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賽須知 |
敬請各校系參賽隊伍遵守以下各點規範,如不遵守再經過勸阻後仍然違規將取消該隊比賽資格且沒收保證金。
1. 檢錄時請詳細閱讀秩序冊內容,如有發生任何違反秩序冊內容之事件,按秩序冊規定懲處。
2. 當天報到統一至檢錄台領取秩序冊、瓶水;於第一次領水後若又有瓶水之需求,以一瓶空瓶換一瓶滿瓶的方式換取。
3. 比賽當天檢錄時,由各隊收集學生證或在學證明及身分證等雙證件,以確認參賽選手或隊伍與選手名單上登錄之資料相符。
4. 該場比賽結束前,裁判及雙方隊長可向對方球隊身分有異議的選手提出檢查要求,由記錄台核對該球員身分,若有冒名頂替之行為,經本大會查證屬實,立即取消該球員參賽資格且沒收保證金新台幣(以下同)500元(整),該場賽事以棄賽論。
5. 遵守各項賽則,比賽中一切依照裁判判決,如對判決有爭議,請於比賽中由隊長向裁判反應,並應服從裁判之判決。裁判有驅逐比賽選手之權力。
6. 各球隊有關競賽場所發生之問題(含運動員資格問題),必須在問題發生時向裁判提出或在該場有問題之比賽結束後一小時內,向大會索取申訴單,填妥後經隊長或副隊長簽名,向大會提出,大會有權決定最後申訴之結果,申訴需繳交保證金1000元(整)。
7. 球隊中若有不合規定之球員登錄者,經大會查證屬實,立即取消該隊本次大法盃比賽資格且沒收保證金。
8. 球隊中若有兩名或以上體保生同時上場者,經大會查證屬實,立即取消此等球員參賽資格,該場比賽以棄賽論,並沒收保證金。
9. 參賽隊伍若未穿著統一服裝,則不得上場比賽(但已經過二領決議可參賽之隊伍不在此限。未經二領決議之球隊需於比賽當天與對隊及大會協調),並且服裝上必須有可辨認之背號,若沒有背號則穿著由大會提供之號碼衣。
10. 務必遵守比賽賽程時間,準時到比賽場地登錄並進行比賽,如超過5分鐘則以棄賽論,遲到5分鐘內吹技術犯規,以該場裁判時間為主。
11. 比賽時之用球、計時、計分工作皆由大會進行安排。
12. 若有體保生未事前向大會提出報備,遭他隊檢舉,經大會查證屬實後,以兩名或以上體保生同時上場比賽之狀況處之。
13. 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大會保留修訂規則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