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乃是依一領會議決議之內容
1.大法盃承辦乃是以學校為單位,例如:高雄大學法律系。
2.以自願為優先原則,志願者須在第二次領隊會議前提出,若無自願採抽籤制。
3.參與抽籤之隊伍,為該屆參與大法盃之學校。
4.第二次領隊會議前若無自願舉辦學校,則在第二次領隊會議時以學校為單位抽籤,抽出第一順位與第二順位之承辦學校。
5.該屆主辦方,將獲有接下來連續兩屆之抽籤豁免權,自願者不在此限。
6.第一順位學校須於隔年1月1日前向前屆主辦單位遞交出企畫書(基本架構與雛形),再由前屆主辦單位公告於大法盃網站,若不願意舉辦則必須在隔年1月1日前找到廠商或學校承辦,若未遵循上述規定者,需受連續2屆禁止參加大法盃籃球競賽之懲處。
7.當第一順位學校確認不承辦亦無找到替代方案,此時第二順位學校需於隔年2月28日前向前屆主辦單位遞交出企畫書(基本架構與雛形),若不願意舉辦則必須在2月28日前找到廠商或學校承辦,若不遵守上述規定,亦需受連續2屆禁止參加大法盃籃球競賽之懲處。
8.若發生第六點陳述之情形,則由上屆主辦方尋找廠商或其他替代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