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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章程

第十五屆「神國盃」籃球夏季錦標賽賽事規則

賽務制度

(一) 比賽時間:2019/09/13(星期五)09:00~17:00(暫定)
(二) 比賽地點:高雄市高雄大學洪四川運動廣場
(三) 登錄人數:登錄人數最多 12人,最少則為5人,國中、高中組隊伍中最多有兩名體保生、校隊球員(曾參加籃球運動成績優良學生甄審、甄試、單獨招生、轉學、插班考試加分等「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之入學管道並經榜示或遞補錄取者定義為體保生。)。

(四)國中、高中組隊伍中最多兩名現任校隊者(包含寒、暑假期間),經發現超過兩名者即取消       該隊比賽資格

(五)報名時,若有球員謊報身份及跨組報名不誠實者,經發現即取消該名球員競賽資格。

 

(六) 比賽制度:

1. (⼀)⽐賽時間︓採四節制每節8 分鐘,第1、2 節暫停⼆次、第3、4 節暫停三次。          (⼆)停錶規定︓暫停時間30 秒,不停錶。暫停達24 秒時記錄台將按鈴提醒,各隊應                 儘速恢復⽐賽。1~3 節最後24 秒停錶,第四節最後1 分鐘停錶。                        (三)犯規罰則︓每節團犯達第四次,第五次進⼊加罰狀態;個⼈犯規達四次犯滿下場。        (四)延⻑賽:該場⽐分相同時,延⻑加時二分鐘,各隊各有⼀次暫停機會,停錶規定同                 前。若⽐分再次相同,則以逐⼀上場罰球判定勝負。

2. 本次競賽採預賽、複賽、決賽⽅式進⾏。預賽採分組(每組四隊)循環,採積分制,勝隊得⼆分。負隊得⼀分,棄權得 0 分,有⼆場棄權 則取消參賽資格,每組取⼀名晉級複賽。    複賽採單淘汰制,勝隊晉級冠亞軍,負隊爭奪季殿軍。                                              分組有⼆隊(含)以上戰績相同,先⽐較對戰勝負關係,若相同則⽐較得失分差,正分⾼者勝, 若再相同則⽐較相關場次之總得分,得分⾼者勝。如再相同,則相關隊伍,各派三人,採逐一罰球之驟死賽制決定晉級與否。

3. 各隊請統一隊服顏色,且兩隊隊服顏色深淺差別由裁判自行決定,球衣前後至少需有一面有與球衣顏色明顯不同的背號,同隊隊員背號不得重複,違反上述規定者不得上場。比賽時需將球衣下擺塞入球褲。

4. 如一隊有兩套球衣,球衣號碼不同者,於比賽當天大會檢錄時,同時檢錄兩個號碼,且最多檢錄兩碼。如該號碼未事先檢錄,則不得穿著未檢錄之號碼之球衣出賽。

5. 於每一場賽事前之登錄,僅能登錄一號碼,並須穿著該場登錄之號碼出賽。

6. 如有球衣號碼更動者,亦請於比賽當天大會檢錄時,向大會告知進行更改,未更改者,不得出賽

7. 有號碼異動或檢錄兩號碼者,請於賽前登錄時特別註明,以方便對隊及主辦方檢查。

8. 若兩隊球衣顏色相近,則由雙方隊長猜拳,由勝方決定何隊必須穿著大會準備之號碼衣。

9. 隊名在前,著淺色服裝,休息區為以紀錄台面向球場方向之左方;隊名在後,著深色服裝,休息區為以紀錄台面向球場之右方。練習時於敵籃練習。

 (七)比賽規定:

1. 每場比賽開始前十分鐘,各隊隊長須先將參賽球員名單及登錄球員之學生證或在學證明交至大會檢錄台,每隊最多登錄12 位,最少登錄5 位。 

2. 在比賽之前,選手須攜帶學生證或在學證明以登錄出賽。

3. 比賽逾時五分鐘或不足五人,未出場比賽之隊伍,經記錄台唱名三次後仍未到場之隊伍,經大會裁定後以棄賽論,遲到五分鐘內吹技術犯規,以該場裁判時間為主。                 

4. 比賽若有發生糾紛或問題不屬明文規定者,由裁判長作最後的裁決。

5. 比賽中皆以裁判之判決為主,若有不遵守裁判之判決或侮辱裁判之行為者,得取消該隊之比賽資格及名次判定。

6. 比賽中若有球員蓄意做出危險動作傷害他隊球員,違反運動家精神,則由裁判視其嚴重性,嚴重者取消資格及名次判定。

7. 交換選手由各隊派一名向記錄台請求,在下一球死球時進行交換,暫停時可交換選手。每隊每場交換選手次數不限,但交換時間不可超過10秒鐘,否則視同暫停一次。

8. 球員犯規滿 4 次 ( 含進攻犯規 ) 或違反運動道德犯規 1 次時,應退出比賽並另派球員遞補,若上場人數不足 5 人則判定該球隊輸球(沒收比賽)。

9. 若因賽程延誤或其他因素而時間更動,以大會當天公佈為準。

 

Ø  檢錄規定

1. 第一場比賽開始前一小時,比賽隊伍之全部隊員須至大會檢錄台進行大會檢錄,並同時攜帶學生證或在學證明及身分證等雙證件以確認參賽選手或隊伍與選手名單上登錄之資料相符,確認相符後,方完成大會檢錄;未在選手名單上之球員不得檢錄且不得出賽。
 

2. 比賽隊伍須於該場比賽前30分鐘到大會檢錄台領取並填寫記錄紙,並於賽前10分鐘至比賽場地記錄台登錄,並繳交登錄選手之學生證,裁判及兩邊隊長皆可至記錄台檢查對方上場選手之選手資格,如發現選手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之情形,則移交大會處理,按規定懲處。

3. 開賽時如球隊尚未完成登錄程序或不足5人出賽者,該場比賽以棄賽論,由對方隊伍獲勝。

4. 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大會保留修訂規則之權利。

      ※ 未帶學生證或在學證明之處理方式:參賽選手未攜帶學生證或在學證明者,請立即於比賽進行前至大會總部,進行選手身分認證程序。

1. 選手需攜帶身分證或健保卡,以提供工作人員查核證明其選手身分。

2. 經查明確認身分後,須於大會總部簽署切結書,且經裁判長、總召之簽名後始生效力。該切結書即等同於身分確認證明,請選手於賽前登錄時使用。

3. 進行身分認證程序繁瑣,需時間及手續處理,請選手盡早進行,若於賽前未能將程序處理完,請選手自行負責。

4. 若該選手無法通過兩項認證程序,依大會規則取消該選手之參賽資格。

 

Ø  檢舉資格不符選手

1. 有關比賽時所發生的問題(含運動員資格問題),必須在問題發生時向裁判提出,或在該場有問題之比賽結束後一小時內,向大會申訴,經隊長或副隊長向大會提出,大會有權決定最後申訴之結果。

2. 被檢舉之參賽隊伍須無條件配合主辦單位調查。 

3. 檢舉方參賽隊伍需提出實質之明確證據,證明被檢舉之隊伍有違反大會規定之事宜。

4. 檢舉成功之時效性及懲處方式,依照檢舉時間點歸納為下列三項:

(1) 賽前提出檢舉:視情況取消該隊或該球員參賽資格。 

(2) 比賽期間提出檢舉: 
   (A) 不中止比賽,但比賽結果效力未定。 
   (B) 該場比賽該隊以棄賽論。視情況取消該隊或該球員參賽資格,不予以遞補球員。 

(3) 賽後提出檢舉:視情況取消該隊或該球員參賽資格,並以棄賽論。

 

Ø  申訴制度

1. 各球隊有關競賽場所發生之問題(含運動員資格問題),如有申訴事件,必須在問題發生時向裁判提出,或在該場有問題之比賽結束後一小時內,向大會申訴,經隊長或副隊長向大會提出。

2. 大會有權決定最後申訴之結果。

3. 申訴審查結果以審判委員會之裁決為終決,不論勝訴或敗訴,不得再行申訴,各隊不得異議。

4. 審判委員會為由大會裁判長主持,成員為該場裁判及大會人員組成。

5. 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大會保留修訂規則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