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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球

2017大醫盃網球賽事章程

一、比賽時間:2017年2月25日~2月27日 8:00~17:00

二、比賽場地

1.   彩虹河濱公園:(大約在)114台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一段附近

三、雨備方案:

1.   預賽每場比賽已分出勝負之球隊,由裁判判定獲勝後,改為其餘各點不再繼續比賽。

2.   複賽亦採用No-Ad制。

3.   如原場地無法進行比賽,經協議後縮短賽制為四局制。

四、報名資格

1.   105學年度在學學生,應具有以下證件擇一以備查驗:

A. 105學年度第二學期已完成註冊之有效學生證。  (若學生證為新式學生證,無蓋印註冊章,則此條不適用,須提供在學證明(如下條)核對所有人身分。)

B.  105學年度第二學期之在學證明正本,及身分証、或護照、或駕駛執照、或健保卡,且必須出示雙證件,以核對在學證明所有人身分。

2.   須為台灣醫學生聯合會學士班會員或觀察員。

3.   如有違反報名資格的隊員參賽,該隊以棄權論,不另退報名費。

五、報名人數

1.   主辦學校(國防醫學系、北醫醫學系):最多2隊

A. 人數上限:15人

B.  男女隊員至少各4人

C.  選手更換:於第二次領隊會議提出,最多更換2名(男女不拘)

2.   其餘參賽學校:最多1隊

A. 人數上限:15人

B.  男女隊員至少各4人

C.  選手更換:於第二次領隊會議提出,最多更換2名(男女不拘)

六、賽制

1.   比賽隊伍不多於16

A. 預賽採分組循環,每組取二名進入複賽,複賽採單淘汰制。

B.  複賽單淘汰賽以分組冠軍為種子,其餘抽籤決定,因此同組冠亞軍亦可能分配到同一組。

C.  團體賽,採五點制。其順序為男雙→混雙→女雙→混雙→男雙,不得兼點。

D. 除複賽四強外,預賽和複賽八強採用No-Ad制。

E.  預賽分組循環以第18屆大醫盃前四名為種子,種子在初賽時會分到不同組,其餘隊伍將抽籤決定組別,若有種子隊因故無法參賽,則由抽籤決定五~八名依序替補種子

F.  地主隊(同校同系)將分於不同組。

G. 循環賽成績計算方式:

I.    預賽每場比賽已分出勝負之球隊,由裁判判定獲勝後,未出賽之各點應出賽完畢,視為友誼性質,不列為勝率計分;複賽每場比賽以分出勝負之球隊,由裁判判定獲勝後,其餘各點不再繼續比賽。

II.  勝一場得2分,敗一場得1分,棄權以零分計,以積分多寡計算名次。

III.    凡中途棄權退出比賽者或經大會判定失格之球隊,不予列入名次,其已賽之結果均不予計算。

IV.   兩隊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比賽之勝隊獲勝。

V. 如遇三隊或三隊以上積分相同時,以積分相同之相關各隊比賽結果,依下列順序判定:

(勝點數)÷(負點數)之商大者獲勝。

(總勝局數)÷(總負局數)之商大者獲勝。

(總勝分)÷(總負分)之商大者獲勝。

如仍無法判定名次時,則由裁判長主持抽籤決定。

2.   比賽隊伍多於16

A. 預賽採分組循環,小組隊伍數四隊者取前兩名晉級複賽,小組隊伍數五隊者取前三名晉級複賽

B.  複賽採單淘汰賽,賽程部分以小組名次決定,部分以抽籤方式決定(詳見賽程編排)

C.  其餘規則與”比賽隊伍少於等於十六隊”規則3.~7.相同

七、比賽規則

1.   各隊應詳閱初賽時間,並於賽前30分鐘向大會領取出賽名單,填妥後於20分鐘前提交大會競賽組,如比賽時間有更動,以大會報告為準。

2.   球員出場比賽必須攜帶學生證備查,如無法提出者或任何可證明該名選手在學之證明,違者該點以棄權論視同空點,並取消該場其後各點之比賽資格,往後各點以敗點(6:0)記分。

3.   比賽中僅准許教練一位或經向裁判報備核准之登錄內隊職員於換邊時做指導。非當場比賽之運動員,不得進入比賽場內,比賽已結束之運動員應迅速離開比賽場地到觀眾席觀看球賽,不得藉故停留在場內。

4.   為賽程能順利進行,場地安排得由大會隨時視情況調度及分場拆點同時舉行,各隊不得異議。

5.   若有空點現象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A. 兩隊勝負尚未分出之前,出賽單位各點若有運動員缺席時,視同空點(雙打時僅一名運動員出賽亦屬空點)。空點一經判定,則不論該場已賽勝負如何,一概判為對方之勝場,其比數之計算,五點制為3:0。

B.  若出賽學校運動員不足時,應於排點前向大會申明,並告知對方後,只可將運動員排在前面各點,中間不得有空點,後面未排之各點均判為對方之勝點,若為女子運動員不足,空點可依序排於第四點混雙和第三點女雙並視同棄點,則第五點男雙仍正常進行並給予計分(若未告知時,則該場比賽亦視為空點,而判為對方之勝場)。

C.  空點經判定後,僅該場判為負場,其前已賽成績依舊保留,亦不取消往後之賽程。

6.   若出賽運動員有人、證不符之情況得再次要求核對運動員身份。

7.   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網球協會審定公佈之最新網球規則,如對規則解釋有所爭議,有裁判委員會解釋之。

8.   所有競賽場地器材與設備均須符合國際網球總會規則之規定。

八、比賽用球

1.   Slazenger比賽用球

九、獎勵

1.   團體前4名頒發冠軍、亞軍、季軍、殿軍。

十、裁判

1.   初賽:由各校派出

2.   複賽:中華民國網球協會C級網球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