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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章程
 

103年第二屆『升遠營造盃』全國沙灘排球錦標賽

競賽規程

 

一、        目    的:為提昇升遠營造企業陽光之形象和知名度,以及推廣國內沙灘

         排球運動,特舉辦此全國沙灘排球比賽,提供熱愛運動之選手

         和國內、外學生及居民,一同共襄盛舉。

二、        指導單位:中華民國大專校院體育總會、中華民國排球協會。

三、        主辦單位:升遠營造有限公司。   

四、        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校院體育總會排球委員會、樹德科技大學 休閒

          遊憩與運動管理系。

五、        協辦單位:高雄市體育處、高雄市體育會、高雄市排球委員會。

六、        比賽日期:103年08月30日至31日 (星期六至日),30日於15:30

          開打,次日由15:00開打

七、        比賽地點:高雄市鳳山區公五運動公園 沙灘排球場。

八、        組    別:男女混合組 (三人制)

九、        報名隊數:報名隊伍限為15隊 (含),依報名順序與主辦單位收到報名費

         的前後取之。

十、        參賽對象:歡迎有興趣與愛好運動者皆可自由組隊報名參加,年齡不限,

每隊可報名3至6名選手。

十一、賽服規定:女選手須穿兩截式泳裝 (上半身為泳裝或運動內衣款式,下半

                身著緊身褲為主);男選手著短 (泳)褲及背心;比賽服顏色與

                款式須一致。

十二、比賽制度:

(一)    視實際報名隊數多寡由大會決定賽制。

(二)    賽制為「三戰二勝制」(前兩局為15分,有一隊先得8分時換場繼續比賽,決勝局為10分,有一隊先得5分時換場繼續比賽),採deuce制,以勝對手兩分(含)為勝隊。

(三)    網高:2.35公尺。

(四)    每天比賽只定第一場開賽時間,其它場次接續繼續進行。

(五)    上場賽事結束,下場球隊須馬上進入場區登錄準備比賽,如唱名5分鐘後未到齊之隊伍,以棄權論。

(六)    比賽時至少需1名女性下場,但也可允許只有兩人下場比賽 (男女皆可,意旨可男男、男女,或女女皆可)

(七)    比賽時,各隊「每局」皆有1次30秒之暫停機會,1次替換人員機會

(八)    教練可有現場指導行為。

十三、比賽用球:採用MIKASA-VLS300正式國際比賽沙灘排球。

十四、報名方式:

(一)    報名日期:即日起至8月25日 (一) 或額滿為止。

(二)    報名人數:每隊上限最多6名,含隊長,可列教練1人。

(三)報名費用:報名請至比賽專屬網http://www.bsaila.com.tw,填寫報名相關資料後,並以現金袋報名費1,000元掛號郵寄 高雄市燕巢區橫山路59號(轉休運系) 彭逸坤 老師收收到報名費後即完成報名 (若寄送過程中遺失,恕不負責。)

十六、抽籤日期:08月26日 (二) 中午12:00起至15:00由參賽隊伍自行至比賽專屬網頁線上抽籤,逾時未抽簽隊伍由電腦系統代抽。

十七、技術會議:08月30日 (六) 14:30於高雄市鳳山區公五運動公園 沙灘排球場舉行。

十八、開幕典禮:08月30日 (六) 15:00於高雄市鳳山區公五運動公園 沙灘排

球場舉行,隨即15:30正式開始比賽。

十九、比賽計分及名次判定:

(一) 循環賽勝一場得二分,敗一場得一分。

    (二) 如二隊或二隊以上積分相等時,則以各相關球隊在此全循環賽中所勝之分數除以所負分數以其商數之多寡判定名次。

(三) 如上項勝負分數之商數再相等時,則以各相關球隊在該循環全賽程中所勝之總局數除以負之總局數,以其商數之多寡判定名次。

(四)    如上項勝負分之商數再相等時,若僅兩隊則以勝隊為勝,二隊以上則由審判委員會決定方式判定名次。

(五)    凡中途棄權或被沒收比賽者不列入名次,所有與該隊比賽之積分不予計算。

二十、獎    勵依下列實際參賽隊數比例頒發獎盃及獎金(新台幣):

                1. 實際參賽隊數5至9隊者,頒發第一名5,000元、第二名3,000元、第三名2,000元

                2. 實際參賽隊數10至14隊者,頒發頒發第一名7,000元、第二名4,000元、第三名3,000元、第四名2,000元

              3. 實際參賽隊數15隊(含)以上者,頒發第一名10,000元、                     

                 第二名6,000元、第三名4,000元、第四名3,000元獎金

 

二十一、申    訴:

(一)    所有爭議規則未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二)    有關運動員身份資格問題之申訴應於賽前提出,否則概不受理。

二十二、附    則:

(一)    運動員在出場比賽期間,應攜帶國民身份證正本,以便查驗。

(二)    遇颱風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賽程之調整以主辦單位公布為準。

(三)    凡經報名之球員於抽籤後不得要求更改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