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籃 |
2017大醫盃男籃賽事章程
一、比賽時間:2017/2/25~2/27
二、比賽場地
1. 2/25 2/26:實踐大學5樓風雨球場
2. 2/27:信義運動中心
三、報名資格
1. 105 學年度在學學生,應具有以下證件擇一以備查驗:
A. 105學年度第二學期已完成註冊之有效學生証。若學生證為新式學生證,無蓋印註冊章,則此條不適用,須提供在學證明(如下條)核對所有人身分。
B. 105學年度第二學期之在學證明正本,及身分証、或護照、或駕駛執照、或健保卡,且必須出示雙證件,以核對在學證明所有人身分。
2. 需為台灣醫學生聯合會學士班會員或觀察會員。
3. 如有違反報名資格的隊員參賽,該隊以棄權論,不另退報名費。
四、報名人數
1. 每校每系限報一隊,地主隊除外,可報兩隊。球員最多20名(含隊長),每場登錄至多登錄12名,有登錄才可於該場比賽上場,於領隊會議時可更換參賽人員,可更換人數為4人,但需符合參賽身分。
五、賽制
1. 分組方式:分五組,上屆之冠亞季殿軍將先抽籤分派到不同組,其餘隊伍抽籤決定組別。每組取前兩名,進行複賽單淘汰賽制。
2. 地主之AB隊也將分在不同組。
3. 名次判定:2014年中華民國籃球協會通過版本
4. 棄權退出比賽者,該場以20:0判定對方獲勝。
六、比賽規則
1. 採用2014年FIBA所通過之新規則。
2. 賽前檢錄:檢錄時間為賽前15分鐘(大會時間為主)。各隊需於賽前30分鐘(大會時間為主)於檢錄處領取並填好登錄單,並於賽前15分鐘大會宣布後帶學生證於檢錄處核對身分。球隊在比賽時間開始5分鐘內(大會時間為主)未完成以上動作並出場比賽,視同該隊棄權。
3. 比賽採四節制,每節10分鐘。第一、二節之間與第三、四節之間休息2分鐘,中場休息4分鐘。
4. 停錶:
預賽、複賽、四強賽:平時除暫停及特殊狀況外均不停錶(包括所有死球、罰球與進球)。前三節最後1分鐘停錶;第四節最後2分鐘停錶;延長賽最後2分鐘停錶,冠亞季殿賽除了上述規定之外,任何時間的暫停,均依據規則停錶。
5. 正規40分鐘比賽時間終了雙方平手時,進入一次或多次5分鐘延長賽直到分出勝負。
6. 比賽中第一、二節共2次暫停,第三、四節共3次暫停,第四節最後兩分鐘最多只能使用2次暫停;每一次延長賽只有1次暫停。每次暫停時間為60秒。暫停次數不可挪用。
七、比賽用球
1. GF7X大專用比賽球
八、獎勵
1. 共取前四名,頒發獎盃。
九、裁判
1. 為有證照之專業裁判,均為B級以上。
十、注意事項
1. 凡參加比賽之運動員於比賽期間均應攜帶在學學生證(須蓋有該學年度下學期註冊章)以供查驗,如果學生證沒有註冊章請攜帶在學證明。各隊於賽前15分鐘(大會時間為主)需至籃球比賽檢錄處進行比賽登錄;球隊在比賽時間開始5分鐘內未完成以上動作並出場比賽,視同該隊棄權。
2. 若對於對方球員身份有任何疑慮,請於賽前或比賽進行中當場提出。比賽結束後一律不接受關於球員身份問題之申訴,當有不符資格或未登錄者上場比賽之情事,若該球員是醫學系、後醫系、中醫系或後中醫系,則判技術犯規且該球員下場。若該球員非以上系所,當場沒收比賽,並且裁定該隊棄權。
3. 球隊之比賽服裝應整齊劃一,全隊相同球衣相同球褲。每一球員球衣前後,須有與球衣顏色顯著不同之平面實體號碼,號碼須清晰易見,同隊球員不得穿著重複號碼的球衣。禁止所有球衣球褲不符合規定者上場。
4. 如比賽中遇有任何問題,最終裁決皆以大會裁判判決為主,如有重大爭議,以裁判長之裁決為主。
十一、 重要及修訂之規則與判例
1. 球衣內不得穿著任何形式的T恤。
2. 未經與對手協調,球衣顏色若穿錯色,則判罰技術犯規。(登記在教練上,若沒有教練則登記在隊長),並於開賽前由對隊執行技術犯規的兩次罰球,爾後從中線跳球開始比賽。
3. 球員受傷,若有相關人員進入球場,受傷球員必須被替補,除非在替補球員上場前,有任一隊請求暫停,才可不替補。
4. 比賽發現攻錯籃應立即更正,時間、得分、犯規均有效。
5. 球權輪替錯誤,當發界外球觸及場內球員即不得更正。
6. 發界外球持球可伸入場內,若防守球員觸球應先警告,再犯判T。
7. 第四節及延長賽最後兩分鐘,擁有後場發界外球的球隊請求暫停,暫停後在前場進攻線。
8. 宣判妨礙中籃為死球狀態,雙方得替補球員及請求暫停。
9. 球員持球跌倒及滑動為合法,再滾動或站起來則違例。
10. 球員從後場往前場運球,雙足及球均須與前場接觸,才視為已進入前場。
11. 球員運球橫跨中線收球後,傳球給後場或橫跨中線隊友不視為違例。
12. 運球者運球一足觸及前場後,球觸碰身體失落(非故意),運球者及其隊友觸碰球為合法。
13. 一名球員從他的前場跳起在空中為他的隊取得新的球隊控球權然後落在該隊後場地面時,落地不受回場限制。
14. 手穿越籃圈觸碰球:無論是投籃、傳球、籃板球,應判得2分或3分;最後一次罰球判得1分及T。
15. 投籃動作中的雙方犯規,若其中一項的罰則是取消得分,則得分不算。
16. 發界外球時球未離手,防守球員明顯非致力於比賽,是為了不讓計時器啟動,以取得違反運動道德、利益,應判U。
17. 發界外球時球離手後,球員犯規視程度宣判P、U、D。
18. 投籃動作時,防守球員大叫或用力跺腳擾亂,投中警告,不中判T。
19. 持球員被緊迫防守過度揮動手肘,試圖嚇阻對手或使自己有足夠空間旋轉、傳球及運球,視接觸程度判進攻犯規、U、D,未接觸判T。
20. 持球員未與防守球員發生身體接觸,或發生輕微接觸後,防守球員卻過度誇張的倒地,若因此狀況造成進攻球員不利(走步、被絆倒、身體失去平衡、球失落…等),應宣判該防守球員技術犯規。
十二、 以上規則若有異議,主辦單位保留優先解釋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