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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章程

104年澎湖縣「主委盃」暨 澎湖福朋喜來登酒店 全國排球錦標賽 競賽規程

一、宗      旨:推展全民運動,提昇本縣對排球運動的風氣與技術,促進全國球隊聯誼及增

            進身心健康,並可選拔優秀選手以代表本縣參加全國運動會或其他全國性之

              排球賽事。

二、指導單位:澎湖縣政府、中華民國排球協會

三、主辦單位:澎湖縣體育會、澎湖福朋喜來登酒店

四、承/協辦單位:澎湖縣排球委員會、澎湖縣沙灘排球發展協會、星際舞台特效工程有限公

                司、法利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五、贊助單位:崇琳珊瑚、宏昇視聽工程有限公司、詠冠體育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極光運動

              休閒飾

六、比賽地點:澎湖縣立體育館

七、比賽日期:104年5月8~ 10日 (星期五、日),如隊伍數過多則改58日開打。

     開幕時間:10459()  上午10:00   澎湖縣立體育館

八、分     組:

(一) 國小男女混合組

(二) 國中男子組

(三) 國中女子組

(四) 社會男子組(含專科大學、高中職)

(五) 社會女子組(含專科大學、高中職

(六) 社會男女混合組(含專科大學、高中職)

(七) 公教機關混合組(各機關團體教職員工及該單位替代役)

九、參加資格:

1. 國小男女混合組 --- 國小在籍學生 (上限12隊)

2. 國中男生組 --- 國中在籍學生 (上限12隊)

3. 國中女生組 --- 國中在籍學生 (上限12隊)

4. 社會男子組 --- 自由組隊。(上限15隊)

5. 社會女子組 --- 自由組隊。(上限15隊)

6. 社會男女混合組 --- 自由組隊。(上限15隊)

7. 公教機關混合組 ---自由組隊。(上限12隊)

十、比賽規則:

 1. 依據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訂之最新排球規則。 (附則二除外) 。

 2. 各組場上限定甲組球員最多2名。

  (甲組球員包含:國家各級代表隊、大專一級球隊、高中甲組、排球專項之體保生)

       男生年滿40歲及女生年滿35歲以上者,不在此限制內,但必須提出證明

 3. 社會男女混合組 – 須有三名女性球員以上在場上比賽,公教機關混合組則須有二名女

     性球員以上

 4. 社會男女混合組與公教機關混合組之比賽球員雖無重複報名限制,但若賽程時間相互衝

     突時,恕請球員自行處理協調,不可請求大會提前或延後原賽程時間。

十一、比賽制度:視實際報名隊數多寡於抽籤前由大會決定 (報名未足三隊取消該組賽 )

十二、比賽用球:採用中華民國排球協會認證合格之CONTI比賽用皮球。(國小為4號膠球)

十三、報名方式:

請在 BSAiLa 盃賽網 此報名網頁完成登錄報名手續並繳納報名費1500元與保證金500元共計2000元整(公教機關組為保證金500),才算完成報名。

http://www.bsaila.com.tw/cup/index.aspx?bsid=90892

(報名費說明:用於該比賽所需之費用內,國中、小免繳納、公開男、女、混合組及公教機關組為保證金500元,完成該隊所以賽程後將憑報名費收執聯無息退還(含參加開幕典禮)。)

---- 報名費及保證金匯款帳號 ----

轉帳帳號:郵局:700    帳號:0241006-1609782

戶名:澎湖縣沙灘排球發展協會胡毅中

※轉帳後請告知帳號後五碼,以便確認。

    (一)報名截止日:即日起至104年04月24日 晚上08:00 止(或額滿為止)。

    (二)人數:六人制:領隊、教練及管理必填報各1人,隊員(含隊長)限報12人。

    (三)報名截止後不得再更改隊員名單。

    (四)請各隊之隊名以六個字為限,勿使用不雅之隊名。

十四、抽    籤:104年04月26日 (星期日)中午12:00 ~ 04月27日 (星期一) 中午12:00

               於 BSAiLa 盃賽網 進行線上抽籤。

十五、領隊會議:民國104年05月08日 (星期五) 17:00 於 澎湖縣立體育館-會議室舉行

     ,不另行通知。

十六、名次判定:(採用單循環賽制或雙敗淘汰賽制、決賽採用單敗制)

(一)     每場勝隊得兩分,負隊得一分,棄權未出賽者直接判敗,雙敗淘汰賽時直接落敗

,以積分多寡決定名次。

    (二)如二隊或二隊以上積分相等,則以各隊勝分總數除以負分總數之商數大者為勝。

    (三)如上項商數仍相等時,則以該循環賽程中各隊勝局總數除以負局總數之商數大者為

      勝。

    (四)如上項商數仍相等時,則由大會抽籤決定之。

    (五)自動棄權:任何球隊無論任何情況下自動棄權,棄權未出賽者直接判敗,雙敗淘汰賽

      時將直接落入敗部,並依大會規定予以懲處。

    (六)沒收比賽:於比賽過程中經裁判處以沒收該場比賽,該場已賽完之局(分)數應予保留

      並給該隊應獲勝之局(分)數。該隊未賽完之場數仍可繼續出場比賽。

十七、運動員須知:

    參加比賽之運動員除應遵照競賽規程及比賽規則外,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參與比賽務請準時,比賽時間開始10分鐘後未到場進行比賽之隊伍,該場比賽以

棄權論,沒收該場比賽,不得異議。

  (二) 凡參加之球隊務必參加開幕典禮,請各隊派六員以上準時參加開幕典禮。

        (未參加開幕之隊伍無法領取紀念T且沒收保證金)

  (三) 凡參賽隊伍於出場比賽前30分鐘,請先至大會檢錄處辦理報到檢錄手續。

        (當如比賽前15分鐘經大會廣播三次未至大會報到者將取消比賽資格。)

  (四)各參賽選手務必攜帶身分證明文件(需有照片之證件)參與比賽。本次賽事將於每場次

       開始前檢查證件,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隊員,將不得上場 (國中組請攜帶學生證)

出賽前報到時請檢查紀錄單上之出賽球員名單與號碼是否正確,並繳交出賽球員之證件 (必須有相片),以便查驗,比賽後歸還各球隊。(國中組請攜帶學生證,國小免)

  (五)遇有比賽時,須在規定比賽時間前到場,比賽結束後立即退場,並由教練及管理率

       同進退。

  (六)球衣上須有隊伍中文或英文名稱及固定號碼,名稱需與報名隊伍之名稱相符,如報

       名隊伍之名稱與球衣上隊伍名稱不同請於報名表上註記,請勿隨便換穿,以免錯誤,

       各隊隊長在球衣之正胸前應佩帶與球衣不同顏色之標誌 (長八公分、寬二公分)。

  ()球隊比賽服裝之式樣、顏色應整齊劃一(自由球員除外),球衣胸前、背後均應有明顯

       號碼 (1 20)及中文或英文隊名,否則不准出賽。

  ()每隊應派聯絡員在場,便於聯繫。

  (九)比賽進行中,除比賽隊長外,其餘職隊員不得質詢。

十八、獎    勵:

  (一)凡參加此次比賽之隊伍並參加開幕典禮,均贈送每人乙件紀念T (但不可重複領取)

       開幕會後請各隊派員至大會領取。

(二)     各組報名球隊達16隊以上錄取6名、13~15隊取前5名、8~12隊取前4名、

7~6隊取前3名、5隊以下取前2名、3隊取1名,由大會頒發獎盃或獎品。

(未達3隊不成賽)

   社會男子組、社會女子組、社會男女混合組

    冠軍─獎盃乙座、獎金10000元,亞軍─獎盃乙座、獎金5000元,季軍─獎盃乙座、

     獎金3000元,第四名以後者─獎盃乙座、獎品乙份

   附註:以上各組未達 隊獎金減半,未達5隊以上改頒發獎品。

(三)     各組於名次確定後,隨即於司令台頒獎;未參加領獎之球隊,賽後請親洽澎湖縣

體育會領取。

(四)     所有比賽成績函送有關單位,本會存查。

十九、附    則:

(一)  合法之抗議應由各隊領隊用書面簽名、蓋章並附保證金新台幣3,000元整,於該場比

賽賽完30分鐘內提出,如審判委員會認為抗議無效時,沒收其保證金不得異議。 

 (二)賽制規定:

1. 採三局兩勝制。

2. 預賽(初賽)-以先得21分並至少領先兩分為勝該局 (前兩局得分上限為25)。

   決賽(複賽)-以先得25分並至少領先兩分為勝該局 (前兩局得分上限為29)。

3. 決勝局採15分制(上限19分),一方先得8分時,交換場地。

4. 不實施技術暫停,每隊每局可有兩次暫停 (每次30秒)。

5.社會混排六人制規則:比賽球網高度為224公分。

5-1.  男子選手輪轉至前區,也不能在前區以高於球網的高度完成攻擊。

5-2.  男子選手在前區時,只能對對方男子選手進行攔網動作,不能對對方女子選手進

     行攔網動作 (「攻擊的定義請參照排球規則」)。

5-3.  男子選手只得於3米線後起跳攻擊。

  (除了上述之規則外,其他尚未定訂之規則部分依最新國際排球規則之規定實施)

6.各組球網高度規定:社會男子組  243cm 、社會女子組  224cm、公開男女混合組  224cm

                  公教機關混合組 224cm、國中男女組  220cm、國小男女混合組 190cm。

 (三) 其他規定事項:

1.凡參加球隊之交通、食宿、保險費用,均由球隊自行負責。

2.報名手續不全、資料不齊或逾期者,概不受理。

3.凡在比賽中任何球員或職員毆打對方球員或大會裁判、職員情事發生者,即取消該隊比賽

 資格。

4.各隊下場比賽球員之服裝必須整齊,否則由大會裁判長或技術委員會裁定,不得出賽。

5.冒名頂替或未報名而參賽,球隊取消出賽資格,若已出賽則成績無效,往後賽程與予沒收。

6.比賽期間請各隊注意安全,若發生受傷意外,由各隊自行負責。

二十、由大會統一保場地平安險,往返路程若需要保險,請事先自行辦理。

二十一、本規程經大會籌備委員會通過並陳報縣政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二十二、本競賽章程若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公布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