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賽章程 |
2015全國大專校院資訊科系盃排球比賽章程
室內場地:室內橡膠皮球
保證金每隊新台幣500元。
一、參賽球隊資格:全國大專校院資訊相關科系,以各校之系或研究所為單位。
二、參賽運動員資格
(一)凡具備大專校院資訊相關科系之系所103學年度上學期正式註冊之在學學生(含該系所研究生)。
(二)研究所學生可與直屬大學部組隊,亦可以研究所為單位報名參賽;但不得跨系所組隊參賽。
EX:允許:資管系與資管所組隊。
不允許:資管系與資工所組隊、資管系與資工系聯隊。
(三)下列學生資格不得參賽:
1.選修生(包含輔系)。
2.先修生(未具正式學籍者)。
(四)有以下資格者之隊伍任何項目比賽僅能同時有一位選手出賽。
1.曾參加大專校院運動成績優良學生甄審、甄試(體保、體資、體優)、體育獨招、 轉學考體育加分等,依據「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 升學輔導辦法」規定之入學管道並經榜示或遞補錄取者定義為專項體保生。
2.每一參賽項目限報兩名體保生,但僅能同時間一人上場。
(五)符合下列資格者謝絕參賽:
1.曾經入選國家代表隊之選手。(依據體委會及各單項協會公告名單為主)。
2.現任社會甲組球員或職業球員。
三、若違反以上規定之隊伍經檢舉查證屬實,則取消該隊伍之該項競賽成績及名次,扣除該隊保證金;情節嚴重者須負相關刑事責任(EX:偽造文書)。
四、隊伍上限男排75隊,女排45隊。
五、各校系男、女排各限報2隊,若隊伍數超過上限,則以各校A隊為優先順位,再以各校B隊報名時間優先順位。
六、每隊報名人數最多12人,最少6人。
[11/21更改]報名人數最多20人。
一、報到
(一)各隊伍需於第一天第一場比賽開始前40分鐘至報到處做報到,以學生證(在學證明)換本次大會之選手證。
(二)各隊伍第二、三天報到,須攜帶學生證及本次大會選手證,於當日第一場比賽開始前40分鐘報到。
二、檢錄
(一)各隊伍於比賽開始前30分鐘,攜帶選手證至檢錄台做登錄。
(二)若具不可抗力之因素,而無法於應出賽時間到場,請於比賽開始前30分鐘,事先通知檢錄台。
一、球員服裝必須統一顏色(自由球員除外),球衣上必須有球員號碼,若沒統一球衣則不允許參賽視同棄權。球褲則沒有限制。
二、自由球員上衣顏色必須與其他球員明顯不同。
一、預賽採分組循環 複賽採單淘汰。若隊伍數不如預期,會做適當調整。
二、分組循環規則
(一)先比較隊伍間的勝負場比值,比值較大者為勝。
(二)當隊伍間勝負場比值相同時,比較隊伍間的得失分比值,比值較大者為勝。
(三)當隊伍間的得失分比值相同時,則抽籤決定勝負。
三、雨備賽制
(一)預賽改採三取一分組循環賽制,並改採一局決勝負制;複賽仍採單淘汰賽制,三局兩勝制。
(二)一局決勝負制單局比數為30分,一方15分換場。
(三)如雙方30分平手,則領先對方2分以上或先達35分者勝。
一、基本規則
1. 比賽採三局二勝制。
2. 賽制採落地得分制,每局25分,決勝局15分。
3. 第一局開賽場地及發球權,於賽前由雙方隊長猜拳決定,決勝局前由雙方隊長猜拳決定決勝局場地及發球權。
4. 第一局及第二局,先獲得25分並領先對手2分以上為勝,延長無上限。
5. 決勝局先獲得15分並領先對手2分以上為勝,延長上限為25分。
6. 每局結束以及決勝局8分時換場。
二、兩隊在比賽開始前可使用場地練球3分鐘,若隊伍在比賽時間開始3分鐘內,隊長未向該場次主審報到,則視同放棄3分鐘練球時間。10分鐘內未報 到者,視同放棄比賽,比數以直落二局0:25計算。
三、不得進行試圖發球,裁判鳴笛指示發球後,發球員必須在8秒鐘內完成發球。
四、例外替補
球員受傷無法繼續比賽時,應作合法替補,如該隊已無合法替補的可能,則可使用例外替補,例外替補是指不在場內之任一球員替補受傷之球員, 受傷之球員該場不得再進場比賽。
五、暫停與選手交換
可由教練或場上隊長叫暫停,每局最多2次,各30秒。選手交換規則以2013~2016國際排球規則為準,但交換選手不得超過10秒鐘,否則視該隊請求 暫停1次。
六、局間休息:每局間休息1分鐘,以裁判吹哨為準開始下一局比賽。
一、名次依隊伍數達30隊以上取前四名,不足30隊則只取前三名。
二、得名之隊伍,獲贈獎盃一座。
三、各競賽項目得名隊伍之選手,獲贈獎牌一面或獎狀一幀。
一、每一參賽球隊需繳新台幣500元保證金。
二、保證金於各隊伍所有賽事結束後,且經主辦單位確認後,由該隊負責人持學生證,於報到處領取保證金退費。
三、保證金扣款規定,請參照保證金扣款條例實施。
一、其餘規則依2013~2016國際排球規則及當局裁判說明。
二、主辦單位除了賽前練球3分鐘外,不額外提供比賽雙方練球場地及時間。
三、如比賽過程中遇雨,雨勢大小判斷以裁判及大會決定,一旦場地出現濕滑導致危險狀況,大會有權直接裁定比賽結果以及進行雨備賽制,各隊伍不 得異議。
四、大會有權決議賽事期間未詳盡規定之事務,本競賽規程新增或修改及所有競賽相關事務,皆以大會官方網站公告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