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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章程

臺南市103年度主委盃全國慢速壘球錦標賽

暨社區聯誼賽慢速壘球活動市總決賽

報 名 簡 章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臺教體署全(一)字第1030011010號函准予辦理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南市體處動字第10301441130號函准予辦理

一、宗    旨:為提倡全民正當休閒活動、增進身心健康,提昇全民生活領域及精神層次,積極開發新的運動人口,以提高全民運動參與率,特研定本計畫。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

三、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社團法人臺南市體育總會

四、承辦單位:臺南市體育總會慢速壘球委員會

五、協辦單位:社團法人台南市慢速壘球協會、台南市快樂慢速壘球協會、台南市舒樂比、安工、球友、安慶、中山、聖南、鳳凰、OB、虎山、春風、仁義、中洲、永勝(關廟)、新營、西港、安定、玉井、南科等聯誼會,中華日報社

六、活動日期:【公開組、長春組、壯年組、高中組、機關組】103年9月13、14日

【聯誼組、社區組】103年9月7、14日。

七、活動地點:臺南市各慢速壘球場

八、活動組別:請各組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以茲備查。

【公開組】(全國組)由全國各縣市慢速壘球委員會、協會推薦,臺南市可自組球隊。

【長春組】(全國組)民國53年(含)以前出生者皆可自由組隊參加。球場採現行慢壘場地,壘距19.91公尺

【壯年組】(全國組)民國58年(含)以前出生者皆可自由組隊參加,各隊可有二名63年(含)以前出生。

【高中組】(全國組)凡同校高中、職學生本學期有註冊完成者為憑。不足12隊時不予辦理。103年畢業學生可報名。

【機關組】(全國組)凡於同一機關行號任職者,須有在職證明、勞保卡或公司識別證。教職員可跨校組隊,同一學校教職員、家長會可聯合組隊(備家長會通訊錄)。

【聯誼組】(臺南市組)凡臺南市隊伍於103年8月15日前在臺南市體育總會慢速壘球委員會完成註冊登記核准之球隊。

【社區組】103年臺南市社區聯誼賽慢速壘球活動各區前4名。

  1. 公開組球員不可跨任何組別參賽。
  2. 社區組與聯誼組不得跨組,因屬同性質。
  3. 其餘各組可跨組但不可同組跨隊,重覆報名同組球員(或公開組與其他組別重覆者):以先下場為準,預賽未下場者,複、決賽不得出賽,預賽出賽時須出具身份證明至大會記錄組確認始得下場。球員同組跨隊出賽(或公開組與其他組別跨隊)者,次下場隊伍判奪權且該員本次後續球賽不得出場、且一年內不得參加臺南市辦理之各項盃賽。
  4. 報名重覆球員會在秩序冊該員姓名旁註記*,請教練注意。

九、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2013-2015慢速壘球規則

十、比賽用球:1.採用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指定用球。

2.公開組-大揚KY-3000型。

3.長春組採用日本進口 KENKO JOYFUL 黃色軟球。

3.壯年、高中、機關、聯誼、社區採用大會指定用球。

十一、比賽球棒:公開組、長春組:不限球棒但須由合格廠牌製造。

壯年、學生、機關組限定下列廠牌竹、木棒(Mizuno、ZETT、Rawlings、SSK、GST、TPX、EASTON、NIKE、JSN、Hatakeyama、SA、SP、A-up、BREET、JJS、YS、King、CAMASA、BASEFORD、Max、Formosa、Ysono、WORLD-WORTH,Master,WTR、WR WATER、Kachi、HARA、XONNES、BJT、SONO、Flagship、BZ違者以違規球棒論處,打者判出局。

聯誼組、社區組:須有完整廠商標示竹、木棒。

所有組別若發現有變造球棒者,該隊以奪權論並沒收全部保證金,並通報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以違反運動精神停止該隊參加全國各縣市各項慢速壘球比賽一年。

比賽期間若對對手竹、木棒有變造球棒疑慮時,得於比賽結束前提具保證金每支疑慮球棒NT2,500元向大會報備,於比賽結束時當場鋸開該支球棒為憑。無變造時NT2,500賠與對方,若有變造情形則持有者依變造球棒處,NT2,500退回異議方。

十二、參加資格:

〈1〉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03年8月20日止,可更改球員期限10382412

〈2〉報名費、保證金:

公開組、青壯年組、機關組繳交報名費2,000元,保證金2,000元。長春、高中組繳交報名費1,000元;保證金1,000元。(無違規者賽後無息退還)

聯誼組報名費500元,保證金2,000元。社區組保證金2,000元(一律繳交,今年未提供聯誼會擔保,聯誼組、社區組保證金於9月7日嘉年華會著球服點名後退還)。

報名截止時,報名表、報名費及保證金未繳齊之球隊,視同未報名。

〈3〉報名方式:一律於網站(http://www.bsaila.com.tw/cup/index.aspx?bsid=90689)填報,聯絡人:李宗錫 電話:0937-666143。

報名費及保證金匯款方式

銀行:京城銀行新興分行 (銀行代碼 054)

戶名:臺南市體育總會慢速壘球委員會吳志祥

帳號:0401-25-016156

(匯款人請註明球隊隊名或人名,保證金將於開幕典禮後當場退還各隊,未參加開幕典禮之球隊將沒收保證金為大會經費)。

〈4〉報 名 表:領隊、經理、教練為球員時,須登錄至球員名單,未登錄者不得下場比賽。

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填報名參加本賽事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事相關用途使用。

十三、開幕典禮:103年9月13日(星期六)上午10時30分,地點另行通知。每隊至少5人參加。

聯誼組、社區組103年9月7日(星期日)上午8時30分,地點:新營區民治體育場(原新營體育場)。每隊至少5人參加。

十四、領隊會議及抽籤:

〈1〉日期:103年8月25日(星期一)19時舉行;不另行通知。聯誼組、社區組於20時舉行。

〈2〉地點:臺南市安平區夜間(中山)壘球場會議室(國平路、府平路口)

〈3〉未參加領隊會議或遲到者,由大會代為抽籤不得有異議。

十五、獎勵辦法:

〈1〉【團體獎】各組冠軍、亞軍、季軍、殿軍(視賽制決定),頒發獎盃。

〈2〉【個人獎】各組領隊1名、教練2名,各頒發獎盃乙座。各組打擊獎前3名,頒發獎盃乙座

十六、保險:為確保參賽隊職員安全,本次活動將有投保意外險,請參賽之人員填寫“出生年月日&身份證字號”,以免個人權利受損。

十七、比賽附則及注意事項:

〈1〉凡參加比賽之所有球隊應遵守各項細則之規定,球隊若違反規定而利益有所損時,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異議。

〈2〉除非大會另行通知,否則所有賽程及時間以大會公佈為準。

〈3〉比賽中判為『自動棄權』之球隊,強制沒收後面所有賽程,被判『奪權』比賽之球隊則不影響該隊後面賽程。該場並以十比零計分。

〈4〉因全國性比賽,球隊來自全省各地,考量交通及時間因素,風雨無阻賽完全程。

〈5〉比賽採七局限制,滿四局相差十分(含)以上,滿五局七分(含)以上則提前結束比賽。

〈6〉比賽之時間限制:每場50分鐘,二好三壞球制(一好球一壞球開始),自裁判員就定位宣告二隊集合時開始計算,比賽50分鐘後不開新局,以第三出局數時間為基準。冠亞軍決賽60分不開新局。

公開組預、複賽每場60分鐘不開新局,準決賽、決賽70分鐘不開新局。

〈7〉預賽採和局制,勝一場得2分、和局得1分、敗場得0分,積分相同時以:

1.兩隊勝負關係    2.淨得分(總得分-總失分)較多者

3.總得分較多者    4.總失分較少者    5.兩隊抽籤決定

延長賽分數不採計,若有一隊沒收比賽,該隊成績不列入計算,另二隊比勝負關係。

※決賽採突破僵局制(七局結束或時間屆滿時仍平手,則八局或時間屆滿之次局起採突破僵局)。﹝以先到採用之﹞

突破僵局採滿壘一出局開賽,上一局最後三棒分佔三、二、一壘。

〈8〉※公開組好球帶的高度是1.82公尺以上高度不限(使用好球板)。

長春、壯年、機關、學生、聯誼、社區組:高度是1.82公尺以上3.62公尺以下;落地球擊中好球板及本壘板均算好球;好球板功能同本壘板,跑壘者回本壘可踩本壘板及好球板均算得分;守備員亦同。

〈9〉球員跨隊比賽被查獲時,以第一場上場比賽(以大會記錄)為所有權,另所跨之隊伍以冒名頂替,判為『奪權比賽』。

〈10〉比賽球隊應於開賽前填妥『攻守名單』,並於秩序冊中所排定之比賽時間的“ 前十分鐘 ”前提交大會。

〈11〉有關攻守名單應注意事項:

1.寫清楚應填寫之所有項目,教練或經理應簽名並註明球衣號碼。

2.預備球員欄應詳細填寫,否則若遇『保留比賽』而權力喪失則自行負責。

3.預備球員欄中未填寫之球員及只寫姓名未填號碼者,於比賽中不得上場(或)替補其它球員。

※    違反上列第3項則以 違規球員 判決。

〈12〉※所有場內球員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之(正本)備查。

1.以身分證、駕照、健保卡、護照正本備查。

2.教職員需有任職該校所開立之『在職證明』。

3.學生組皆需有學生證(需當學期有註冊者,或畢業證書)。

〈13〉不得有未列於秩序冊之球員欄中球員上場比賽,若經對方抗議成立,則被判為『奪權比賽』。

〈14〉※列隊查證先發選手之資格問題(含跨隊、冒名頂替) ,於雙方列隊時接受身份之核對,若無帶證件由預備選手更換。替補球員上場後,得隨時接受查核身份;開賽後,不接受查核先發選手資格。

本次比賽不採九人開賽制。

〈15〉背號筆誤,只要球員當場提出身分證明:

1.經裁判證實確為該球員無誤,則通知記錄組更正背號後繼續比賽。

2.倘若該球員無法提出身分證明,則裁判應即判定該錯誤隊伍為比賽『失格』、『奪權比賽』。

〈16〉球員服裝之規定:(背號不得有0號

1.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球褲及球帽,球衣胸前或背後應有隊名(標示英文者報名英文隊名並註明中譯)、背後應有背號,背號之每一數字至少十五公分高度,不得臨時手寫或浮貼上去。

2.經理、教練、壘指導員亦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方得上場執行職務。

〈17〉非該場比賽球隊之球員及隊職員不得進入選手休息區。

〈18〉書面抗議:比賽中以裁判最後判決為終結,不得異議。對該判決若有質疑,應於比賽結束後半小時內提出『書面抗議』。

其作業方式:填寫抗議書、領隊簽名連同保證金伍仟元向大會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委員會接獲該書面抗議後,召開會議討論,然後對該抗議作出最後之判決及處置,如認為其抗議無效,得沒收其保證金。

〈19〉擊球員不可甩棒,因甩棒每場第二人次(含)以後,將被判逐出場。

若因球審視為有故意之嫌或暴力傾向,則不受初次犯規之限制,可直接宣告出場。

〈20〉除正常暫停外,其他任何暫停主審均會告知記錄組計時,在恢復比賽時立即通知記錄組及雙方球隊。

〈21〉距離本壘板前15英呎或4.5公尺,本壘與三壘的連接線在15英呎或4.5公尺劃一垂直白線,凡三壘跑壘員往本壘進佔時,若已通過(含踏觸)白線時就不得返回三壘壘包,必須強迫進佔本壘(若未踏觸白線或界外延伸連線時不在此限)。此時守備方,持球(用身體任一部份或手套)碰觸本壘板即裁決跑壘員封殺出局(規定此條文目的為防止跑壘員與守備員互相碰撞造成安全上之危險),其狀況(如未通過或踏觸白線前之夾殺、死球進壘、正常跑壘跌倒爬起及其他狀況),則不受此條文之4.5公尺白線之限制。(本條文屬於立即裁決)

〈22〉本次比賽使用安全頭盔制:(長春組例外)

1.比賽球隊應自行準備雙耳之安全頭盔。

2.擊球員未戴安全頭盔進入擊球區準備擊球,投手投出球後,擊球員被判出局。

3.擊球員或跑壘員因違反規則,球員判其出局且不受舉發時機之限制(但需該球員在場上),以舉發時點前所有攻守仍屬有效。

4.擊跑員或跑壘員,比賽進行中,不問原因只要安全頭盔脫落擊球員(跑壘員)判出局。

〈23〉全壘打不限。

〈24〉個人獎獎項入圍前二名之球隊隊員方有統計計算,由預賽開始計算,每場打席以2.0支計算。聯誼組由複賽開始計算。

〈25〉凡是對大會裁判言語侮辱、推擠、挑釁、球隊罷賽及霸佔場地,判該名選手或教練禁賽一場,領隊、經理、管理判出場並不准進入選手休息區,若是勸告不聽該名選手及該球隊禁賽所有賽程,並通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教育部、各縣市政府教育處、各縣市體育會、各縣市慢壘委員會(協會)及103年全民運動會籌備處,禁止該員及該球隊參與任何慢壘賽事二年。

〈26〉遇有本規程未定事宜依據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2013 - 2015年慢速壘球規則為準。

〈27〉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