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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排球大英盃
競賽章程

2015年全國大專院校英語相關科系排球邀請盃賽

 

一、活動名稱:

103學年度全國大專院校英語相關科系排球邀請盃賽

 

二、活動宗旨:

使全國大專院校英語相關科系的學生有互相交流的機會,並藉此培養大學生運動的習慣,使其擁有適當的休閒及強健的體魄。

 

三、主辦單位:

國立東華英美語文學系

 

四 協辦單位 :

國立東華大學英美語文學系系學會

 

五、活動日期:

2015年3月21日星期六至2015年3月22日星期日

 

六、活動地點:

國立東華大學室外排球場

國立東華大學體育館

 

七、活動對象:

全國大專院校在學之英語相關科系學生

 

八、報名日期:

2014年11月24日星期一至2014年12月24日星期三止

 

九、報名費用:

4000元

 

十、隊數限制:

1. 男子排球24隊、女子排球24隊

2. 每系各項目至多報名一隊

3. 依匯款時間決定錄取順序,若報名隊伍已滿而未錄取之隊伍將於日後退費

 

 

十一、報名人數:

每隊可報18人,但每場比賽限登錄12人

 

十二、報名方式:

請將報名表以及選手資料表按規定之格式詳細填妥後,註明參賽學校、項目及聯絡人電話,郵寄掛號至:花蓮縣壽豐鄉志學村大學路二段一號英美語文學系辦公室,並附註:大英盃排球賽。

*報名表及選手資料表請至官方部落格網址下載

匯款資訊:

戶名:蔣雨軒

帳號:820200 628145(華南銀行花蓮分行)

請匯款後簡訊或電話告知負責人

蔣雨軒:0912249582

邱奕誠:0932068007

 

十三、錄取通知:

主辦單位將公佈在活動網站,請上網站確認查詢

大英盃官方部落格(由中華民國大專院校系際運動聯盟CSL提供)

http://www.bsaila.com.tw/cup/index.aspx?bsid=90793

 

十四、領隊會議:

開賽前會將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公布於官方部落格上,請各參賽球隊之隊長務必出席,下列事項請請務必於領隊會議當天完成:

1.  報名參賽之球員名單最後確認(領隊會議後不得再行更換)。

2.  其他比賽進行之相關問題討論。

3.  繳費截止日前未完成繳費之隊伍不得參加比賽。

 

十五、退費辦法

1.  若報名隊伍已滿而無法報名,主辦單位將於2015年1月5日前全額退款。

2.  若已報名欲取消參賽之隊伍,請於2015年1月5日前告知主辦單位,由主辦單位發函回覆後,將退八成報名費用;2015年1月12日後則僅退五成;若於2015年1月24日後取消報名則視為棄賽,將不予退費亦不再後補。

 

十六、比賽用球

MIKASA MVR-290

MIKASA MVA-300

 

 

十七、球員資格:

1.全國各大專院校英語相關科系之在學學生。雙主修者(其一主修為英語相關科系)亦可參賽,須出示修課證明。

 

2.參賽球員在出賽期間應攜帶學生證;若證件上之照片經主辦單位判斷無法辨識球員身分,則應提出其他可辨別其身分之證件。

 

3.參賽球員必須按主辦單位規定之報名流程,成為秩序冊上已登錄之名單未登錄於排點單之球員不得出場。

 

4.本賽事所有報名球員必須附上具有照片及103-1學期註冊章的學生證正反面影印本及背號,體保生需另備註。主辦單位將此視為正式球員名單之依據。

 

5.由於本盃賽跨學期,因此請於103-1學期報名時學生証需有103-1學期的註冊章,而在103-2學期的第2次領隊會議上將與各隊確認球員的轉入轉出,之後在比賽當天的報到與檢錄時學生證需有103-1及103-2學期的註冊章 ,若盃賽期間報到與檢錄時沒有註冊章則該球員無法參與比賽。

 

6.體保生:體育保送生,參賽學校必須在繳交參賽球員於報名表上的名單時主動註明該球員身分。凡受過專業訓練之體育保送生(體保生、體資生和甲級校隊球員資格皆在此範圍之內),比賽時至多一名在比賽場上。此外,體保生之舉發僅限當場檢舉,並請質疑方提出相關證據,若未經舉發則賽事照常進行,若經舉發,則已進行之賽事無效且該選手取消資格。

 

十八、項目總則:

1.參賽隊伍應於每場賽事開賽前30分鐘至檢錄台進行球員登錄。

 

2.自由球員需在報到時登錄先發自由球員,否則不予以出賽;除已登錄之自由球員外,賽程內皆不得另行登錄自由球員。

 

3. 參賽球員需穿著統一且明確標示背號的球衣,中途更換背號或無背號者不得上場比賽。

 

4.自由球員須穿著與其他球員不同之服裝,並有背號;且登錄為自由球員者,在比賽期間不可更換為一般球員〈例外替補除外〉。

 

5.方球隊檢舉有球員資格不符規定之球隊,冒名頂替或違反運動精神與道德,經查證屬實者,則沒收該球員所屬球隊本屆大英盃所有比賽之權利。

6.每場比賽結束後,參賽隊伍若認為對該場比賽有抗議或申訴之必要,必須由教練或隊長在該場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向大會總檢錄台提出,逾時或者非由教練和隊長提出皆不受理。受理後經由裁判長和該場裁判決議。審查結果確定後,不論勝訴或敗訴,不得異議或再行申訴。

 

十九、比賽方式:

1.比賽規則依據中華民國排球會審定之2013-2016年最新排球規則。

 

2.本賽事晴天採三戰兩勝,落地得分制,每局比賽結束時,雙方必須互換場地,第三局有任何一方比賽分數到達8分時,必須互換場地。若是賽末點出現Deuce(如24:24或14:14),則以先領先對手2分一方者獲勝。雨天初賽採一局30分,落地得分制,複賽則與晴天相同

 

3.每場賽事前各隊有3分鐘練習時間。比賽球場除該場地即將進行比賽之隊伍外,其餘隊伍不得進入該場地。

 

4.比賽之前,雙方隊長以猜拳或擲銅板決定第一局之發球方及場地。若進行第三局,則必須重新猜拳決定。

 

5.雙方每局有2次暫停權利,一次暫停為30秒。比賽期間僅有教練或場上隊長可向裁判申請暫停,如向記錄台申請者,不予受理。

 

6.若比賽為循環賽則採用積分制,勝一場得2分,敗一場得1分,棄權得0分。

 

7.名次排名先比積分;積分相同,再比局數,若局數相同,總勝敗局之商數大者晉級;若相同,總得失分商數大者晉級,在相同則輪流發球決勝。

 

8.承上,輪流發球決勝之規則,為晉級關係相同之隊伍各自派出六名選手,並排定發球順序。當每隊六名選手皆發過一次球後,總發過球數較高之隊伍晉級;若各隊發過球數再相同,則依序比較六位選手發球之情形,淘汰越前面發球失敗之隊伍;若再相同則重新一輪。

 

9.比賽棄權者,由對方得兩局獲勝。比數皆為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