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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

2019大醫盃游泳賽事章程

一、比賽時間:中華民國108年3月2日 (3/1試游)

二、比賽場地
  • 高雄市立國際游泳池

三、報名資格
  • 全國醫學系、中醫學系、學士後醫學系和學士後中醫學系之學生

四、比賽項目
圖片
 
五、報名人數
  1. 個人項每人至多報名3項,不得超過,接力項目不在此限。
  2. 接力項目每個項目每隊至多報名2組。(包含大隊接力)。
  3. 各項目各隊的報名人數限制詳載於報名表,此處不另行記載。
  4. 報名任一賽事的運動員皆需要在第一次領隊會議前繳交跳水切結書
六、賽制
  1. 採分組直接計時決賽制,不另行舉辦預、決賽。
  2. 每項皆取前六名,規則部分以技術規則為準。
七、比賽規則
  1. 報到規則
    1. 大會開放各隊選手於比賽當日上午與前一天進場試水,時間再行公告於大醫盃官網。
    2. 比賽前一天舉行領隊會議,地點與時間另行通知,請各隊隊長或副隊長務必參加領隊會議,若隊長與副隊長皆因不可抗拒之因素不克參加,則必須至少派一位代表參加領隊會議,領隊會議每隊至多兩人參加。領隊會議時,將重複說明一次當天比賽流程、比賽技術規則、比賽獎勵規則,並發放比賽各項目之道次表,確認各隊所有項目之參賽名單。主辦單位於領隊會議時會告知各隊於比賽中途的休息場地。
    3. 需要取消,須於領隊會議提出欲取消之參賽項目,並不影響該選手後續已報名之比賽項目參賽權益。若選手無故棄權,將取消該選手該項次之後所有項目參賽權利。若比賽當天選手因重大變故臨時不克參加比賽,仍須於該比賽項目需於檢錄前 6 項持據至檢錄處向大會提出請假聲請,方不影響該選手之後比賽權利。四人接力項目與大隊接力部分,請假規則亦同,唯須提出候補選手作為參賽遞補,取代接力棒次之選手以該項次之後補選手名單為限,且不得任意更改選手之接力棒次。
    4. 領隊會議時,主辦單位均已確定各隊最多參賽項目,各隊只能提出取消參賽項目之申請,不得追加隊內的參賽項目。
    5. 所有出場比賽選手,必須穿著泳裝泳帽蛙鏡後才可出場比賽。
    6. 比賽當天選手到場與離場時間均無限制,唯比賽前 15 分鐘,選手應注意廣播持學生證至檢錄處報到,未檢錄者視為無故棄權。選手於檢錄時,需由檢錄處工作人員確定身分後,方可出賽。
    7. 比賽當天任何臨時變動,均以大會廣播為準,凡有逾時或因故未能得知,均自行負責。
    8. 所有比賽之選手必須為醫學系、中醫系、學士後醫學系、學士後中醫系之在學學生,並完全確認比賽項目與本人相符,不得有任意頂替選手或以外校系選手參加比賽,否則比賽名次取消並沒收積分。
    9. 有關競賽爭議、參賽選手資格不符或頂替參賽之申訴案件,得於比賽結束前向裁判長口頭提出申訴。
    10. 任何比賽爭議之判定與申訴由主辦單位審判委員會決議,依裁判長決議為準。
  2. 技術規則
    1. 本次比賽工作人員分配如下:裁判長、檢錄員、發令員、計時員、姿勢檢查員、救生員、紀錄主任、紀錄助理、攝影人員、醫療組、場地組。
    2. 除依規則分配裁判長、發令員或其他職員之職務外,主辦單位所任命之審判委員會,對一切事務具有管理權,同時有權於賽程中發生之任何爭議,而影響比賽之進行時得延後比賽,並依規則定指示各種比賽之事項。
    3. 裁判長應完全控制並授權所有工作人員,指定任務及指示關於比賽之特殊規定或有關競賽規程,對規則未詳盡事宜,做最後之裁定。裁判長得干預任何階段之比賽,以確保所有比賽應規定執行,並應對比賽進行中之所有爭議予以裁決。
    4. 裁判長發現或經由其他負責工作人員之報告,應對任何違規選手予以取消資格。
    5. 各項比賽前,檢錄員應召集該項目比賽選手檢錄。檢錄員必須核對完全所有參賽選手之身分,避免任何頂替選手事件發生。
    6. 當選手完成檢錄手續後,檢錄員必須再次點名確認選手身分,並帶領選手至比賽出發點。
    7. 發令員除接受裁判長之裁決外,有權決定比賽之出發是否公平,並向裁判長報告。
    8. 紀錄主任應分配所有計時員負責之水道。每一水道應設計時員一人,裁判長亦需計時,於突發狀況時協助計時員。
    9. 每一計時員應於比賽出發信號發出之同時啟動計時錶,並在負責水道之選手完成比賽時停止計時錶。
    10. 比賽結束時每一計時員均需把計時錶上之成績向紀錄助理回報,並協助紀錄助理填寫紀錄單上每一水道之正式記錄成績。
    11. 計時員、姿勢檢查員、裁判長均需協助檢查所有選手的姿勢、轉身均依規定執行。
    12. 當某一項次比賽結束後,紀錄主任應依照計時員紀錄的正式記錄成績,判定該項目之比賽名次並填寫成績,紀錄助理應協助紀錄主任之工作。
    13. 比賽選手與接力第一棒聽到發令員發令”各就各位”時,即應脫去外衣立即下水,不得故意拖延。
  3. 仰式
    1. 在出發信號響前,選手應於水中面向出發台排成一列,並以雙手握出發把手。禁止將腳趾踏在溢水溝或曲趾扣於溢水溝之邊緣。
    2. 在出發信號響起至轉身,選手均應保持以背部朝下的仰姿游完全程,除轉身規定外,在游程中均必須保持上述姿勢。此種正規姿勢得包括身體之縱軸滾動,但不得滾動超過水平 90 度以上。惟頭部姿勢與此無關。
    3. 在比賽全程中選手之部分身體必須露出水面前進,除了在出發及轉身後許可選手在水中做 15公尺仰潛,而到達 15 公尺時,頭部必須露出水面,否則以犯規論。
    4. 當轉身時,兩臂與胸部可以翻成俯臥,繼而用單手或雙手划動使身體前滾翻,惟在轉動過程中可用腳踢或手臂划動,但肢體必須連貫動作,而滾轉後雙腳蹬出時必須以背向下仰姿進行。
    5. 在游至終點,選手必須以仰姿觸壁。
  4. 蛙式
    1. 自出發及每次轉身後,第一次划臂動作開始,身體必須保持俯姿,且任何時候均不許翻轉成背部朝下。比賽過程必須以一次划臂及一次蹬腿之週期順序進行。
    2. 兩臂划水動作應同時,並在同一水平面上,不可有輪換與交替的動作。
    3. 兩手應於水面或水面下同時自胸部向前伸出,肘部除轉身或到達終點最後一次划手外不可露出水面上,雙手必須在水面上或水中回復,除了出發及每次轉身後第一次划臂外,兩手之後划動作均不可超過臀線位置。
    4. 每一蛙泳週期動作中,頭部必須部分露出水面一次。出發及每次轉身後,選手可做一次長划臂動作,當第二次划臂至最寬部分內收之前,頭部則必須露出水面。而在身體完全潛於水中時,允許在蛙泳蹬腿前做一次蝶式踢腳,此後蛙泳蹬腿之動作應同時,並同一水平面上不可輪換。
    5. 在蹬腿時,兩足必須向外向後蹬,不得以剪式與上下打水或蝶式踢腳之動作進行,除了規則蝶式踢腳動作之規定外,兩足露出水面是被允許的。
    6. 在每次轉身及抵達終點時,均應用兩手在水面上或水面下同時觸碰池端。觸碰池端前的最後划臂,頭可以潛入水中,但不得以連續划手潛水的動作觸壁。
  5. 蝶式
    1. 除轉身外,於整個泳程中身體必須保持俯姿,且任何時間均不許翻轉成背部朝下。
    2. 兩臂動作必須同時一致,在水面上同時揮向前方,在水面下同時後划,直到比賽終了。
    3. 兩足動作必須同時一致,兩腿及兩足允許同時在垂直面動作,惟兩足或兩腿無需在同一水平線上,且不得交互動作,用蛙腳的動作是不允許的。在每次轉身及抵達終點時,兩手必須在水面上或水面下同時觸碰池端。
    4. 出發及轉身時,身體浮出水面之前,許可有一次或多次踢腿並藉雙臂一次划水,使身體浮出水面。在每次出發與轉身時,許可在水中做 15 公尺潛泳,以頭部為準必須露出水面,其餘週期動作均需露出水面,且必須保持此姿勢到下次轉身或到達終點。
  6. 混合式
    1. 個人混合式項目,選手應依四種泳式次序進行:蝶式→仰式→蛙式→自由式
    2. 團體混合式接力項目,選手應依四種泳式次序進行:仰式→蛙式→蝶式→自由式
    3. 每一分段,選手必須遵照分段有關規則之規定泳式游完全程。
  7. 比賽
    1. 選手應獨自游畢全程才算合格。
    2. 選手必須於其出發之同一水道游完全程。
    3. 在所有比賽項目中,選手的轉身必須以肢體觸碰池壁完成。轉身後均從池壁蹬出,不許跨越水道或在池底跨步、行走。
    4. 自由式項目或混合式項目之自由式部分,選手雖不致因站立池底而被取消資格,但不應發生走步情形。
    5. 不允許攀拉水道繩。
    6. 比賽時選手越過水道或妨礙他人時應取消其資格。如屬故意違規,裁判長應將事件報告主辦單位及犯規者所屬之單位。
    7. 於比賽中,選手不許使用或穿戴任何可增加速度浮力或耐力之配備,但可配戴護目鏡。
    8. 任一非該項比賽選手,在該項選手未完成比賽前擅自入池,則應取消其在同一賽會中的下一個比賽項目之比賽資格。
    9. 每一接力隊應由四位同一單位選手組成。
    10. 在接力比賽之團隊選手中,如在隊友觸碰池端之前,其雙足離開出發台,應被取消資格。
    11. 任一接力團隊,在比賽中如有任何非指定接力隊員,或在其他隊員尚未游畢之前,即擅自入池,則該隊員所屬之團隊應被取消資格。
    12. 接力團隊隊員及其出賽次序必須於比賽之前予以指定。每一接力隊員於該項比賽之中僅可出賽一次。在預賽及決賽之隊員及次序均可改換,只要在比賽表上正確的列名即可。如已填妥出場棒次表而不能出場,需提出醫療證明,否則不予更正遞補。
    13. 凡完成個人比賽項目或團隊接力完成個人部分的選手,必須儘快離開池畔以免妨礙其他未比賽完畢之選手,否則違規之個人或接力團隊應被取消資格。
    14. 若犯規行為有危害某一選手之獲勝機會時,則裁判長有權准其參加次一輪預賽,或犯規行為發生於決賽時,則裁判長可命令重賽或補賽。
    15. 不准裝設配速調整器或任何類似裝備參賽。
    16. 如有爭議,主辦單位保留最終解釋權。
八、獎勵
  1. 個人項目:頒發前三名獎牌和前六名獎狀。
  2. 接力項目:頒發前三名獎牌和前六名獎狀。
  3. 大隊接力:頒發前三名錦旗和前六名獎狀。
  4. 將頒發男子總錦標、女子總錦標、團體總錦標三項冠亞季軍獎盃。
  5. 此次比賽有另行準備獎品發送,詳情將在之後公布。
九、裁判
  • 將請專業裁判團20員協助比賽進行。
十、其他
  1. 若遇特殊狀況時,主辦單位有權更改所有規定。
  2. 所有規定僅使用於此次比賽,執行時亦同。
  3. 計分方式:個人項第一名 7 分,第二名 5 分,第三名 4 分,第四名 3 分,第五名 2 分,第六名 1 分;接力項目為上述乘以二(含大隊接力)。
  4. 本次比賽允許跳水出發,但必須於報名時提出跳水申請,否則視為報名資料不全不得跳水出發。特別注意關於跳水部分,請選手自行評估與保險,安全責任自行負責。需填寫跳水切結書,經選手、(副)隊長簽章以示負責後,並於截止日前繳交至主辦單位,該選手方得於該項次跳水出發;大隊接力則無需額外填寫,之前賽項有跳水申請者效力依舊存在,可於大隊接力時跳水出發,其餘選手均不得跳水出發。按此處以編輯.