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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大醫盃足球賽事章程
A.報名資格:
1.105 學年度在學學生,應具有以下證件擇一以備查驗:
(1)105學年度第二學期已完成註冊之有效學生証。 若學生證為新式學生證,無蓋印註冊章,則此條不適用,須提供在學證明(如下條)核對所有人身分。
(2)105學年度第二學期之在學證明正本,及身分証、或護照、或駕駛執照、或健保卡,且必須出示雙證件,以核對在學證明所有人身分。
2.需為台灣醫學生聯合會學士班會員或觀察會員。
3.如有違反報名資格的隊員參賽,該隊以棄權論,不另退報名費。
B.報名人數:
每隊人數上限為15人下限為5人。第二次領隊會議須提出最終參賽選手名單,至多修改3名選手名單,並不得於比賽期間進行更動
C.賽制:
1.預賽:採分組循環賽,賽程依報名隊數決定,各組取前兩名進入複賽,
2.複賽:採單淘汰賽,取四強進入決賽。
3.預賽分組規則:分組於第一次領隊會議抽籤決定。去年前四名分在不同組,
另外,地主隊伍優先抽籤,其餘隊伍則依大會隨機安排順序,按照籤上所標決定組別及號碼。
5.預賽分組名次判定:
a. 各隊對戰之勝方得三分,負方得零分,平手者皆得一分,唯PK賽之結果影響雙方勝負關係(適用c.項目),以積分多寡判定預
賽分組名次。
b. 中途棄權退出比賽者,該場比賽判對手勝(對手3:0獲勝),比數與進球數不予計算,而棄權者分數為該場比賽前之得分
(即沒有得分)。
c. 兩隊積分相同,以雙方對戰勝者為勝。
d. 三隊(含)以上積分相同,比較各隊對戰之淨勝球數總和,總淨勝球數較多者為勝;再相等時,以進球數總和較大者為勝。
仍相等時由裁判長主持抽籤決定之。
D.比賽規則:
1.七人制足球賽。每隊須至少五人方可進行比賽。上下半場各二十五分鐘,傷停補時一至三分鐘(由裁判決定),中場休息五分鐘。
2.(淘汰賽)若正賽時間結束時出現和局,休息三分鐘後進行Silver Goal延長賽。延長賽上下兩節各五分鐘,節間不休息。
3.若延長賽後仍為和局,則以踢罰點球決定勝負。
4.銀球制(Silver Goal):第一節結束時若有一方進球較多即為獲勝,不進行第二節比賽。
5.球賽中及半場休息時,若欲換上替補球員,請先至紀錄台登記換人。
6.每場比賽可換上遞補球員五人,被遞換下場人員不得再上場比賽。
7.球賽中守門員可與場上球員互換,但此動作只可在死球時(如:半場休息、罰點球前和守門球前),知會主審後方可進行。
8.賽會進行其間,被紅牌判罰下場或累計兩次黃牌警告者,就必須馬上下場,並且其後禁賽一場,所以判決最後依裁判為準。
9.延長賽後決勝罰點球(PK賽):各隊先選五名場上球員,可助跑八碼點球。五球結束後,若平手則每次各加一球直至分出勝負。
10.(新增)7人制足球比賽中為保護球員,所有球員皆不可以對敵方鏟球。對人鏟球者會被處罰黃牌,然後由對方開間接自由球。如果是從背後鏟球就直接處罰紅牌。
11. (新增)當球員在分組賽中累積2張黃牌,球員在下一場比賽將被禁賽。八強會把初賽累積的黃/紅牌取消,如有禁賽卻依舊進行。
12.其餘比賽規則遵照國際足總公佈之最新足球規則。
13.本競賽規則若有未盡善之處,大會有權修改之。
E.比賽場地:
台北醫學大學田徑場
F.比賽用球:
Conti-S5000-5-Y
G.獎勵:
共取前四名,頒發獎盃。
H.備註:
1.各隊應詳閱出賽時間(以大會時鐘為準),並於賽前30 分鐘前向大會領取出賽名單(應包括先發7人及遞補5人),填妥後
於20分鐘前提交大會競賽組,不再另行通知,未依規定提出名單者以棄權論,如比賽時間有更動,以大會報告為準。
2.競賽運動員必須準時出賽,逾比賽規定時間超過10分鐘仍未出場之隊伍,以棄權論。
3.球員出場比賽,必須攜帶學生證、身分証、護照、駕駛執照、健保卡等任一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查驗。
4.參加比賽各隊伍須穿著整齊統一(印有背號)之服裝、裝備(足球襪、護脛、守門員手套),並服從裁判之安全規範(指甲長度、飾品)出場比賽,另外,腳若穿著護具(護膝,護踝等),護具顏色應與長襪顏色相同。
5.比賽雙方應著顏色不相近之球衣進行比賽,若有顏色過於相似之情形,應由隊長猜拳,決定何方穿著「有色球衣」。(雙方之守門員須穿著與場上球員顏色不同之球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