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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章程

雨備機制

 

一、       若賽前一日氣象預報之降雨機率70%(含)以上,將在晚間十點半前公布於大會網站通知各校,賽程直接進入雨備賽制。

二、       如比賽當日天候不佳,將通知各隊隊長,商議改採雨備賽程,所有賽程改為單淘汰。

三、       若比賽途中改採雨備賽程,已完賽之場次不再重賽。

四、       如正常賽程進行中遇雨,將召集各隊隊長,商議是否改採雨備賽程。

五、       桌球、羽球賽程不受影響。

 

 

籃球競賽規程

  • 比賽日期: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23日~24日(星期六、日)
  • 比賽地點:中興大學籃球場、中興大學體育館 (地址:台中市南區國光路250號)
  • 報名辦法:

1. 男生組上限90隊,女生組上限12隊少於四隊取消女生組(採取報名優先制,但原則上各校保有一個名額)。

2. 每隊報名人數以二十人為限、比賽登錄以十二人為限。

3. 男生組禁止跨系報名;女生組可進行組隊,但須事先通知。

4. 報名費: 男子籃球每隊新台幣3500元整。

       女子籃球每隊新台幣3000元整。

超過報名上限 每校會保留一隊 多出來的再抽籤決定

  • 比賽用球:

1. 男籃採用標準7號球

2. 女籃採用標準6號球

  • 獎勵辦法:取前三名頒發獎杯乙座。
  • 比賽辦法:

1. 請於比賽時間前三十分鐘向檢錄台報到,並領取出賽名單填寫。

2. 填寫清楚應填寫之所有項目。提早十分鐘交給檢錄處,若檢錄完成,但比賽開始後逾時10分鐘未到場者仍以棄權論,皆以大會時間為準。

3. 各組球員出賽時請攜帶學生證或足以證明在學證件,未攜帶者一律不准出場比賽。

4. 球衣各隊自備,需全隊同色,附清楚背號,若無相同球衣,需在背後貼明顯的號碼,比賽用球由大會提供。

5. 比賽中僅有隊長及教練可和裁判及紀錄台詢問比賽相關訊息。比賽期間嚴禁任何故意或粗暴之犯規動作,情況嚴重者裁判有權將球員或教練驅逐出場。

6. 為使賽程順利進行,場地安排大會若視情況調度,各隊不得異議。

  • 參加資格:

1. 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大專校院一百零三學年度下學期正式註冊之在學機械及相關科系學生為限(不含選讀生、先修生、補習生、空中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軍、警學校以正期生及專科部學生為限。

2. 依據大專盃對體保之定義,不論為專項體保或者為非專項體保生,只要選手身份為體保生,其選手所參與各項比賽皆以體保生之選手為認定,體資生亦然。故比賽時每隊只能派出一名專項體保、體資生或非專項體保、體資生上場比賽。

3. 球隊出場比賽前,教練自行調整12名球員出賽(填寫出賽登錄單),並繳交學生證正本及球員證提交紀錄台查驗,若發現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事實,沒收所有比賽權利,並發文至該校系辦公室以做懲處。

  • 比賽規則:

1. 停錶時間:

 比賽前三節最後一波攻擊(24秒)、第四節最後2分鐘及延長賽最後兩分鐘停錶。

2. 延長賽:

1. 正規40分鐘比賽雙方平手時,應於2分鐘後舉行第一次延長賽〈時間為5分鐘〉以分出勝負,若一次延長賽再度平手,休息2分鐘後,再進行第二次延長賽〈時間為3分鐘〉;若仍出現平手狀況,則採取PK大賽:雙方派出一名隊員以猜拳方式決定先後進行交替罰球,罰進一球得一分,將分數加至球隊分數上判定勝負。

2. 歷經兩次延長未分出勝負時,進行罰球PK 賽

3. PK 制:雙方派出一名隊員(當時在場上的五人之一)以猜拳方式決定先後進行交替罰球,由場上五人進行罰球,罰進一球得一分,將分數加至球隊分數上判定勝負。如五人罰完未能分出勝負,進行PK驟死賽(可派板凳球員),當一隊罰進,另一隊未進時,由罰進之球隊獲勝。

3. 其餘未規定之事項均採用最新公告之中華民國籃球協會規則。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隨時修訂之。

籃球雨備方案:

雨備場地:中山醫學大學籃球風雨球場

1.   賽制:預賽採循環賽複賽採單淘汰制。

2.   比賽場地移至室內場地進行

3.   當大會判定執行雨備賽程時,賽制改為二十分鐘,打上

下半場各10分鐘,中場休息2分鐘。

4.   上半場一次暫停下半場二次暫停,每次1分鐘,上半場最後10秒停錶,下節最後2分鐘停錶。其餘未規定事項依據最新公告之中華民國籃球協會規則。

 

 

排球競賽規程

 

  • 比賽日期: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23日~24日
  • 比賽地點:中興大學排球場、中山醫學大學

報名辦法:

1. 男子組上限45隊;女子組上限19隊(採取報名優先制,但原則上各校保有一個名額)。

2. 每隊可報名二十人,比賽當天登錄上限十二人,下限六人。

3. 男生組禁止跨系報名;女生組可進行組隊,但須事先通知。

4. 報名費:   男子排球每隊新台幣3500元整。

             女子排球每隊新台幣3000元整。

超過報名上限 每校會保留一隊 多出來的再抽籤決定

5. 若超出隊數上限,將以郵戳時間作為取捨依據,且未能報名成功隊伍,大會將全額退費

 

 

  • 比賽用球:MIKASA MVR-290 (室外場)。

 比賽獎勵:取前三名頒發獎杯乙座。

  • 參加資格:

1. 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大專校院一百零三學年度下學期正式註冊之在學機械及相關科系學生為限(不含選讀生、先修生、補習生、空中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軍、警學校以正期生及專科部學生為限。

2. 有以下資格者之隊伍任何項目比賽僅能同時有一位選手出賽:

1. 依據大專盃對體保之定義,不論為專項體保或者為非專項體保生,只要選手身份為體保生,其選手所參與各項比賽皆以體保生之選手為認定,體資生亦然。故比賽時每隊只能派出一名專項體保、體資生或非專項體保、體資生上場比賽。

2. 曾經入選過國家代表隊之選手。

  • 競賽規則:

1. 採用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定之2014新賽制。

2. 比賽期間選手請務必攜帶學生證或足以證明在學之證件(需蓋103年度下學期註冊章)以備查驗。

3. 參賽隊伍請統一穿著有號碼的上衣。

4. 比賽時由第一裁判負責比賽的判決,以裁判之判決為主,決賽及準決賽加派線審

5. 場上比賽體保生或體資等同義之體育資優、保送生各校最多限定登錄2人,場上最多同時有一人(報名不限)。

6. 各隊必須始終保持六名球員在場比賽,每局開始所決定的球員位置輪轉順序均需維持到該局結束。

7. 每局比賽開始前,教練必須將球員上場陣容寫在陣容單上,並簽名後交給第二裁判或記錄員;該局未列在先發陣容單內的球員即為該局的替補球員(自由球員除外),若教練希望保留陣容單尚未登記的球員上場,則必須請求合法的替補,並登記於記錄表上;陣容單於比賽開始後便不得更改。

  • 競賽辦法:

1. 初賽採分組循環,複賽採單淘汰制。

2. 每隊每局各有二次暫停機會,時間為30秒鐘。

3. 裁判鳴笛指示發球後,發球員必須在8秒鐘內完成發球。

4. 替補限制:

1. 每隊每局最多可允許六人次的替補,且同時可替補一名或多名球員。

2. 每局的先發球員,僅可在該局中退場一次及再進場一次,但僅以回到原位置為限。

3. 替補球員每局僅可上場一次,以替補開始時上場的先發球員,同時該替補員亦僅能由原來被替補退場的先發球員所替換。

4. 例外替補:球員受傷無法繼續比賽時(自由球員除外),應做合法之替補,如該隊已無合法替補之可能,則可使用有資格的例外替補,且不受以上替補限制所規範。例外替補是指不在場內之任一球員。除自由球員與自由球員交換之球員外,均可替補受傷之球員。受傷球員不得再進場比賽。例外替補情況不計算在正常替補次數內。

5. 自由防守球員的特殊規定:

1. 裝備:自由防守球員必須穿著與其他球員明顯不同顏色或不同樣式的比賽服。

2. 自由球員不得同時擔任球隊隊長或比賽隊長。

3. 比賽行為:

  • 自由防守球員可以替補任何一位後排球員。
  • 自由防守球員只能扮演後排球員的角色,並且不能將高於網上端的球擊向對區(含場內及無障礙區)。
  • 自由防守球員不得發球、攔網或試圖攔網。
  • 自由防守球員於前區及延長區域內,使用高位傳球時,則隊友不得將高於網上端的球擊向對區。
  • 如果自由防守球員於後區以高位傳球時,則隊友可以任任意擊球。

4. 球員替補:

  • 自由防守球員的替補不計為合法正常替補次數;其替補次數、對象不限,但其退場必須與原球員相互替補,再替補時必須經過一次死球。
  • 自由防守球員的替補只能在比賽中成死球時或在每一局開賽前第二裁判查驗陣容單之後及第一裁判鳴笛發球之前實施。
  • 自由防守球員替補進出只能在球員席前介於攻擊線與端線之間進行。
  • 自由防守球員進出場區不須經由裁判員同意,但替補時不得延誤比賽。

5. 自由防守球員受傷的替補:經第一裁判允許,自由防守球員受傷可以由未登錄為該局先發陣容之球員進行替補,而受傷之自由防守球員該場不得  再次出場比賽。國際排總或洲際性之比賽,被指定替補受傷的自由防守球員之選手,在該場所剩下之比賽中只能擔任自由防守球員。

6. 記分方式:

1. 採落地得分制。第一、二局二十五分,第三局十五分。前兩局如雙方24分平手(DEUCE),則以先贏兩分者獲勝,最多至28分(先28分者獲勝),決勝局(第三局)雙方14分平手,最多至18分(先18分者獲勝),以先贏兩分隊伍者獲勝。

2. 積分計算:勝一場得2分,敗一場得1分,棄賽以0分計算。

3. 兩隊或兩隊以上積分相等時,以該相關隊伍在該循環賽中全部比賽結果依下列順序判定:

  • (總勝分)/(總負分) 之商大者為勝。
  • (總勝局數)/(總負局數)之商大者為勝。
  • 由兩隊對戰時勝隊為勝
  • 若兩隊未對戰則由大會抽籤決定
  • 雨備賽程:

若雨勢過大所有比賽皆移往室內球場進行,比賽方式變更如下:

1. 照原賽程進行,賽程時間與場地由大會宣布。

2. 預賽採一局落地得分制,每局比數為31分,於16分換邊,最多以先取得33分者獲勝。

3. 複賽採一局落地得分制,每局比數為50分,於25分換邊,最多以先取得52分者獲勝。

4. 四強賽回歸正常,三局兩勝落地得分制,每局比數為25分,最多以先取得28分者獲勝。決勝局比數為15分,8分換邊,最多以先取得18分者獲勝。

5. 每局有兩次暫停時間,時間為30秒鐘,需由教練或比賽隊長提出。

 

  • 注意事項:

1. 體資或體保生須申請證明,並於報名時與報名表一同繳交,未繳交經查證屬實者以棄權論。

2. 比賽場地均有紀錄台,每隊參賽隊伍須於比賽前20分鐘進行檢錄並繳交球員證,並領取出賽名單及輪轉陣容單填寫,交出後即不可修改。

3. 隊伍請於比賽開始時準時到達,若遲到10分鐘則視為棄權。並以該場0:2的比數由對隊獲勝。

4. 對於比賽對手資格如有任何疑問請於賽前提出,賽後一律不受理資格問題之申訴。

5. 比賽若有發生糾紛或問題不屬明文規定者,由該場第一裁判作裁決。

6. 比賽換人時,僅能更換在報到登錄表上的十二人。如果發現未登錄之球員上場比賽,則該隊以棄權論。

7. 如有不尊重裁判的行為,該隊取消比賽資格。若不服可以依照申訴辦法申訴。

8. 為公平處理比賽期間發生之爭議,皆由球隊隊長向裁判提出,嚴重時裁判得以暫停比賽。

9. 申訴以裁判委員會最終之判決為終判,各隊不得異議。

10.  本競賽規則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修訂之。

 

 

 

 

 

 

羽球

一、比賽日期: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23日、24日。

二、比賽地點:中興大學體育館羽球場

三、 比賽項目:團體組

四、 報名辦法: 

1. 報名上限37隊。

2. 以各校之系或獨立所為單位,每隊報名人數以十二人為限。

3. 禁跨系報名

4. 報名規定:

超過報名上限 每校會保留一隊 多出來的再抽籤決定

5. 報名費用:

團體組每隊新台幣3500元整。

五、 比賽用球:RSL NO.4

六、獎勵辦法:取前三名頒給獎盃乙座。

七、參賽資格:

1. 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大專校院103學年度下學期正式註冊之在學機械及相關科系學生為限(不含選讀生、先修生、補習生、空中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軍、警學校以正期生及專科部學生為限。

2. 有以下資格者之隊伍任何項目比賽僅能同時有一位選手出賽。

1. 依據大專盃對體保生之定義,不論為專項體保生或者為非專項體保生,只要選手身份為體保生,其選手所參與各項比賽皆以體保生之選手為認定,故比賽時只能派一名專項體保生或非專項體保生上場比賽。

2. 曾經入選過國家代表隊之選手。

八、比賽制度:預賽採分組循環,決賽採單淘汰制。

    九、 比賽規定:

   團體賽:

1. 團體賽預賽採分組循環,複賽為單淘汰。團體賽採五點制,順序為男雙、男單、混雙、男單、男雙;預賽五點均須打完,複賽則先贏三點者勝。

2. 循環賽計分方式:勝一場得2分,負一場得1分,棄權0分,以積分多寡計算循環名次。如遇兩隊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比賽之勝隊獲勝。如遇三隊或三隊以上積分相同時,以積分相同之相關各隊比賽結果,依下列順序判定:a.(勝點數)÷(負點數)之商大者獲勝;b.(總勝局數)÷(總負局數)之商大者獲勝;c.(總勝分)÷(總負分)之商大者獲勝,若再相同則由大會裁判長抽籤決定。

3. 團體賽每點為三戰兩勝;21分一局,11分換場;若為20:20則先贏兩分者勝,最多加到30分

4. 選手不可兼點,女生可打男生點,不讓分,男生不可打女生點。中間不可排空點(混雙不在此限),若有空點情況,該點之後的排點皆以落敗處理。混雙若無女生可棄點,該點以落敗處理,之後的排點比賽繼續進行。

      其他規定:       

1. 參賽者需攜帶學生證或在學證明,以備查驗(需有103學年度第二學期註冊章)。

2. 每隊最多登錄12名球員。

3. 各隊比賽前30分鐘前要完成報到登錄,否則視同棄權。

4. 請務必穿羽球鞋或乾淨的橡膠鞋進入場地。

5. 比賽時,雙方學校需各派一人當線審。

6. 每場參賽隊伍逾5分鐘未出賽者以棄權論,時間以大會掛鐘為準,如遇賽程提前,依大會廣播出賽,請選手於比賽時間提早30分鐘到場準備;若遇賽程拖延,經大會廣播10分鐘內未到場比賽者,即宣判棄權,不得異議。進行團體賽時,若有需要,大會有權拆點進行比賽,選手不得有異。

7. 其餘比照國際比賽規則並遵守大會及裁判判決。

8.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隨時修訂之。

 

 

 

壘球競賽規程

 

  • 比賽時間: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23日~24日(星期六、日)
  • 比賽地點: 大肚溪球場、大肚溪球場
  • 比賽制度: 預賽採循環制,複賽採單敗淘汰制
  • 比賽獎勵: 前四名獲獎盃一座
  • 報名辦法:

1. 上限30隊,每隊可報20人,禁止跨系跨校報名,每隊最多一名體保生

2. 禁跨系報名

3. 報名費用:每隊新台幣3500元整。

     超過報名上限 每校會保留一隊 多出來的再抽籤決定

  • 球員資格:

1. 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大專校院一百零三學年度下學期正式註冊之在學機械及相關科系學生為限(不含選讀生、先修生、補習生、空中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軍、警學校以正期生及專科部學生為限。

2. 有以下資格者之隊伍任何項目比賽僅能同時有一位選手出賽。

1. 依據大專盃對體保生之定義,不論為專項體保生或者為非專項體保生,只要選手身份為體保生,其選手所參與各項比賽皆以體保生之選手為認定,故比賽時只能派一名專項體保生或非專項體保生上場比賽。

2. 曾經入選過國家代表隊之選手。

  • 比賽制度:每場比賽採七局制,相關規定如下:

1. 預賽限時60分鐘,四局相差10分(含)以上或五局相差7分(含)以上則提前結束比賽。開賽50分鐘不開新局(裁判員會準備定時器),即鐘響該局,敗隊完成三出局即結束比賽,不宣告最後一局,有時間詢問可至大會查詢。若最後一局結束仍平手,次局採突破僵局制(滿壘有人,一人出局),若再平手則擲錢幣決定勝負。

2. 好球帶:本壘板+後面的板子都是

3. 準決賽(四強賽)限時80分鐘,四局相差10分(含)以上或五局相差7分(含)以上則提前結束比賽。時間屆滿75分鐘則由主審宣告下一局為最後一局。若最後一局結束仍平手,次局採突破僵局制,最多延長兩局,若再平手則擲錢幣決定勝負。

4. 決賽(冠亞、季殿賽)限時90分鐘,四局相差10分(含)以上或五局相差7分(含)以上則提前結束比賽。時間屆滿85分鐘則由主審宣告下一局為最後一局。若最後一局仍平手,次局起採取突破僵局制至分出勝負。

5. 比賽時應攜帶選手證 (其餘證件不可)以備查驗,未帶證件者不得下場比賽(可先登錄在預備球員欄,證件拿來才可下場,如對方檢舉時該球員已在場上,須在比賽結束前補送證件),如有不符資格之選手上場一經發現及判該隊棄權。

6. 遲到逾表定時間10分鐘未能出賽或人數不足,以棄權論。

7. 賽前30分鐘向裁判拿出賽名單,賽前10分鐘交回,以免耽誤比賽時間。

8. 每場比賽攻守順序賽前猜拳決定。

9. 比賽用具:

除壘包及比賽球外,其餘裝備請各隊自備。

比賽用球:SA200

 

10.  比賽服裝:

選手上場請著統一顏色樣式之球衣,需有明顯背號且不得重複(不可一衣多穿),服裝不符規定者不得上場比賽。

11.  無故棄賽懲罰辦法:該隊隔年禁賽一次。

12.  為考慮比賽的安全性,禁止穿著鐵片釘鞋。

13.  比賽當天如遇雨等不可抗拒之因素以至無法比賽,則取消賽程

14.  禁棒規定

競賽所使用的球棒須符合ASA協會認證

符合認證的可在球棒上找到以下這些標誌:

若經過多次打擊導致認證標致消失者,請附上可以證明球棒有經過ASA協會認證通過的資料,否則一概不可使用。

詳細禁棒資料: http://winmath.myweb.hinet.net/newasa/softball.htm

壘球雨備方案

一、    若遇雨比賽無法進行,由雙方隊長與裁判協議比賽是否繼續。若於預賽開打前,天候狀況不佳,採取單淘汰制。

二、    如遇第一天下雨無法舉行比賽,則改為第二天比賽,採單淘汰制。

三、    如兩天都下雨導致無法舉行比賽,則本會將取消壘球比賽,不再另擇日期舉辦。

 

四、      如當天下雨則取消本屆大機盃壘球賽,退費方式如下:

i.       預賽賽程:

比賽前宣布停賽:(報名費-基本費)

比賽中宣布停賽: (報名費-基本費-裁判費)*(尚未比賽場次/預應比賽場次)

ii.       複賽賽程:

比賽前宣布停賽: (報名費-基本費)*(尚未比賽場次/雨賽+複賽應比總場數)

比賽中宣布停賽: (報名費-基本費-裁判費)*(尚未比賽場次/雨賽+複賽應比總場數)

Ø  基本費包含已付的場地,獎盃,球...等費用

 

 

桌球競賽規程

 

·        比賽時間: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23日~24日(星期六、日)

  • 比賽地點: 中興大學體育館桌球室
  • 報名辦法:

    1. 報名上限36隊;若超過報名上限,每校會保留一隊,多出來名額的再由抽籤決定。
    2. 每隊報名上限為 12 人。
    3. 每人限報名一隊(桌球項目部分),禁跨系報名。
    4. 報名費:每隊新台幣3500元整。
  • 比賽獎勵: 取前三名頒給獎盃乙座
  • 參加資格:

    1. 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大專校院一百零三學年度下學期正式註冊之在學機械及相關科
        系學生為限(不含選讀生、先修生、補習生、空中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
        學生)。軍、警學校以正期生及專科部學生為限。
    2. 有以下資格者之隊伍比賽僅能同時有一位選手出賽:
        (1) 依據大專盃對體保生之定義,不論為專項體保生或者為非專項體保生,只要選手身份
              為體保生,其選手所參與各項比賽皆以體保生之選手為認定,故比賽時只能派一名專
              項體保生或非專項體保生上場比賽。
        (2) 曾經入選過國家代表隊之選手。
        (3) 運動績優生(體資生)。
  • 比賽辦法:

    1. 方式:團體賽。均採五分制,依序為單打、雙打、單打、雙打、單打。
    2. 制度:
        (1) 預賽採循環積分制,一場共五點,五點皆打完。分組積分高者晉級。積分算法如下:
              勝一點得2分;敗一點得1分;棄權得0分。
              若兩隊積分相同時,則以勝點數、勝局數的順序依序比較,至分出勝負。
        (2) 複賽採單淘汰制,五點搶三點結束。
    3. 比賽用球 : Nittaku 40白色三星球 (熱塑性塑膠材質)。
  • 比賽規則:

    1.   比賽全部採11分五戰三勝制,單局最多打至30分。
    2.   排點不限男女,男女平等,女生上場不讓分,每場出賽七人不可兼點,後補最多五人。
    3.   請於比賽時間前三十分鐘向服務台報到,並領取出賽名單填寫。
    4.   請於比賽時間前十分鐘將出賽名單交回服務台,交出後即不可修改,若檢錄完成,但比
          賽開始後逾時10分鐘未到場者仍以棄權論,皆以大會時間為準。
    5.   如比賽時間開始,出賽選手仍未到場,即判定由對方贏得此點。
    6.   各組球員出賽時請攜帶選手證與學生證或足以證明在學證件(需蓋103下學期註冊章),未
          攜帶者一律不准出場比賽。
    7.   比賽時請使用大會所準備之比賽專用球,比賽結束後請交還裁判。
    8.   比賽時如遇爭議球,由裁判當時之判斷為依據,請尊重裁判。
    9.   團體賽各隊出賽名單,單打不得兼雙打點;若因運動員受傷或人數不足,空點只可排於
          最後順位,且須於繳交出賽名單時即提出聲明。中間不得論空(排空點)或棄點,否則
          自空點後均以棄點論。
    10. 原則上不禁用較為特殊的拍面【如:長顆粒】,但請盡量不要使用影響比賽公平性的球
          拍。
    11. 其餘一般桌球規則請參考「中華民國桌球協會」所頒布之比賽規則。
    12. 禁止穿白色球衣,避免與比賽球撞色。
    13.凡比賽發生非規則或本章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以裁判決定之判決為最終判決。
    14.凡賽程進行發生非規則或本章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以主辦單位之決定為最終決議。

◎ 附則:除了飲用水之外,嚴禁將其他食物及飲料攜入室內比賽場地。

● 凡參加比賽之所有球隊均應遵守本條款各項細節之規定。球隊因違反規定而利益有所受損時,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異議

網球競賽規程

 

  • 比賽時間: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23日、24日(星期六、日)
  • 比賽地點: 中興大學網球場
  • 報名辦法:

1. 隊伍上限為12隊

2. 比賽費用:每隊新台幣3500元整。

3. 禁跨系報名

    超過報名上限 每校會保留一隊 多出來的再抽籤決定

  • 球員資格:

1. 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大專校院一百零三學年度下學期正式註冊之在學機 械及相關科系學生為限(不含選讀生、先修生、補習生、空中補校、僑生 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軍、警學校以正期生及專科部學生為限。

2. 有以下資格者之隊伍任何項目比賽僅能同時有一位選手出賽。

1. 依據大專盃對體保生之定義,不論為專項體保生或者為非專項體保,只要選手身份為體保生,其選手所參與各項比賽皆以體保生之選手為認定,故比賽時只能派一名專項體保生或非專項體保生上場比賽。

2. 曾經入選過國家代表隊之選手。

  • 比賽獎勵: 前四名獲獎盃乙座
  • 比賽用球:slazenger比賽球
  • 比賽制度:

1. 每隊可報隊員(含隊長),總人數以十人為限。各校隊數上限不限。

2. 預賽採分組循環積分制,分組將視報名組數再以抽籤決定分組。

3. 複賽採單淘汰制

4. 循環賽積分計算方法:

1. 勝一點得2 分、敗一點得1 分、棄權得0 分。

2. 兩隊積分相同時,比兩隊勝負關係,勝者晉級。

3. 三隊以上積分相同,則以勝點數、勝局數順序依序比較,至分出勝負。

4. 如仍無法決定,則各隊派出一組雙打,勝者晉級。

5. 比賽皆採三點制(雙、單、雙),每點皆以一盤六局決勝負。預賽需三點全打,複賽則先得兩點者為勝。

6. 若複賽比賽結果已確定並且第三點尚未出賽,可由雙方協調得續打第三點。

7. 單打採取一盤六

8. 局、advantage制。雙打不採advantage

8. 若比賽進行至6:6,則進行搶七決勝。

9. 每位選手限打一點,不得兼點。各點比賽排點不限男女。

10.  運動員出場比賽時需攜帶球員證備查,如出賽時間10分鐘內無法提出者,該點以棄權論視為空點。

11.  核對各點出賽運動員身分無誤後,開始進行比賽,比賽結束前,若出賽運動員有人、證不符之情況得再次要求核對運動員身分。

12.  團體賽各隊出賽名單,若因運動員受傷或人數不足,空點只可排於最後順位,且須於繳交出賽名單時即提出聲明。中間不得論空(排空點)或棄點,否則自空點後均以棄點論。

13.  為確保賽程不因下雨等意外狀況拖延,而導致無法完成當天賽程,各隊應於賽程開始前30分鐘報到。

14.  各隊在通知報到後10分鐘之內,未向主辦單位報到者,視同比賽棄權。

15.  各點在通知出賽後10分鐘之內,未向裁判報到者,視同棄點。若因此第一或第二點判以棄點,則依賽制之第12條規定,判棄點後均以棄點論。

16.  棄點則該點以6:0之比數結束比賽。

17.  棄賽則該比賽以2:0之勝點數結束比賽。

18.  為求賽程能順利進行,場地安排得由大會隨時視情況調度及分場拆點同時舉行,各隊不得異議。

19.  比賽不另訂線審,一切裁定以裁判為主。

20.  凡比賽發生非規則或本章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以裁判決定之判決為最終判決。

21.  凡賽程進行發生非規則或本章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以主辦單位之決定為最終決議。

  • 規則

參考「中華民國網球協會」訂定之「2004年網球簡易規則」。

  • 雨備:

 

網球雨備

一、    比賽當天如遇雨等不可抗拒之因素以至無法比賽,則取消賽程。 

二、    若遇突發之不可抗逆因素而無法進行賽程,以勝點數、勝局數順序依序比較,以計算排名。

一、       

二、       

三、      如當天下雨則取消本屆大機盃網球賽,退費方式如下:

i.       預賽賽程:

比賽前宣布停賽:(報名費-基本費)

比賽中宣布停賽: (報名費-基本費-裁判費)*(尚未比賽場次/預應比賽場次)

ii.       複賽賽程:

比賽前宣布停賽: (報名費-基本費)*(尚未比賽場次/雨賽+複賽應比總場數)

比賽中宣布停賽: (報名費-基本費-裁判費)*(尚未比賽場次/雨賽+複賽應比總場數)

Ø  基本費包含已付的場地,獎盃,球...等費用

 

 

 

 

 

足球競賽規程

一、     比賽日期: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二十四日(星期六、日)

二、     比賽地點:中興大學溜冰場

三、     比賽項目:五人制足球

四、     報名辦法:

[1] 禁跨系報名(例:禁成大機械和成大電機組一隊報名)

[2] 報名費用:每隊新台幣兩千八元整。

五、     獎勵辦法:取前三名頒給獎盃乙座。

六、     參加資格:

[1] 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大專校院一百零三學年度下學期正式註冊之在學機 械及相關科系學生為限(不含選讀生、先修生、補習生、空中補校、 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軍、警學校以正期生及專科部學生為限。

七、    比賽制度:

[1]   比賽用球為SFT4MS-RS

[2]   每隊須至少五人方可進行比賽。上下半場各二十分鐘,中場休息十分鐘。

[3]   循環預賽:勝一場得3分,敗一場0分,和局各得1分,不加時賽,和局後立即比踢罰球點球,兩隊各派踢球員一名比踢罰球點球,贏者立即則獲勝,若平手再各派踢球員一名比踢罰球點球,以此類推直到分出勝負(只為提供循環賽名次判定之依據,但僅供兩方積分相同時認定勝方);該場次正式記錄仍為平手(和局)。

[4]   淘汰賽終場和局:不需加時,和局後立即比踢罰球點球,兩隊各派踢球員五名比踢罰球點球,贏者立即則獲勝,若平手在各派踢球員一名比踢罰球點球,以此類推直到分出勝負。

[5]   冠亞賽時間結束時出現和局,休息五分鐘後進行Silver Goal延長賽。延長賽上下兩節各五分鐘,節間不休息。[註1]

[6]   球賽中及半場休息時,若欲換上替補球員,請先至紀錄台登記換人。

[7]   球賽中守門員可與場上球員互換,但此動作只可在死球時(如:半場休息、罰點球前和守門球前),知會主審後方可進行。

[8]   球賽進行其間,被紅牌判罰下場或累計兩次黃牌警告者,就必須馬上下場。[註2]

[9]   在比賽中被判罰紅牌、或累計總黃牌數累計達兩張者,則下一場比賽禁賽,從第三張黃牌開始每多一張則禁賽一次。

[10] 其餘比賽規則遵照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公布之最新FUTSAL足球規則。

[11] 本競賽規則若有未盡善之處,大會有權修改之。

[12] 參加各球隊需穿著整齊統一的服裝(必須印有背號)出場比賽。

[13] 比賽雙方需穿著顏色不相近之衣服,若顏色過於相近,則由隊長猜拳,決定何方穿著“有色球衣”。(雙方守門員需穿著與場上球員不同色之衣服)

[14] 各隊須於比賽開始十五分鐘前向大會檢錄,以確保球賽準時開始。報到時亦需提供球員證學生證以供查驗。

[15] 逾規定比賽時間十分鐘後未能出賽之隊伍,以棄權論。

[16] 凡比賽中不服裁判而被判棄權或無故棄權之球隊,取消其繼續比賽資格(已賽成績不予計算)。

 

◎因故棄權之隊伍,如經向大會提出具體說明並查證屬實者仍取消其繼續比賽及受獎資格(已賽成績不予計算)。惟不另議處。

 

註:

1.    銀球制(Silver Goal):在雙方常規比賽結束後,仍未能分出勝負,就會進入加時賽上半場。如果一方攻入一球,比賽不會像金球那樣結束球賽,而是會繼續進行到加時賽結束。如果對方在這個時間內進球扳平,那麼比賽會進入加時賽的下半時。如果對方將比數反超前,那麼比賽也會結束。在加時賽的下半場,將採用同樣的規則。如果雙方依然戰平,那麼兩隊將採用互射點球決定勝負。

延長賽後決勝罰點球(PK賽):各隊先選五名場上球員,可助跑八碼點球。五球結束後,若平手則每次各加一球直至分出勝負。

2.    累計兩張黃牌驅逐出場是指本場比賽中累計兩張黃牌,與之前的比賽無關。

 

 

 

足球雨備

一、     比賽當天如遇雨等不可抗拒之因素以至無法比賽,則取消賽程。 

二、    若遇突發之不可抗逆因素而無法進行賽程,以勝點數、勝局數順序依序比較,以計算排名。

三、     如當天下雨則取消本屆大機盃壘足球賽,退費方式如下:

iii.       預賽賽程:

比賽前宣布停賽:(報名費-基本費)

比賽中宣布停賽: (報名費-基本費-裁判費)*(尚未比賽場次/預應比賽場次)

iv.       複賽賽程:

比賽前宣布停賽: (報名費-基本費)*(尚未比賽場次/雨賽+複賽應比總場數)

比賽中宣布停賽: (報名費-基本費-裁判費)*(尚未比賽場次/雨賽+複賽應比總場數)

Ø  基本費包含已付的場地,獎盃,球...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