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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花蓮縣『幸福城市盃』沙灘排球賽
競賽章程

111年花蓮縣『幸福城市盃』沙灘排球賽競賽規程

一、宗旨:響應政府推行全民運動,提倡正當休閒娛樂,促進體育交流及推展沙灘排球,提升運動習慣及風氣。

  • 指導單位:花蓮縣政府、花蓮縣議會
  • 主辦單位:花蓮縣體育會
  • 承辦單位:花蓮縣運動推廣協會
  • 協辦單位:第19屆花蓮縣體育會排球委員會
  • 競賽場地:花蓮北濱公園沙灘排球場
  • 競賽日期:111年10月15、16日
  • 競賽組別:四人男女混合組 (上場人數需兩男兩女)

九、競賽制度:

  • 依照報名隊伍數量決定。
  • 每場皆採三局二勝制第1、2局採21分制,第3局採15分制)。
  • 網高2.30公尺。

十、競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排球協會最新審訂之國際沙灘排球規則。

特別相關規則說明

  1. 發球需依序輪流發球(需站位輪轉)。
  2. 雙方得分和7分或7分倍數時不進行換場,於局間進行換場。
  3. 賽事進行中,沒有前後排之分。
  4. 不可五指張開吊球。
  5. 在每局開始前,可替換球員上場,賽事進行中不得替補球員 (除受傷因素之外)
  6. 每一隊可於每一局中請求一次暫停。時間為30秒。

十一、競賽用球:採用MIKASA VLS300 二色彩色組合沙灘排球。

十二、報名手續:

     (一)即日起至111年09月30日(星期五)止,以電子檔(E-mail主旨及報名表電子檔名請標明報名隊名)。報名表填妥後,請mail至s811014@gmail.com郵寄至973花蓮縣吉安鄉吉祥四街48-1號,本比賽報名費(押金)$500元,報名請將報名費含正本資料以限時掛號方式郵寄或親自送至報名地點 否則概不受理,押金於比賽當天參賽後歸還,報名者贈送紀念T恤。

    (二)盃賽網報名

    (三)每隊報名人數上限為6人,至少需報名2男2女。

十三、選手報到:111年10月15日(星期六)上午09時,假競賽場地報到。

十四、計分及名次判定:

  • 循環賽勝一場得 2 分,負一場得 1 分,被沒收比賽者得 0 分,以積分多寡判定名次。
  • 如上項勝負之商數相同時,則以球隊在該循環全部賽程中所勝之總局數除以所負之總局 數,以其商數之多寡判定名次。
  • 如二隊或二隊以上積分相同時,則以球隊在該循環全部賽程中所勝之總分數除以所負之 總分數,以其商數之多寡判定名次。
  • 如上項勝負之商數再相同時,若僅兩隊則以勝隊為勝,三隊以上則以抽籤方式判定之。
  • 比賽中因傷無法繼續比賽者,視同敗場得 1 分,但需在賽後 2 小時內提出公立醫院證明, 否則將視為沒收比賽。
  • 逾時未出賽者視同棄賽論,將取消其在本賽事繼續出賽之資格。
  • 凡中途棄權者不列入名次,所有與該隊比賽之積分不予計算外,並取消其繼續出賽資格。
  • 實際賽制依參賽隊伍數量決定

 

申  訴:

      比賽中之爭議事項,如規則有明文規定及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之

      判決為終決,不得異議。對球員資格提出抗議者,須於比賽開始前提出,

      否則不予受理。凡比賽中冒名頂替或非法球員下場比賽時,得於發生當

      時提出抗議。合法之抗議應由隊長簽字蓋章,並附保證金3,000元,以

      書面於該場比賽結束後半小時內向審判委員會提出,否則不予受理。球

      隊之抗議以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不得再行提出抗議。

十五、證  件:所有選手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之健保卡)正本,以備查驗。

十六、獎    勵:各組視參賽隊數多寡取適當名次頒發獎杯乙座。

十七、附  則:

 (一)遇颱風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賽程之調整以主辦單位公布為準。

 (二)比賽服裝由各隊自理:各隊服裝需要統一顏色,選手須穿著短(泳)褲及短袖或背心(不可裸上身)。

十八、各報名參賽隊職員請自行辦理保險。

十九、本競賽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規定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