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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桃園市運動會-市長盃排球錦標賽
循環賽計分法

本次比賽循環賽計分法依以下順序定之:

1、以勝場數多寡判定。

2、勝場數相同者,以積分多寡判定:

(1)局數比2:0者,勝隊3分,敗隊0分。

(2)局數比2:1者,勝隊2分,敗隊1分;棄權0分。

3、積分相同時,以各隊在該循環中,總勝局數除以總負局數,所得商數多寡判定。

4、前項相同時,則以各隊在該循環全部賽程所勝總分除以所負總分,以其商之多寡判定。

5、如前項仍相等時,如屬二隊,則以勝者勝之,如三隊以上,則由大會抽籤決定。

※自動棄權:任何球隊無論任何情況下自動棄權,與該隊相關球隊比賽成績不予計算,並取消該隊未賽完之賽程,並依據籌委會規定予以懲處。

※沒收比賽:於比賽中經裁判處與沒收該場比賽,該場已賽完之局(分)數仍予保留,並給予對隊應獲得之局(分)數,該隊未賽完之場數仍可繼續出場比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