技術會議:

    (一) 103/7/26(六)、8/23(六)、9/27(六)下午4點30分於環球新左營車站店 3F室內沙灘排球場舉行。

    (二) 技術會議無權作有違『競賽規程』之決議,否則其決議無效。

十七、比賽計分及名次判定:

(一) 循環賽勝一場得二分,敗一場得一分。

    (二) 如二隊或二隊以上積分相等時,則以各相關球隊在此全循環賽中所勝

之分數除以所負分數以其商數之多寡判定名次。

(三)   如上項勝負分數之商數再相等時,則以各相關球隊在該循環全賽程中

所勝之總局數除以負之總局數,以其商數之多寡判定名次。

(四) 月賽總積分列入季賽;季賽總積分列入年度決賽。

十八、如上項勝負分之商數再相等時,若僅兩隊則以勝隊為勝,二隊以上則由審判委員會決定方式判定名次。

十九、凡中途棄權或被沒收比賽者不列入名次,所有與該隊比賽之積分不予計算。

二十、獎    勵:

(一)  7、8月賽

     男女混合組-7、8月 (12隊取6隊晉級季賽)

     晉級獎金-第一名 商品禮券3,000元

               第二名 商品禮券2,000元

               第三名 商品禮券1,000元

              

(二)  9月季決賽

    男女混合組-7、8月

    晉級獎金-第一名 商品禮券6,000元

               第二名 商品禮券3,000元

               第三名 商品禮券2,000元

二十一、            申    訴:所有爭議規則未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有關資格問題之申訴應於賽前提出,否則概不受理。

二十二、            附  則:

(一)   運動員在出場比賽期間,應攜帶國民身份證正本;以便查驗。

(二)   遇颱風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賽程之調整以主辦單位公布為準。

(三)   凡經報名之球員於抽籤後不得要求更改名單。

(四)   運動員身份資格之申訴,應於比賽發現時當場提出,否則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