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賽務制度

賽務制度

(一) 比賽時間:2015/05/09-2015/05/10。
(二) 比賽地點:高雄市立福誠高級中學 (高雄市鳳山區五甲三路176號)
(三) 登錄人數:登錄人數男籃最多 15人,女籃最多12人;最少則為5人,體保生(曾參加大專校院運動成績優良學生甄審、甄試、單獨招生、轉學、插班考試加分等「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之入學管道並經榜示或遞補錄取者定義為體保生。)各隊限最多可登錄兩名,同時僅能上場一名。

(四)曾參與過UBA一級者不得參賽,經大會查證者,立即取消該隊參賽資格。

(五) 比賽制度:

1. 使用FIBA 2012規則,一節10分鐘不停錶,僅最後30秒停錶及第四節最後兩分鐘正常停錶,男女組之季軍、冠軍賽則四節皆停錶。場地規則如因場地限制則依場地規則為主。

2. 上半場一支球隊擁有兩次暫停,下半場三次,每次暫停時間為30秒。延長賽5分鐘只有1次暫停之機會,請球員向記錄台請求暫停。未使用的暫停不可移至下半場時或延長賽使用。

3. 比賽預賽採分組循環制,複賽採單淘汰制。

4. 如同組兩隊戰績相同,視得失分;如遇同組3隊戰績相同,則比較商率,由商率較高者晉級複賽,若商率仍相同則比照雙方對戰勝負關係。

5. 各隊請統一隊服顏色,且兩隊隊服顏色深淺差別由裁判自行決定,球衣前後至少需有一面有與球衣顏色明顯不同的背號,同隊隊員背號不得重複,違反上述規定者不得上場。比賽時需將球衣下擺塞入球褲。

6. 如一隊有兩套球衣,球衣號碼不同者,於比賽當天大會檢錄時,同時檢錄兩個號碼,且最多檢錄兩碼。如該號碼未事先檢錄,則不得穿著未檢錄之號碼之球衣出賽。

7. 於每一場賽事前之登錄,僅能登錄一號碼,並須穿著該場登錄之號碼出賽。

8. 如有球衣號碼更動者,亦請於比賽當天大會檢錄時,向大會告知進行更改,未更改者,不得出賽

9. 有號碼異動或檢錄兩號碼者,請於賽前登錄時特別註明,以方便對隊及主辦方檢查。

10. 若兩隊球衣顏色相近,則由雙方隊長猜拳,由勝方決定何隊必須穿著大會準備之號碼衣。

11. 隊名在前,著淺色服裝,休息區為以紀錄台面向球場方向之左方;隊名在後,著深色服裝,休息區為以紀錄台面向球場之右方。練習時於敵籃練習。

 (六)比賽規定:

1. 每場比賽開始前十分鐘,各隊隊長須先將參賽球員名單及登錄球員之學生證或在學證明交至大會檢錄台,男籃每隊最多登錄15位,女籃每隊最多登錄12位,最少5 位。 

2. 在比賽之前,選手須攜帶學生證或在學證明以登錄出賽。

3. 比賽逾時五分鐘或不足五人,未出場比賽之隊伍,經記錄台唱名三次後仍未到場之隊伍,經大會裁定後以棄賽論,遲到五分鐘內吹技術犯規,以該場裁判時間為主。                 

4. 比賽若有發生糾紛或問題不屬明文規定者,由裁判長作最後的裁決。

5. 比賽中皆以裁判之判決為主,若有不遵守裁判之判決或侮辱裁判之行為者,得取消該隊之比賽資格及名次判定且沒收保證金。

6. 比賽中若有球員蓄意做出危險動作傷害他隊球員,違反運動家精神,則由裁判視其嚴重性,嚴重者取消資格及名次判定且沒收保證金。

7. 交換選手由各隊派一名向記錄台請求,在下一球死球時進行交換,暫停時可交換選手。每隊每場交換選手次數不限,但交換時間不可超過10秒鐘,否則視同暫停一次。

8. 球員犯規滿 5 次 ( 含進攻犯規 ) 或違反運動道德犯規 2 次時,應退出比賽並另派球員遞補,若上場人數不足 5 人則判定該球隊輸球(沒收比賽)。

9. 若因賽程延誤或其他因素而時間更動,以大會當天公佈為準。

 

Ø  檢錄規定

1. 第一場比賽開始前一小時,比賽隊伍之全部隊員須至大會檢錄台進行大會檢錄,並同時攜帶學生證或在學證明及身分證等雙證件以確認參賽選手或隊伍與選手名單上登錄之資料相符,確認相符後,方完成大會檢錄;未在選手名單上之球員不得檢錄且不得出賽。
 

2. 比賽隊伍須於該場比賽前30分鐘到大會檢錄台領取並填寫記錄紙,並於賽前10分鐘至比賽場地記錄台登錄,並繳交登錄選手之學生證,裁判及兩邊隊長皆可至記錄台檢查對方上場選手之選手資格,如發現選手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之情形,則移交大會處理,按規定懲處。

3. 開賽時如球隊尚未完成登錄程序或不足5人出賽者,該場比賽以棄賽論,由對隊以20:0獲勝。

4. 若有任何違規情形,均需視情況接受大會扣留全額保證金之處分,詳見『保證金扣除制度』。

5. 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大會保留修訂規則之權利。

      ※ 未帶學生證或在學證明之處理方式:參賽選手未攜帶學生證或在學證明者,請立即於比賽進行前至大會總部,進行選手身分認證程序。

1. 選手需攜帶身分證或健保卡,以提供工作人員查核證明其選手身分。

2. 經查明確認身分後,須於大會總部簽署切結書,且經裁判長、總召之簽名後始生效力。該切結書即等同於身分確認證明,請選手於賽前登錄時使用。

3. 進行身分認證程序繁瑣,需時間及手續處理,請選手盡早進行,若於賽前未能將程序處理完,請選手自行負責。

4. 若該選手無法通過兩項認證程序,依大會規則取消該選手之參賽資格。

 

 

Ø 保證金規定

        (一)、保證金扣除制度

1. 遲到或是無故未到,使比賽時間無法依照大會公布之表定時間開賽,經裁判或大會判定後,扣除該隊保證金500元(整)。

2. 如發現球員選手身分資格不符,經由大會判定後扣除該隊保證金500元(整)。

3. 如發現該隊有兩名或以上體保生同時上場,經大會判定後,扣除該隊保證金500元(整)。

4. 活動期間內嚴禁暴力、恐嚇、侮辱他人、肢體衝突,違反者經由主辦大會判定後,視情況取消該隊參賽資格及沒收保證金500元(整),並自負相關責任。

5. 申訴保證金1000元(整)送達本會審判委員會(委員會由大會裁判長主持,成員為該場裁判及大會人員組成)審查,申訴被受理時保證金退還,反之扣除。

6. 若有冒名頂替之行為,經本大會查證屬實,沒收該隊保證金500元(整)

7. 該場比賽結束之球隊,需收拾自己所製造之垃圾和物品,保持球場整潔,球隊休息區環境請勿過於髒亂,以上情況情節重大者,經大會言語勸說屢屢不聽者,將扣該隊保證金500元(整)。

8. 破壞場地設備之情事,如經發現後,遭破壞的各設施,將請該隊照價賠償,違反者除取消該隊參賽資格及沒收保證金500元(整),並應自負相關責任。

9. 如有上述以外的違規情形,大會仍可視情況扣除保證金,且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大會保留修訂規則之權利。

           (二)、保證金退還方式

                該隊所有賽程結束後,請該隊隊長至大會總部辦理保證金退還,並領取收據。

 

Ø  檢舉資格不符選手

1. 有關比賽時所發生的問題(含運動員資格問題),必須在問題發生時向裁判提出,或在該場有問題之比賽結束後一小時內,向大會索取申訴單,填妥後經隊長或副隊長簽名,向大會提出,並且繳交保證金1000元(整),大會有權決定最後申訴之結果(申訴成功者將退還保證金,申訴失敗將沒收保證金)。

2. 被檢舉之參賽隊伍須無條件配合主辦單位調查。 

3. 檢舉方參賽隊伍需提出實質之明確證據,證明被檢舉之隊伍有違反大會規定之事宜。

4. 檢舉成功之時效性及懲處方式,依照檢舉時間點歸納為下列三項:

(1) 賽前提出檢舉:視情況取消該隊或該球員參賽資格。並扣留全額保證金500元(整)。 

(2) 比賽期間提出檢舉: 
   (A) 不中止比賽,但比賽結果效力未定。 
   (B) 該場比賽該隊以棄賽論。視情況取消該隊或該球員參賽資格,不予以遞補球員,扣除全額保證金。 

(3) 賽後提出檢舉:視情況取消該隊或該球員參賽資格,並以棄賽論。扣除全額保證金,不予以遞補球員。 

 

Ø  申訴制度

1. 各球隊有關競賽場所發生之問題(含運動員資格問題),如有申訴事件,必須在問題發生時向裁判提出,或在該場有問題之比賽結束後一小時內,向大會索取申訴單,填妥後經隊長或副隊長簽名,向大會提出,並且繳交保證金1000元(整)。

2. 大會有權決定最後申訴之結果,申訴成功者將退還保證金,申訴失敗將沒收保證金。

3. 申訴審查結果以審判委員會之裁決為終決,不論勝訴或敗訴,不得再行申訴,各隊不得異議。

4. 審判委員會為由大會裁判長主持,成員為該場裁判及大會人員組成。

5. 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大會保留修訂規則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