籃球競賽章程 |
活動方式:
競賽制度:
(一)預賽採分組循環賽,各組取成績最佳之一或兩名晉級決賽。
(二)決賽採單淘汰賽制,男生組取前三名、女生組取前三名。
競賽規則:
(一)比賽時間:
1.四節制,每節十分鐘。
2.節與節之間休息一分鐘,中場休息兩分鐘。
3.比賽僅在前三節最後24秒鐘停錶(進球不停錶)及第四節和延長賽最後兩分鐘停錶(死球、進球及暫停)。
(二)犯規規定:
1.球員個人犯規達五次時應離場,該場不得再度上場。
2.團隊犯規每節達第五次開始進入加罰狀態,由原控球隊獲得兩次罰球機會。
(三)請求暫停:
1.暫停皆停錶,上半場兩次暫停,下半場三次暫停,每次延長賽有一次暫停,每次暫停時間為30秒。
2.第四節或延長賽最後兩分鐘,進球之對隊可請求暫停或替補。
(四)延長賽:
1.正規時間雙方平手時,應於兩分鐘後舉行第一次五分鐘延長賽以分出勝負,若再度平手,第二次之後之延長賽皆為三分鐘,直至最後分出勝負為止。
2.每次延長賽開始前將給予兩分鐘休息時間。
3.所有延長賽均使用下半場進攻之籃圈。
(五)比賽(熱身)過程中嚴禁灌籃,或對籃框(板)有拉扯之動作,違者若經裁判規勸仍不遵守,大會有權取消該球隊參賽資格,且沒收報名保證金,並列為下屆不歡迎之隊伍。
(六)若遭取消資格隊伍,賽程將不重排,將以20:0登記比賽成績。
(七)其餘規則遵行2016年 FIBA 修訂之籃球規則。
一般規定:
(一)參賽隊伍需穿著一致且具有背號之球衣,否則應穿著大會準備之號碼衣。
(二)球員名單經報名確定後不得再要求變更,教練或隊長可自行調整12名球員出賽。未經登錄者不得出場比賽。
(三)各參賽隊伍應於第一天攜帶學生證及身分證至大會處進行報到並領取選手證。(未領取之隊伍將無法出賽)
學生證需蓋有104學年第2學期之註冊章,身分證若無可用健保卡、駕照代替,證照照片須為六個月內且可辨識身分之照片,若無法辨識大會有權限制出賽,
(四)各參賽隊伍應於表訂開賽時間前30分鐘至檢錄處檢錄,並連同該場出賽12名球員之選手證及學生證提交檢錄處,以備查驗,違者不得出賽。
(五)賽程表中隊名居前者為主隊,穿著淺色球衣,坐記錄台左側球員席;隊名居後者為客隊,穿著深色球衣,坐記錄台右側球員席。請自行準備兩套深淺球衣。
(六)凡比賽時發生規則中無明文規定之問題,裁判員有權決定規則尚未提及之事項,且該場裁判員之判決為最終判決。
(七)比賽中僅有教練或隊長可以謙恭有禮之態度向裁判或記錄台詢問比賽相關訊息。
(八)比賽用球由大會提供。
(九)本盃賽各球隊比賽(決賽)結束後,即由主辦單位舉行頒獎。各獲頒名次之球隊隊職員需留至頒獎典禮結束。
(十)如有未盡事宜,一律於領隊會議補充說明,領隊會議時間將於報名結束已電話方式聯絡,敬請各校領隊注意。
申 訴:
(一)有關運動員資格問題,各球隊應於比賽開始前或比賽中場休息結束前向該記錄台提出申訴;若申訴成立,則取消該隊比賽資格且沒收保證金,若比賽結束後,則不得提出申訴。
(二)比賽過程中,球隊如對裁判權責之判決有任何疑慮,請場上隊長以謙恭有禮的態度與裁判溝通,以尋求解釋,且不得作為申訴之緣由。
(三)比賽終了時,球隊如認為某事有損其權益,該隊隊長應立即通知裁判員,在裁判簽名前在比賽記錄表「抗議球隊隊長簽名欄」簽名,於比賽結束後1小時內,繳交申訴保證金新台幣兩仟元整,向大會總召集人提出,並以書面確認此抗議。申訴成立退還保證金,否則由本會沒收。
(四)申訴以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裁決。
罰 則:
(一)隊伍繳交報名費之後,大會即不接受取消報名,如取消報名,大會將沒收報名保證金,退回報名費,若未繳交保證金,則列為永久不歡迎隊伍。球隊一經報名不得棄權任何場次之比賽,違者沒收報名保證金。
(二)比賽期間如發生球員鬥毆、或球隊隊職員侮辱大會工作人員及裁判等事件時,大會有權取消該球隊參賽資格,且沒收報名保證金,並列為下屆不歡迎之隊伍。
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正公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