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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章程

104年臺南市各慢速壘球聯誼會盟主盃對抗賽

  1. 主    旨:為使各聯誼會年度冠軍得以相互交流聯誼
  2. 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臺南市體育總會、臺南市議員曾順良服務處
  3. 指導單位:臺南市體育處
  4. 承辦單位:臺南市體育總會慢速壘球委員會
  5. 贊助單位:SSK柏僑企業有限公司
  6. 協辦單位:社團法人台南市慢速壘球協會、、台南市快樂慢速壘球協會、台南市舒樂比、安工、球友、安慶、中山、聖南、鳳凰、OB、虎山、春風、仁義、中洲、永勝(關廟)、新營、西港、安定、玉井、南科等聯誼會,中華日報社,威勝體育用品社
  7. 競賽組別:各聯誼會年度冠軍隊伍(非103年聯誼賽參賽名單小於等於5員)。各聯誼會須於103年12月31日前回報代表隊伍
  8. 比賽用球:由大會指定之。
  9. 比賽地點:安平區中山、文中66A壘球場。
  10. 比賽日期:104年2月8日。
  11. 報名日期:104年1月1日起至1月18日(日)。
  12. 報名方式:一律於網路報名http://www.bsaila.com.tw/cup/admin/index.aspx?bsid=90512,總幹事:李宗錫 0937666143
  13. 領隊抽籤會議:104年1月21日(三)下午7時31分假安平區夜間(中山)壘球場舉行,未到者大會代抽。
  14. 參賽資格:由各聯誼會103年年度冠軍隊伍代表參賽,冠軍隊無法參加即棄權,亞軍不得遞補。103年盟主盃冠軍隊聯誼會可推薦第二名參加。
  15. 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2013~2015年慢速壘球規則。
  16. 比賽方式:視報名隊伍決定。
  17. 球    棒:使用合格竹、木球棒,請各隊自行準備。
  18. 費    用:免報名費,保證金2,000元(無違規者賽後無息退還)。保證金匯款方式 銀行:京城銀行新興分行 (銀行代碼 054)戶名:臺南市體育總會慢速壘球委員會 吳志祥,帳號:0401-25-016156。匯款人請註明球隊隊名或人名。(代表隊若有違反規定時,該聯誼會次年度不得參加)
  19. 獎勵:

【團體獎】冠軍、亞軍、季軍、殿軍(視賽制決定),頒發獎盃。

【個人獎】領隊1名、教練2名,各頒發獎杯乙座。

打擊獎前3名,頒發獎杯乙座。

  1. 保險:為確保參賽隊職員安全,本次活動將有投保意外險,請參賽之隊職員填寫姓名、身份證字號、生日,以免個人權利受損。
  2. 比賽附則及注意事項:
    1. 開幕典禮:民國104年2月8日上午11時假臺南市安平區中山壘球場舉行,每隊至少5人。完全未參加隊伍聯誼會次年視同放棄參加權利。
    2. 閉幕典禮:決賽後於臺南市安平區中山壘球場舉行。參加閉幕典禮之隊伍每隊至少6人著整齊球服,否則團體、個人名次取消,獎盃不予發放。
    3. 凡參加比賽之所有球隊應遵守各項細則之規定,球隊若違反規定而利益有所損時,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異議。
    4. 除非大會另行通知,否則所有賽程及時間以大會公佈為準。
    5. 因考量時間因素,風雨無阻賽完全程。
    6. 比賽採七局限制,滿四局相差十分(含)以上,滿五局七分(含)以上則提前結束比賽。〈投手投球採2好3壞制〉
    7. 比賽時間:60分鐘【自裁判員就定位宣告二隊集合時起算】,開賽55分鐘後不開新局。冠、亞軍賽時間不限。
    8. 七局結束或時間屆滿時仍平手,則八局或時間屆滿之次局起採突破僵局,採滿壘一出局開賽,上一局前三棒分佔三、二、一壘,由下棒次上場打擊。
    9. 投手好球的高度1.823.65公尺(使用好球板),落地擊中本壘板及好球板即為好球。
    10. 重覆報名球員:以先下場為準,該隊第一場比賽未下場者,複、決賽不得出賽。球員跨隊比賽被查獲時,後續比賽不得下場,另所跨隊之隊伍以冒名頂替,判為『奪權比賽』。並一年之內不得參加臺南市之盃賽。
    11. 比賽球隊應於開賽前填妥『攻守名單』,並於秩序冊中所排定之比賽時間的10分鐘前提交大會。提具攻守名單時須一併提出攻守名單上所有球員身分證明正本(身分證、駕照、健保卡其中一項),未提出者該員該場不得上場,各隊請依攻守名單球員順序排列證件
    12. 有關攻守名單應注意事項:

寫清楚應填寫之所有項目,教練或經理應簽名並註明球衣號碼。

預備球員欄應詳細填寫,否則若遇『保留比賽』而權力喪失則自行負責。

預備球員欄中未填寫之球員及只寫姓名未填號碼者,於比賽中不得上場(或)替補其它球員。

報名時,未列於報名表中之球員欄者,比賽中不得上場比賽。若是教練兼球員,則姓名除列於教練欄外,於球員欄亦應將其姓名寫上,否則不得上場比賽。

  1. 於規定比賽時間超過5分鐘,尚不能出賽者得由主審裁判宣告該場棄權論,比數為10:0計分。本次比賽不採用9人開賽制。被判『棄權』比賽之球隊則不影響該隊後面賽程。比賽中判為『自動棄權、奪權』之球隊,強制沒收後面所有賽程,該場並以10:0計分。
  2. 循環賽制時【勝一場得2分、和局得1分,敗場得0分】積分相同時以1.相關勝負,2.淨得分(總得分與總失分之差),3.總得分多者,4.總失分少者,5.總商率決定,優者晉級,6.抽籤。
  3. 背號筆誤,只要球員當場提出身分證明:

1.經裁判證實確為該球員無誤,則通知記錄組更正背號後繼續比賽。

2.倘若該球員無法提出身分證明,則裁判應即判定該錯誤隊伍為比賽『失格』、『奪權比賽』。

  1. 球員服裝之規定:

1.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球衣胸前或背後應有隊名、背後應有背號,背號之每一數字至少十五公分高度,不得臨時手寫或浮貼上去。(背號沒有0號)

2.經理、教練、壘指導員亦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方得上場執行職務。

  • 未盡事宜大會得提出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